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中国民俗学会2024年年会征文启事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2024)预备通知   ·中国民俗学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大会暨2023年年会召开  
   研究论文
   专著题录
   田野报告
   访谈·笔谈·座谈
   学者评介
   书评文萃
   译著译文
   民俗影像
   平行学科
   民俗学刊物
《民俗研究》
《民族艺术》
《民间文化论坛》
《民族文学研究》
《文化遗产》
《中国民俗文摘》
《中原文化研究》
《艺术与民俗》
《遗产》
   民俗学论文要目索引
   研究综述

研究论文

首页民俗学文库研究论文

[龙本坤]谈谈民俗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认证和适用
  作者:龙本坤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12-08 | 点击数:10029
 

  3、民俗习惯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

  民俗习惯无处不在。执行工作中运用民俗习惯的情形虽然较少,但也绝非个别。执行和解、执行方式和技巧上都有可能用到民俗、习惯。

  (1)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就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对执行事项自行商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活动。案例四:李某欠龙某50000元,法院判决归还本金的同时还应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考虑到龙某是李某的堂姐夫,按农村习俗一般不收取利息,于是劝龙某放弃利息近4000元,李某则一次性归还欠款,劝双方自行和解。在法官的工作下,双方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归还龙某50000元,利息不再收取。如此,案件得以执行完结,双方情理上又缓和了关系,可谓双赢。

  (2)执行方式和技巧。执行工作是一门艺术,讲究方式方法。当执行工作中的当事人、执行标的或执行时间、地点涉及到民俗习惯时,都有可能要考虑执行的方式和技巧。案例五:2002年9月,锦屏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一行五人跋山涉水,奔波30多里赶到被执行人居住的启蒙镇中仰村,准备强制执行陆某某欠货款6700元一案。出发前,制定了搜查、拘留、扣押有关财物等一系列强制执行方案。上午10时,当执行人员风尘仆仆赶到中仰村时,发现被执行人家中正办丧事,准备强制执行的方案只得暂停。有的同志认为,被执行人居住深山老林,执行干警这已是第三次造访,难以往返,还是先执行看局势再说;大多数同志认为,这时若强制执行,势必与丧事期间不理世事的民情习俗不合,极有可能引发群众不满导致冲突发生;最后,大家认为既然来了,派两个干警到陆某某家中与他的亲属见一面,说明来意,待丧事办完后再行履行。陆XX的亲属认为法官的这一作法十分正确,符合当地风土人情,并表示要督促陆某某事后及时履行义务。过后10多天,陆某某携带3000元到法院,表示因能力有限,将分期归还欠款,并感谢法官在丧事期间给予他的“面子”。

  4、民俗习惯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民俗习惯的司法职能作用已引起理论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有关习惯的研究已从民俗学更多地转向法社会学。民俗习惯在发展的过程中渗入了宗教、法律、道德、文化、政治、民族等各种社会因素,不少的民俗习惯已变得难以确认,有无之争、善恶之分、适用与否在司法实践中确非易事,因此,在民事裁判中引入民俗习惯目前仍存在一定的障碍,仍处于探索和试行阶段。当然,法制的改革也如社会经济的改革一样,只有大胆地探索,不断地追求,勇敢地实践,才能逐步积累经验,逐步实现民俗、习惯与制定法的融合,实现“民”法与“官”法的良性互动,社会法制的有机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民俗习惯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

  (1)要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民俗习惯是选择适用,而不是必须适用,当事人对适用民俗习惯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俗习惯,也可以不适用民俗习惯;可以选择适用本民族的民俗习惯,也可以适用其他民族的(如移居当地的)民俗习惯。适用民俗习惯不仅是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可能是民族关系、宗教信仰、政治思维等问题,因此,不能强人所难,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要符合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现代司法理念。在民事裁判中引入民俗习惯,目的就是要排解矛盾,化解纠纷,缓和社会关系。是否引入,都应当取决于这一宗旨。如果某个民俗习惯的适用,能达到这一效果,对改善纠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就应当大胆地适用,否则,就不当引入。

  (3)不违反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依法治国,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准绳,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底线”。这里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构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变通规定、补充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是说要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而是说不违法。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规定的,民俗习惯可以施行,不违法就是执行的“底线”。

  (4)注意民俗习惯适用的有限性。法律不是万能的, 民俗习惯更是如此,民俗习惯的作用范围是有针对性的,是有限的。民俗习惯不能代替法律,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杀人、放火、强奸等,不能简单用民俗习惯进行处理,不能私设公堂,滥用私刑,更不能组织百姓调解赔钱私了,以罚代刑,否则,适用民俗习惯的初衷就适得其反。

  (5)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在民事纠纷过程中,往往一些问题都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民俗习惯里也时有隐私存在,如同居、私生子、离婚中的夫妻生活障碍,民俗中的隐私经常成为争议双方的敏感问题,有时甚至是争议的焦点,法官不能回避,但在裁判文书中有的则可以不细述不说明。不管是哪种情形,法官对审理民俗习惯案件知晓的当事人个人隐私,都不能到庭审以外的场合宣扬或透露,这既是当事人权利的维护,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遵守。

  (作者单位: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9-11-13 10:50:48
【本文责编:思玮】

上一条: ·[周郢]孟姜女故事与泰山
下一条: ·[周郢]唐仲冕《岱览》与泰山石刻学
   相关链接
·郭剑平等:《治理视野下民俗习惯与新农村建设研究》·[田成有]法律与民俗习惯的调适
·[公丕祥访谈]民俗习惯连结乡土中国与法治中国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学会理事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