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中国民俗学会2024年年会征文启事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2024)预备通知   ·中国民俗学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大会暨2023年年会召开  
   民俗生活世界
   民间文化传统
   族群文化传承
   传承人与社区
   民间文化大师
   民间文献寻踪
   非物质文化遗产
学理研究
中国实践
国际经验
立法保护
申遗与保护
政策·法律·法规·
   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政策·法律·法规·

首页民俗与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作者:国家版权局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4-01 | 点击数:14333
 

第五章 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 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转让、设立质权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利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名称;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使用方式;

  (三)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五)付酬标准和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五十一条 使用他人作品,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视为许可使用的权利为非专有使用权。

  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但对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报刊与作者签订专有出版权合同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二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五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第五十四条 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由演出组织者或者演出单位取得著作权人授权。

  第五十五条 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金;

  (四)交付转让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

  第五十七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登记。经登记的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可以对抗第三人。

  合同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十八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著作权出质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非营利性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诉讼、仲裁活动。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使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实施,有异议的,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裁定为最终结果,裁定期间收费标准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二条 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的,应当事先协商确定由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对其监督和管理,授权使用收费标准异议裁定等事宜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2年03月31日 16:27
【本文责编:思玮】

上一条: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下一条: ·三部一局:《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
   相关链接
·关于文化行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周林]民间文艺版权立法迫在眉睫
·国家版权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公布
·国家文物局:《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欧广远]“非遗”保护不能忽视著作权法
·非遗法草案审议凸显五热点·文化部部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有望年内出台
·我国首次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全文及草案说明
·非遗法草案:调查应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非遗法草案开始审议 禁止歪曲贬损使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监督检查保护规划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关于修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草案)的报告(2002)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学会理事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