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式性认知与叙事性认知
真正将叙事回复到认识的含义上,将叙事作为描述人类体验的知识形式给予合法地位的,当属心理学家杰罗米·布鲁纳。我们知道,在西方传统中,自古希腊以降,真理的创造和传播,一直被视为属于逻辑和形式的话语范畴。理性等同于一种特定的话语,即提出假设、报告证据和作出推论。其他形式的话语,比如诗歌、戏剧和故事性的叙述,都不适合于呈现清晰的思想和知识,它们都应限定在传达和产生情感的范围内。而布鲁纳的主要贡献,就在于指出叙事知识并不仅仅是一种情感表达,相反,这也是一种正当的认识方式。布鲁纳提出,“存在两种不同的认知运作模式,两种思想模式,各自提供了不同的整理体验和建构现实的方式。它们尽管是相互补充的,但不能相互还原……而且,每一种认识方式都有自身的操作原则和规范标准。在确证程式上,它们也极为不同”(Bruner,1985:11)。布鲁纳分别称之为传统的倚重逻辑—科学的“范式性认知”(paradigmatic cognition)和通过故事来认识的叙事性认知(narrative cognition)。
尽管布鲁纳的这种观点并不特别新颖,毕竟此前已有不少类似的观点,但将之明确提出并在学术共同体中引起广泛关注,布鲁纳当是功不可没。其实,正如波斯特曼(Postman)所说,“不象科学,社会研究从未发现什么。它不过是重新发现了人们曾经被告知的并需要再次被告知的东西”(转引自Emihovich,1995:45)。在社会理论中,尽管我们不能说太阳底下没有新鲜的事物,但是各种可能性其实总是有人能够想到,只是时机未到而不能引起应有的关注。布鲁纳的这种区分虽说并非独创,但因为顺应潮流,所以值得我们细加考究。
范式性认知的运作,主要是通过将特定的案例归入一个范畴或者概念。界定一个概念,就是寻找属于这个概念的成员所分享的共同属性。一般概念下面还有从属概念或范畴。抽象地说,范式性认知寻求的是同一性。所以,这种认知通常并不关心同属一个范畴下的成员之间的差异。正是通过分类功能,范式性认知将独特性与一般性联系起来,从而赋予体验以秩序。我们知道,在社会学中,范畴的确立是在资料的收集之前,研究者预先设计好测量工具和观察手段,然后再决定特定的事件或事物是否属于自己所关注的范围。当然,复杂的研究还会试图借助于因素分析之类的计算方法,来寻找范畴之间可能的关系。通过由此而来的概念网络,我们在建构我们的体验时,主要关注的是一再出现的共同要素。这种概念网络是从体验之流中抽象出来的,能够为我们提供一种熟悉而脱离特定脉络(familiar and decontextualized)的知识。
而叙事性认知则是指向人类行动的理解。人类行动是过去的经验、当下的情境压力和预期的目标之间交互作用的产物。不象自然客体,人类行动是独一无二的,无法完全重复。如果说范式性认知关注的是行动中的共同一面,那么叙事性认知则是专注于每一行动的独特性。所以,叙事性思维的运作是通过强调人类行为的多样性,将之放在特定的时间脉络之中,抓住的是人类事务的意义的丰富性和微妙差别。而诸如此类的特定,是无法通过概念界定、事实陈述或者抽象命题来表达的。那么叙事认知具体是如何做到这点的呢?是通过包含了情节的故事(emplotted stories)。情节将特定行动的诸种要素连为一体,构成一个生活片段(episode)。这种片段一方面可能激起我们同情、愤怒或悲伤的情绪反应,另一方面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释性知识,即当事人何以如此行动,从而使之能被理解。叙事性认知不是从各种故事中提取一般的规则或原则,而是维持在特定片段的层面上;也不是将包含了情节的故事还原为一套命题,而丧失了其中的戏剧性和整合性特征。这种故事化的体验,可以通过类比为理解新的行动片段提供基础(Polkinghorne,1995)。
简言之,偏重逻辑-科学的范式性认知,寻求的是普遍的真理条件;而叙事性认知则是探究事件之间的特殊联系。叙事模式中的解释具有脉络嵌入性,而逻辑-科学的解释则是从时空背景中抽离出来。“与形而上学的现实或者抽象的模式不同,故事是关于我们的世界的。它们透露了人类体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Stephenson,2000:112)。不过,他们都是理性的认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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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社会学视野网 2008-09-24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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