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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明]民间宗教祭祀中的义务性和自愿性
——祭祀圈和信仰圈辨析
  作者:张宏明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8-14 | 点击数:14416
 

  许嘉明先生对祭祀圈的定义则只限定在确定祭祀圈本身。他认为,祭祀圈指“以一个主祭神为中心,信徒共同举行祭祀所属的地域单位。其成员则以主祭神名义下之财产所属的地域范围内之住民为限”[10]。他还提出了四个具体指标(头家炉主的资格、婚丧嫁娶请神明的优先权、神明巡境的义务范围、承担祭祀和庙宇维修的义务)作确定祭祀圈范围的标准。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指标都是用以突出民众与主祭神之间排他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许先生还强调,祭祀圈“所属成员必须包括一个完整地域单位内的所有住民,而排除私人或其成员并不涵盖同地域内全部住民的私人团体之主祭神或庙宇”[11]。这里既强调了主祭神与人的义务关系,也强调了成员必须具备的集体性资格。这样就把成员限定在聚落,排除了个体性的零散成员。集体性成员的资格在林美容教授的研究中也有保留地接受了[12],但却为诸多学者所忽略。许嘉明运用祭祀圈,却是把祭祀圈作为台湾地方团体的标志,研究它们的形成及其在历史阶段上的变化,与施振民的有很大的差异。[13]

  林美容教授基本承袭了许嘉明的观点,但同时也接受施振民超村落祭祀圈的追求,更进一步系统地考察祭祀圈内的各项内容:主祭神分土木神、下界神和上界神;祭祀活动分千秋祭典(含演戏)、巡境和建醮;祭祀范围分聚落、村落、联庄、全镇和超镇域;组织原则分信仰结合、同庄结合、同姓结合、水利结合、自治结合等。结果,林美容发现“村落性以上层次的群体性宗教组织之形成,越远离共居地的因素,而越倾向于社会性的因素和功能性的因素,或是表示同姓的结合,或是表示同祖籍群的结合;或是为了共享水利设施,或是为了防蕃和地方自卫”[14]。而且,“至于巡境与建醮,虽都是与祭祀圈有关的活动,但却不能与演戏等量齐观,……因建酷形成的祭祀圈在性质上与每年有共同祭祀活动之祭祀圈亦有所分野”[15]。在此,林美容已经体察到了主祭神、祭祀活动、祭祀范围及组织原则各要素之间任意组合的可能性,即不同的主祭神有不同的祭祀活动,不同的祭祀活动有不同的祭祀范围,并由不同的组织原则所导致。面对这些多样的组合可能,在接受了许嘉明的祭祀圈具有义务性和集体性特点的基础上,林美容教授区分了众多祭祀活动中表现出的义务性与志愿性。与祭祀圈互补的概念——信仰圈就应运而生了。其定义如下:“祭祀圈只是群体性(地域性)之民间信仰的宗教组织的一种,基本上它指涉地方社区内居民因共居一地的关系,有义务举行共同祭祀,祭拜天地鬼神等,因而,祭祀圈为地方居民之义务性的宗教组织。另一种群体性的民间信仰,其组织形态与祭祀圈大异其趣,为某一区域范围内,以某一神明和其分身为信仰中心的信徒之志愿性的宗教组织,笔者名之曰信仰圈”[16]。这里,林美容对两个概念的区分似乎可以理解为,祭祀圈对应村落层次的义务性祭祀活动的范围, 而信仰圈则是超村落层次的自愿性的祭祀活动的范围。在此基础上, 林美容教授通过诸多祭祀圈和信仰圈的详细描述, 总结出信仰结合、同庄结合、同姓结合、水利结合、自治结合以及祖籍地结合等等组织原则后,根据她自己对地缘组织所下的定义:“所谓地缘组织,是指某一地域范围内人群的结合,基本是以部落为最小单位,以神明信仰为名义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种公庙(聚落庙、村庙、联庄庙或大庙)组织,有一定地域范围的神明会,以及各种大型的宗教活动(如迎妈祖、迎王、迎天公、迎城隍、普渡、建醮)之组织”[17],就把任一祭祀圈和信仰圈都可归属到地缘组织范畴中。于是,一个横跨台湾中部四县市的彰化南瑶宫信仰圈也属地缘组织了。这样就避免了施振民所进行的村落间阶层性的论证,直接以一个个超村落的巨大的地缘组织来表示人群联结的紧密性及同质性。但这样做的同时也就使她自己原先对两个概念的定义成为多余。

  三、概念定义及运用评判

  通过上面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祭祀圈和信仰圈讨论的焦点就在两个方面,下面分别条分缕析之:

  一是对民间祭祀活动中义务性和自愿性的认识不清。

  首先,许嘉明之所以提出义务性这一特点,乃是基于台湾民众的一种认识,即“神像之雕塑或建庙之时,他们是‘出钱有份’的人,……所谓出钱有份的人,应当被理解为:对地方共同崇奉之主祭神有关的经费所需,有按份平均分担之义务与责任的人,同时也是对该主祭神名义下所属之财产,包括庙宇在内的有份人” 。[18]随即还提出了前文所述的四个标准作为依据。可以看到,义务性是针对主祭神与民众之间的关系,这点明确无误。

  唯一有疑问的是,四个标准是否能够普遍地运用。但到了林美容那里,她却以神明会成员资格的志愿性取得来取代了民众与主祭神之间的志愿性关系,也就是说,她强调的是神明会本身具有的自愿性的组织原则,反而忽略了神明会成员与主祭神之间的关系。这就与许嘉明先生使用义务性的本义有所出入,而使两个概念的衔接不严密。尽管林教授所称独立的神明会,实质上也是对外村、非义务性神明的志愿性祭祀,但强调神明会的组织原则会使信仰圈中民众与主祭神之间的关系得不到任何明确的说明,给其后混淆祭祀圈和信仰圈埋下伏笔。因此,按照许嘉明先生的本义,义务性是指民众与主祭神之间存在的关系,自愿性应该是指,民众对非自己义务性的祭祀活动志愿地集体参与而形成的民众与主祭神之间的自愿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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