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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实]试论唐代西域的民间结社
  作者:孟宪实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7-29 | 点击数:14074
 
在安西地区发现民间结社资料,这是本文旨趣所在。大谷文书1529,命名为《社邑文书断片》,内容如下:
 
1.□ 
2.上件社户等坐一已后□
3.宣□社邑牵及上下恶口骂詈
4.坐不依□ 
5.者□ (29)
 
这件残缺不全的文书,《大谷文书》注明出土于都勒都尔·阿护尔。根据王炳华先生的研究,这个都勒都尔·阿护尔是伯希和留下来的说法,现在的地点是库车西24公里处,渭干河两岸的玉其土尔和夏克土尔,在唐代这正是护卫安西都护府西大门的柘厥关(30)。
从现在所知的出土汉文书可以略知当时的社会生活情况,除了政府组织与活动以外,社会生活比如当地存在的寺院也引人注意。王炳华先生分析说:“柘厥关,既是一处交通枢纽,一处重要的军事关隘,而且地近大河,农作方便,又成了一处屯田中心,士兵、随军家口、商旅……等,人口必不会少。”这既是我们理解寺院存在的前提,也是理解当地当时社会生活的前提。对此,陈国灿、刘安志先生《从库车出土文书看唐安西都护府府治地区的政治、经济生活》一文已经有了很清楚的研究(31)。
民间结社通常是在自愿前提下民众组织起来解决自己生活问题的团体,没有一定规模社会人口,结社的建立就比较困难。从1529号大谷文书看来,这是一件民间结社的章程,在敦煌文献中,大家一般称之为“社条”(32)。结社的活动,在社条制定之后才更容易展开,而社条本身往往规定了结社的目的、方法以及内容等等。这件社条残件,现在能够看到的部分大约涉及坐社和罚则两部分,“坐一已后”,应该是坐社一次之后的意思。这应该与上文“唐西州众阿婆社约”有相似之处,社户轮流做东。罚则也是社条常有的内容,约定如果违背规定要如何处罚。这里至少涉及“恶口骂詈”和“坐不依□”两种情况,前者是可能导致内部纠纷矛盾的行为,必须提前做出处罚规定;后者,因为最后一字不明,可以考虑有“坐不依时”的可能性。轮流做东,主人家要按时进行,有的人可能会为了减轻负担有意拖延,所以要提前提出处罚措施。
 “上件社户等”字样,提示我们,这件社条是先写人名,后写社条其他内容的。敦煌民间结社的社条,基本情况是先写结社缘由,然后是结社内容和罚则,最后是署名,而在吐鲁番发现的“唐西州众阿婆社约”比较特殊,是先写人名后写规则。(33)那么,这件安西地区发现的社条残件,也是人名在前,规则在后的书写顺序。就这些简单的要素看来,安西受到西州的影响是可能的。
法国伯希和在同一地区获得的汉文文书152号,只有“日坐社期”四字,但是“坐社”字样清晰,安西地区确有民间结社,又获得一个有力证明。(34)那么,这里的坐社是否与作斋具有同样的内容呢?对此我们还无法做出判断。但是,在柘厥关一带,确实存在汉式寺院,并且接受民众的施舍。大谷文书1535,原来命名为《唐代佛教徒供养文》,内容如下:
 
1.出以善为先不造
2.何为应旨因众等
3.□次敢□金沙寺设斋
4.一供将充来世桥梁冯密□
5.麨伍舛阵报五百文石秀准上辅
6.王西玉壹佰文张李壹佰文石丈归□□□罗□
7.田游歆壹百文吕嵩一百五十文独孤三一百文□
8.贺住一百文贾忠准元 (35)
 
这件文书也标明是出自都勒都尔·阿护尔,即玉其土尔和夏克土尔。原称《唐代佛教徒供养文》,大概是根据“众”这个概念,但显然这是一个并不十分明确的概念。如果是徒众、僧众,那么可以理解为佛教徒,如果是社众呢,那就可以理解为结社成员了。在金沙寺设斋,当然与佛教有关,现在可以知道的名单中,出纳钱数并不一致,很明显的特征是自愿出钱。人名中,没有出现僧人的法号,看上去都是俗众。这些俗众对佛教有一定的理解,并且愿意有所贡献来换取心灵安宁,只有一般民众有类似的宗教活动,那么结社的类似活动才可能正常存在。所以,所谓坐社的内容不仅仅是吃饭消费,也可能带有宗教色彩。
在距离柘厥关不远的地方,有库木吐喇石窟,其中许多洞窟具有汉地佛教的特征,根据马世长先生的研究,金砂寺可能就是库木吐喇内的一个寺院。(36)那么文书中的金沙寺与石窟中的金砂寺,是否是同一个寺院呢?看文书的图版,“沙”的左偏旁恰好有一点残。另外,沙与砂混用也不难理解。目前虽然无法求证,不过即使不是一个寺院,也应该是距离不远的两个寺院。我们讨论的重点是汉式寺院与汉族民众的关系应该更密切,民众结社与汉式寺院的互动理应更加容易。
大谷文书中,有三件记录出自库木吐喇千佛洞的文书,其中8047号为《大历十六年(781年)三月杨三娘举钱契》,内容如下:
 
1.大历十六年三月廿日,杨三娘为要
2.钱用,遂于药方邑举钱壹仟文,
3.每月纳贰佰文,计六个月,本利并纳。
4.如取钱后,东西逃避,一仰保人等代
5.还。其钱每斋前纳。如违,其钱请倍
6.口。恐人无信,两共对面平章,画指为
7.记。
8.举钱人 杨三娘 年卌五
9.保人 僧幽通 年五十六幽(37)
 
本文书后缺。此类文书还有8048号,是大历十六年七月某人举钱契,债主也是“药方邑”。8056号也是举钱契,时间是大历十六年六月,举钱人名米十四,债主依然是“药方邑”(38)。
陈国灿、刘安志在引用大谷8047、8056号文书之后指出:“药方邑当是唐代龟兹地区佛寺内的一种慈善性质组织,带有民间社邑性质,其主要活动是治病救人,当然也向贫困者贷借,故利率均不高,这可能源于佛教中的无尽藏及早期的悲田之设。”(39)药方邑是民间结社性质,应该是可以信从的,但结社是否属于佛寺内部还不易判断。
陈国灿先生研究过吐鲁番出土的唐西州的借贷契约,总结道:“总的来说,唐代民间的举钱,还是以月息百分之十者居多”。(40)民间结社组织向社内成员发贷在敦煌的民间结社中是常见现象,利息率往往与社会上的借贷相当。(41)而杨三娘和米十四的举钱契约,利息每月是百分之二十。两人举钱,债主都是药方邑,时间分别是三月二十日和六月二十日,但是利息完全一致,六个月为还钱界限也是一样。看来半年还钱以及利率并没有因人因时而改变,如同有一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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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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