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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继富]记录民俗学:民俗学研究范式创新的基础
  作者:林继富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3-27 | 点击数:6306
 

  (五)整体感

  “我们惯有的思路是按‘物质民俗、社会民俗、精神民俗、语言民俗’这种四分法对民俗现象进行分类,然后以此思路进行文字资料的搜集或者调查题目的设计,最后又以此为体例进行写作。这种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民俗文化的整体性,肢解了民众的生活世界。按这种分类法写成的民俗志,资料虽然面面俱到,但缺乏对地方生活整体与民俗文化逻辑的解释力,可读性也十分有限。”[16]

  记录民俗学应该呈现民俗的整体,而不是将生活中一体化、整体感的民俗拆分成分散的条目进行记录。当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方式感受、解读他所看到的民俗生活,包含了个性化的民俗记录视角,这本身构成了记录民俗学极具魅力的地方。

  在中国已有的记录的民俗学成果中,许多记录下来的民俗是单个的、独立的,这些在作为整体的民俗中已经不同程度的碎片化了。针对这种情形,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将记录的民俗放到特定时空的社会生活和文化传承场域中,坚持把民俗作为社会生活的整体对待,对民俗所在地的社会生活及其历史过程尽可能进行完整、系统的考察。这样才能够撰写出真实、丰满、生动的记录民俗学文本。

  记录民俗学的书写,不能仅仅从民俗到民俗,而是将地区民俗以及与之关联的民俗统合进行描写,这种描写当然要注重记录的民俗学之间的文本间性问题。民俗“作为生活语言,具有话语/本位、符号/意义、能指/所指的两重性,它本身是一种隐喻,意义的揭示需要解释的过程,而研究者的解释,根据研究者的不同而有差异,有时这种差异甚至会扩大为对立。换句话说,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的关系,其实并非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而是主体间性的关系,即访谈资料的意义根据主体间性而会发生变化,这样一来,研究者是否能自认为比被研究者高明、深刻,而具有肢解、切割、筛选和重新解释生活语言的权力?研究者的解释是否会不是‘揭示’,而是‘遮蔽’了生活语言的真实含义呢?”[17]比如,山东民间流传许多秃尾巴老李的传说及其信仰,在调查和书写山东秃尾巴老李的传说的时候,除了对秃尾巴老李的信仰进行描写以外,还要注意与此相关的谚语,比如“五月十二雨茫茫,秃尾巴老李哭它娘。”民间把秃尾巴老李封为雨神,旱时经常到秃尾巴老李庙里祈雨;秃尾巴老李回乡上坟的日子往往会下雨。传说农历六月初六是秃尾巴老李的姥姥为它晒被砍掉尾巴的日子,这一天晒衣服可以保平安,俗称“晒龙衣”,如果这一天阴天则将连阴十四天,因此有“六月六,晒龙衣,湿了龙衣湿蓑衣”的谚语。这些描写,让我们能够看到秃尾巴老李传说、信仰传承的整体性,也能够从整体性上理解秃尾巴老李的生存状况和民众的生活情结。

  记录民俗学要把地方性的民俗写真实、写完整,写出生活原有的味道,这就要求我们从民俗整体性来考虑,尤其是在纵轴上讨论该地域民俗,将当下记录的民俗文本与前代记录民俗文本之间建立有机有效的链接,在比照中提炼民俗的地域性格。尽管我多次表示,凡是在地域里传承并享用的民俗都是该地域的民俗,但是,民俗的成分是复杂的,有些民俗是本土的,有些民俗则是外来的,记录民俗学文本撰写能够很好地将本土民俗和外来民俗统一起来,以本土民俗为中心,建立谱系性的民俗图像,以此体现民俗传承的整体性和民俗生活的独特性。

  记录民俗学整体性是以生活为中心,将民俗主体,民俗生活过程写出神韵,将民俗事件放在“过去—现在—未来”历史框架内的连续性和“上/下”“内/外”的互动性之间来调查和撰写,把民俗的人物和事件放在特定情境中,放在人际互动关系中、文化交流沟通中进行表达,凸显记录民俗学的整体感。

  三、记录民俗学难以逾越的障碍

  虽然我们采取了很多手段克服记录民俗学在调查和书写中存在的问题,但是,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无论从哪个角度,记录民俗学文本书写还是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

  (一)主观的偏执性

  记录民俗学是部分的真实,这种真实性是基于调查者和记录者的立场,也就是说,调查者记录民俗无法实现全面真实。首先记录者调查接触的民众生活和民俗信息是部分的。既然是部分的,记录者无论采取什么手段也只能最大限度地接近民俗生活的真实和完整。其次,记录民俗学文本写作,就是民俗意义的创造过程。民俗调查者的记录既是把民俗传统留下来,也是把民俗生活的意义再现出来,因此,民俗记录就是记录者参与到民俗意义的生产过程中。“无论是何种研究,它所反映的都是研究者本人的立场,也就是说,任何观察都事先预设了某种理论,绝对不存在理论或价值中立的知识,纯净的现实主义或纯粹的实证主义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6]5再次,民俗记录者的调查和书写过程贯穿了主观偏执性,他们从进入民俗调查现场就自觉不自觉带有主观选择性。费孝通曾说:“我是这个县里长大的人,说着当地口音,我的姐姐又多年在村子里教老家育蚕制丝,我和当地居民的关系应当说是不该有什么隔阂的了。但是实际上却并不是这样简单。当时中国社会里存在着利益矛盾的阶级,而那一段时期也正是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的时刻。我自己是这个社会结构里的一个成员,在我自己的观点上以及在和当地居民的社会关系上,也就产生事实上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在我对于所要观察的事实和我所接触的人物的优先选择上。尽管事先曾注意要避免主观的偏执,事后检查这种局限性还是存在的。”[18]

  民俗调查者的记录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对调查对象解释的解释,这些解释之于当地民俗来讲包含了当地人的解释和记录者的解释。当地人的解释显然生活在当地文化知识体系中,他们从生活的立场出发解释民俗的来龙去脉和生活关系;记录者的解释是调查者利用学术训练出来的一套解释框架将当地人生活世界中的经验的意义及观念结构揭示出来。两种解释自由偏差,这种偏差更多的是民俗记录者主观偏执型带来的。

  (二)表述的不完整性

  调查者进入民众生活中,选择住地、选择调查对象、选择与当地人打交道,这些均交织着各类关系。然而,在这些调查、记录民俗关系中并非均质性的,这就必然造成信息资源上的不完整、不对称。我们接触到的,我们观察到的,我们访谈到的,只是一部分或者关键性的几个人或者家庭。这些人或者家庭无论怎么杰出,无论怎么具有代表性,他们的知识都不能够涵盖所有民俗传统流传区域、民众生活区域内的民俗生活内容,因此,调查者参与到的、感受到的民俗生活只是调查地域部分的民俗生活。即使调查者重点调查的对象,也很难完全走进调查者的生活之中,走进调查者的内心深处,这些同样导致民俗生活记录的不完整、不全面。

  调查、撰写记录民俗学文本的人尽力追求民俗生活的整体性和谱系性,但是,调查者、记录者却不可能毫无逻辑地堆砌民俗材料,而是要有问题的意识,有表述的中心,即使在提炼记录民俗区域传统的关键性要素、事件或人物过程中,仍然需要有取舍,有挑选,这就必然导致民俗生活传统的不完整性。

  记录民俗学调查、文本生成不是脱离世俗社会,脱离权力关系的活动,也不可能离开国家、地方和个人关系,从调查到文本生成的每一个过程都交织着这些关系,为了某些妥协,为了某些平衡,为了某些观念,记录民俗学文本书写就会出现不全面性。记录民俗学从开始调查就与权力发生关系,并且渗透到民众日常生活的各种关系中,人与人通过权力控制形成支配性关系,民俗生活同样如此。在民间社会,权力关系的支配性带来民俗调查者、文本制作者与权力或多或少地发生关系,这就难免出现民俗记录的不全面、不完整。

  中国民俗学发展离不开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记录民俗学为中国民俗学研究范式创新、转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当下及未来民俗学发展过程中,记录民俗学的科学性、生活性以及立足于此的研究方法成为理解中国民众生活、建设中国本土话语民俗学体系必然要做、必须要解决的重要学术问题。

(本文发表于《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2(36),5-11。注释从略,详参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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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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