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中国民俗学会2024年年会征文启事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2024)预备通知   ·中国民俗学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大会暨2023年年会召开  
   研究论文
   专著题录
   田野报告
   访谈·笔谈·座谈
   学者评介
   书评文萃
   译著译文
   民俗影像
   平行学科
   民俗学刊物
《民俗研究》
《民族艺术》
《民间文化论坛》
《民族文学研究》
《文化遗产》
《中国民俗文摘》
《中原文化研究》
《艺术与民俗》
《遗产》
   民俗学论文要目索引
   研究综述

研究论文

首页民俗学文库研究论文

[龙本坤]谈谈民俗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认证和适用
  作者:龙本坤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12-08 | 点击数:10028
 

  2、当事人认证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认证有两种方式,即当事人自行认证和法院亦即法官认证。当事人自行认证也就是当事人各方在庭审前或庭审之后法院宣判前对各方的证据自行进行交换、阐明各方的观点,并达成一个认可或否定的意见。认证的过程是一个互相争论、互相较量又互相妥协的戏剧性的过程,包括经过多次或反复的蹉商、争论、修改。认证能否取得成功,一方面在于当事人自己对争议事项的态度,利弊大小认识;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各方的争议事项进行法律上、道理上的可行性分析。庭审过程中,法院对案情客观公正的分析,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案情,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义务,引导当事人从诉讼经济、人情礼信上取得相互谅解,为达成调解协议奠定基础。

  3、法官认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一项基本原则。分析案情、查清事实、认定证据是法官正确裁判的前提,认证是民事审判过程中的必经环节,作用十分重要。

  法官认证一般分为当庭认证和裁判文书认证。对简易程序案件中的内容明确,权利义务清楚的民俗习惯书证一般都应当予以当庭认定,如村规民约、交易习惯、定例和契约。对当事人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经质证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予以推翻的也应予以当庭认定。对双方争议较大,任何一方均无充分证据佐证的事实,或虽有证据证实,但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民俗习惯证据一般不宜当庭认定,可休庭后进行评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判文书中作综合认定。在认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民俗习惯,要作为其提交的“证据”,填写证据清单,说明该习俗的来源,主要内容,拟证明的事项,并连同其他证据一并交予对方质证,做到证据公开,资源共享,庭审透明,认证清楚。

 

  三、民俗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

  1、民俗习惯在民事调解过程中的应用

  民俗习惯适用于民事诉讼的管道主要是调解,也是最适当的作用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可调不可判”或“好调不好判”的案件,遵从自愿原则,通过庭前调解,诉讼外调解或诉讼过程中调解,倡导裁判与调解并存、民俗习惯与制定法律相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前乃是今后民事审判工作的改革方向之一。范愉教授认为,民间社会规范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多数是通过诉讼调解实现的,这是因为只有调解才适宜调动当事人的参与和认同,避免僵硬适用法律规则、软化程序的对抗性、求得情理法的融通和良好的解纷效果。多数的民俗习惯是不成文的,内容较为模糊,“只可意会难以言传”,调解可以通过双方确认的方式认定事实和习惯的存在,打通国家法与习惯之间文化上的阻隔,消除法官承担案件质量风险的顾虑,是磨合制定法与民间习惯的最佳良方。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运用民俗习惯进行调解,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1)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主持当事人进行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的前提条件,也是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放弃权利承担义务的根据。运用民俗习惯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时,不仅要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还必须明确自愿适用什么民俗习惯及其内容进行调解。在司法实践中还必须明确自愿是当事人本人的自愿,而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亲戚朋友的自愿;同时要表明是完全同意,不是部分或某项事实的同意。非诚意的意思表示无效。自愿意味着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本人的诚意,不是开玩笑。

  (2)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民法通则规定,调解除了自愿以外,还必须合法。然而,民俗习惯不是法律,在法律条文中也找不到“民俗习惯”的影子,如果坚持合法原则将无法适用民俗习惯进行调解。对此,学界人士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禁止即为允许”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精神。合同法规定,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才归于无效。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民俗习惯行为,都是可以支持或允许的,从而扩大了“合法”适用的内涵。这一理解不仅具有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受到法院的默许与承认的。

  2、民俗习惯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应用

  (1)认证。认证就是在裁判文书的审理查明部分把民俗习惯作为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作为裁判的依据。认证还是应当围绕三个方面进行:其一是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其二是民俗习惯真实存在,符合真实性;第三是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2)说理。裁判文书必须说理。说理即是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把支持或不支持某项主张、证据的理由予以阐明,“辨析法理,胜败皆明”,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当前,受西方裁判文书的影响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的裁判文书越来越多地重视说理,特别是对一些认识和理解上不太统一的概念名称、民俗习惯,更需要充分地分析评判。有的还有必要判后答疑,附录法律条文,民俗惯例,在裁判文书上分析概念,理解术语。

  民俗习惯的说理遵从一般证据说理的规则,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点。情理法相融是民俗习惯说理的总原则。在当前国内民俗习惯尚未成为法律渊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裁判只有灵活运用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融通,以转化法律价值,从而在裁判论理上实现情理法的相融,说服当事人。民俗习惯的说理一般应当从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阐明民俗习惯符合法律的精神,符合正义、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也就是符合法律的理念和思维,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从而打通了民俗习惯进入民事诉讼的管道。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9-11-13 10:50:48
【本文责编:思玮】

上一条: ·[周郢]孟姜女故事与泰山
下一条: ·[周郢]唐仲冕《岱览》与泰山石刻学
   相关链接
·郭剑平等:《治理视野下民俗习惯与新农村建设研究》·[田成有]法律与民俗习惯的调适
·[公丕祥访谈]民俗习惯连结乡土中国与法治中国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学会理事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