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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祖先崇拜与民俗宗教
——和学界四位朋友对话:心得与点评
  作者:周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2-05 | 点击数:14348
 

  陈进国博士的论文主要是文本研究:“地方结社中的仪式与象征--以乡约和兰谱的文本为例”,他主要关注地方乡约和民间结拜(义)的宗教仪式实践。虽然论文读来似乎更像是讨论习惯法及其相关的组织机制和原则,但作者着力对富于宗教性的仪式或其象征体系的探讨,以及对此类仪式实践所发挥的旨在确认组织边际、强化成员身份认同和提升组织忠诚度等方面功能的解析,令人印象深刻。论文分别论述了“乡约文本中的仪式与象征”和“兰谱文本中的仪式与象征”。前者虽然又可以分为官方和民间两种基本形态,但它们都是近世中国导致儒教在乡村逐渐渗透的以德治为目标的“儒学实践”。从陈进国博士基于文本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自北宋的《蓝田吕氏乡约》起,经南宋至明清时代,乡约似乎是有一个隐隐约约的发展线索,那就是仪式逐渐趋于繁缛、复杂,涉及祭祀和礼拜的内容也有逐渐加强的趋向。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宗教性的因素被那些“大儒”或乡绅们人为地建构和累积了起来。朱熹“增损”吕氏乡约时的创新之一,是“设先圣先师之象于北壁下”,把具象化的圣贤崇拜纳入了进来,并设计了许多以身体来象征表现或以身体为载体的仪式细节(聚餐、服饰、跪拜、年齿顺序、座次方位等),从而使乡约所试图建构起来的组织与社会关系得以神圣化。王阳明的《南赣乡约》,更是创建了宗教性的告谕仪式,其设置“告谕牌”、宣读“告谕”等,以之作为中央王权“在场”的象征。受其影响,后世的乡约仪式往往也就更加进一步完善了设置香案、竖立戒谕牌、书写“圣谕”之类的方式,甚至还将约会和社祭相结合,再配合以盟誓、交拜、跪请之类的操作,以便借用“神明可鉴”的力量来强化乡村社区的秩序和认同感。

  和乡约的地域性(但也可能涵盖宗族之类的血缘性组织)不尽相同的是,结拜(结义金兰)可以是以业缘为基础的,就像本文中的“端榭组织”那样,另一方面它也可能是以地缘(如基于“乡党”、“同乡”的理念)为纽带而拟制血亲关系的实践。陈进国博士所例举的两个文本均很有典型性。由于结拜基本上是要通过仪式和神明的见证来达致“社会性”血亲关系的人为建构,因此,以论述和处理人伦关系见长的儒家价值及其理念,也就很容易被写进“金兰谱”的内容之中。金兰结拜仪式经常以关帝为祭拜对象,按长幼齿序依次行焚香叩拜、发誓(甚至毒誓)、换谱、歃血盟誓,以“忠”、“义”、“信”为根本价值,从而使由此拟制的“血亲”关系颠扑不破。作者对从文本读取的结拜仪式及相关祭祀的结构-功能分析是令人信服的,尤其是指出了经由结拜仪式结成的团体,有可能因为后续祭祀义务的持续性而发展成为一种祭祀团体,这对读者很有启发。换言之,宗教性的结拜仪式开始时可能有一定的道具性,是为了通过仪式参加者的“身体控制”来实现以“忠义”为核心观念的“象征交流”,并使新结成的社会人际关系神圣化,但结果它却也有可能在完成意识形态职能的同时直接发展成宗教性的团体,无论他们把关帝是作为“财神”崇拜,还是只作为入会仪式的符号,抑或是“忠”、“义”之类最高价值的象征,“宗教”都因此而成立。换言之,并不是先有了一个完备既定的宗教或神学的仪式体系,然后才把它扩展应用到乡约或结拜之类的生活实践当中,而是从一开始,仪式或其宗教性的因素就和生活实践相交融并在生活实践中成长起来。但由于是文本研究,故我们难以获得有关此类仪式的更多细节,因此,也无法对仪式过程和仪式空间等信息有更多了解和分析。这当然不是作者的责任,而是文本研究本身必须意识到的局限。

  鉴于色音、刘正爱、陈晓毅几位博士均提到了“民俗宗教”这一概念,使我觉得中国学术界近来似乎也出现了以“民俗宗教”来归纳“民间信仰”的新动向,于此,我也想再做一点展开。日本学术界经过长时间的探索,现已基本放弃“民间信仰”而采用“民俗宗教”这一用语,这个学术转型的背景和脉络比较复杂,一言难尽,但主要就是基于对其宗教生活之实际状况的把握而逐渐改变的。色音博士引用日本学者宫家准的定义,是把“原始信仰”与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融合而成的信仰现象称为“民俗宗教”,亦即它是现存任何一种宗教均难以涵盖、具有本土性的信仰的综合。另一位日本学者渡边欣雄研究汉族的宗教生活,其结论认为汉民族实际的宗教生活,并非那些冠冕堂皇的几大宗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等),而应该就是民俗宗教。所谓“民俗宗教”,是沿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脉络来设计,渗透于日常生活当中,并被应用于生活总体性目的的各种宗教实践。类似七月半的“鬼节”、生离死别的丧礼,当然还有春节的祭祖、清明的上坟、欢天喜地的婚礼以及粘着于乡约、结拜仪式上的关羽信仰或圣贤崇拜,……“民俗宗教”并不是在日常世俗生活之外另行构成宗教性的世界(以严格的建制为特征,例如,教祖、教会、教堂、教阶等),而是彻底地融入进人们的生活习俗之中,往往以家庭、宗族或地域社会之类的生活组织为母体而得以形成和传承。

  我比较主张学术界应该使用“民俗宗教”这一用语来逐渐替代“民间信仰”的用法。因为不仅在学术实践中,而且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中国人最经常面临的困扰之一就是当“宗教”和“民间信仰”被并列对举时,“民间信仰”总有挥之不去的“劣等感”。如同已经把西方古典音乐定义为“高雅音乐”之后,我们就只剩下了“通俗音乐”的选项一样,假如不能够把我们本土草根的“民间信仰”也升格为“民俗宗教”的话,那我们也就只能在西方“宗教”话语的文脉里自我贬损,甚至连同我们的宇宙观、生命观、死亡观等等在内,都会失却基本的尊严。我曾在一篇论文里提到中国现行宗教政策的最大悖论,就是把别人“教”给我们的宗教视为“宗教”,而将我们本土草根的宗教视为不入流的“民间信仰”甚或“迷信”。我以为,若想要改变此种奇怪的现状,学术界首先就应该从对“民间信仰”的正名做起。

  2009年6月18日 写毕于爱知大学丰桥社区

  (本文原载金泽、陈进国主编《宗教人类学》(第一辑),第246-254页,民族出版社,200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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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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