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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作者:国家版权局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4-01 | 点击数:14323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著作权和相关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行政调解。

  第八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著作权和相关权纠纷的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

  著作权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调解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对进口或者出口涉嫌侵害其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物品,可以申请海关查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八十六条 相关权的限制和行使适用本法中著作权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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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2年03月31日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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