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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文]转型期村庄权力结构中的组织构成和权力分割
——以江西刘下村为个案
  作者:胡明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4-09-11 | 点击数:8009
 
可见,国家已经在积极引导和启动农业生产者互助合作组织,构铸农民自治组织的新型框架。因为这一方面可以弥补市场经济利益多元化诉求,农民没有自己表达渠道和组织形式的缺失,更重要的是,可以充分发挥以市场资源为背景的民间权威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为乡村民主政治在广大农村开花结果,提供市场社会的土壤。
4.宗教组织。刘下村现有基督教徒600人左右,其中最多的是汪家村,约200人,信教的多为中老年者和女性,多数是生病没钱治或治不好的,家里较穷的,想找点依托;还有少数是好吃懒做的;还有更少的是假信教实则从事偷窃之类的事,以此让人思想麻痹。基督教组织不会过问村务,但凡遇到要集资办公益事业时,他们都全力支持,也不会欠村提留款。基督教组织参与村中公共事务是消极被动性参与,对村级已有的权势不会形成威胁。
5.帮派组织。帮派组织对自治权力的行使一般通过三个渠道进行。其一,通过暴力对村民进行强制。这是一种最低级的活动方式,会受到政府的严厉打击。其二,为村民提供强制性服务。这种服务的出发点并不是农民,而是帮派组织的自身利益,而且这种服务往往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其三,通过和正式权力的嫁接。这是最为隐蔽的一种形式,也是影响最坏的一种形式。通过与正式权力的嫁接,帮派组织的活动几乎是公开的和形式上“合法化”了。他们甚至与宗族势力、个别强势精英结合在一起,不仅会侵蚀国家权力,对于村民自治权的良性运作也是毁灭性的打击。
刘下村这么多年来没有形成影响较大的帮派组织,只有一些零散的放高利贷者提供民间信贷服务,谋取高额利息,形成复杂的债权债务权关系,而很多债务是村委会的,刘下村村级债务131万中有121万是借的高利贷,使村委会在行使政务时受阻。另外,有些家里有背景的人,仗着自己家里有人,不把村干部放在眼里,拖欠国家税费,如下柴村有一村民欠村提留款3万元,1995年乡联防队把他抓去,因他有亲戚在县里当官,结果挨批的是联防队,以后一部分村民就跟着他抗税,使下柴村村级债务高达36万元,村委会无法正常运作。刘下村的老支书在位20年,多年来也形成了以他为首的权势集团,据村民反映,开村委会只在自己家开,发展的党员都是自家人(汪家),村账务混乱,下台时拒绝交出账本,集团内成员至今还在告状。
综合以上分析,民间组织的存在一是导致了正式组织权力的弱化,但与此同时,村庄民间组织谋求对村庄事务的参与,甚至作为对以权谋私的村干部的抗争而对村级组织部分功能的替代,构成了对村级组织权威的挤压,在村庄治理中分割着体制性权力,使村级组织权威呈衰落之势。二是民间组织对村庄治理的非制度化参与有可能导致村庄的不稳定。
 
三、引发的思考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和相关文献资料来看,我们认为当前应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村党部和村委会干部的待遇,包括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
由于目前广大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带走了乡村社会大量有知识、有能力的青壮年,这些精英们认为村干部待遇低,责任大,又得罪人,情愿外出打工。为了吸引和留住大批优秀人才,增强村干部的责任心,就应该提高村干部待遇。笔者认为,必须从体制上提高村干部待遇。具体的改革思路是在现在实行的“乡政村治”中,把“村治”下沉到自然村,即在自然村(不是行政村)改变如今的涣散状态,发展村民自治,不强求标准民主程序,只要农民接受,国家则以健全法治来保证村治的正常运作;而在现在的行政村则实行“两委合一”后,成为乡一级政府的代理机构,乡镇政府可根据需要选聘村干部,就像现在的村计生专干一样,实行“县聘、乡管、村用”,工资由县财政支付,也就是说让村官“吃皇粮”。这样可从根本上解决村级组织既是自治组织又是政权末梢、职能相互冲突的矛盾,使国家权力名正言顺地进入到村级管理中,以加强行政权力对乡村的整合,有效地监督村干部工作,又能从体制上解决了村干部的待遇问题。自然村委员会则不是政权机构;其成员不是公务员,不拿国家工资,只做“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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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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