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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锡诚]关于中国特色的民间文艺学
——二论21世纪民间文学研究的时代使命
  作者:刘锡诚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08-30 | 点击数:11567
 

  承认民间文学属于意识形态,承认民间文学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性,就不能避开它的作者们的社会地位。民间文学是自原始社会以后的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中的广大劳动者的文学创作,我想,这应该是没有疑问的。过去,在有关文献中,还往往在“劳动者”之前加上“被压迫的”几个字。毋庸讳言,在作者群的社会地位问题上,过去是有不同看法的。比如最早全面论述民间文学是什么的一篇文章是胡愈之的《论民间文学》,作者移植了西方民俗学家(英国人类学派)的观点,认为:“(民间文学)创作的人乃是民族全体”。[5]

  文学研究会成立以后,我国第一本民间文学概论式著作、徐蔚南写的《民间文学》,则认为民间文学是“属于无知识阶级,无产阶级的”,这个“无产阶级”,其实指的是底层的文学。[6] 徐蔚南的这个观点,大体被后来的学界所接受和沿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们一边倒,倒向苏联,民间文学(改称人民口头创作)被认为是劳动人民的创作。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代,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于包括“民间文学”类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者的社会身份忽略不计,只承认其特点是口传心授、世代相传、在一定社区里被创造和再创造,并被在社区所认同和持续发展。这一定义,基本上等同于“创作的人乃是民族全体”,也可以说,回到了或同意了西方人类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提出的观点,显然与我们建国以来民间文学领域里的传统的观点大异其趣。我们的传统观点认为,民间文学是下层劳动者的创作,包括农民、手工业者,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个定义恰恰是我国学界五六十年代批判的资产阶级的理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诞生,旨在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从大的方面来说,我国是接受的,因而我国是最早批准这个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它的功劳还在于让我们认识到,作为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五类中之第一类的民间文学,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基因。这样判断民间文学的社会意义和文化史意义,显然大大超越了我们仅只从“与文学的对举”意义上去认识民间文学的作用、意义和地位。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理念上,我认为与我们的认识之间是存在着差别的。由于《公约》只关注“非遗”在一定的社区里被创造和被认同,而对其创造者、持有者、传承者的社会地位,亦即是否劳动者采取忽略不计的立场,所以,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申报、认定、保护)上,大量宫廷的、宗教的文化遗产,如天坛祭天、地坛祭地、宗教音乐、宫廷音乐等,给予了足够的注意,而对由普通劳动者创造的而又没有利益可图的民间文学类则相对关注不够。香港城市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的主任郑培凯指出,“古琴与昆曲”(我还要加上京剧)是属于“作为主导的大传统所滋育的”,是“与士大夫阶级生活文娱相关的”,应该属于“大传统”,而不属于“散漫零碎”“很少进行系统化的保护、研究与整理”的“小传统”。[7] 从各级政府到商家,都较为关心和热心于这些带有“大传统”色彩,可以提供利益和政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类别,而民间文学则恰恰是属于由社会底层的劳动者所口传心授和自生自灭地传承,“散漫零碎”,只为老百姓“表达意见”,满足自己的精神诉求,“很少进行系统化的保护”,而又没有利益可以提供的精神文化产品。也恰恰是这些浩如烟海的口头语言艺术,是民族的文化的基因,蕴藏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

  (二)民间文学的文化属性问题的再认识

  民间文学的文化属性问题,是中国的文化理论、文学理论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不是我们现在提出的,而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已经争论得非常激烈的一个大问题。六十年代初期,陈伯达在社会科学院的会上最先提出“厚今薄古”的批判继承原则。提出这个口号以后,全党全国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当中一时成为一个不可动摇的方向。在文学史上,曾经出现了“以论代史”的倾向。民间文学因为主要是农村劳动者的口头语言艺术,于是被定义为是传统的遗产,是过去时代的东西。农民是小生产者,天然地带有落后性和保守性,所以,民间文学自然地、天然地是既反映了劳动者的优秀本色和世界观、伦理观、道德观等,又惨杂着浓厚的宿命论、封建迷信,以及其他小生产者的狭隘心理的遗产,被认为是不适合于实行“四化”的时代、不属于社会主义社会。故而,其内容是不能无批判地继承的,更不是社会主义新文化的组成部分。尽管马克思主义主张历史唯物主义,但这个问题在我国意识形态下却是一个很难解决的理论问题。

  现在我们已经进入现代化的时代,民间文学的文化属性问题,民间文学的内容是否有继承性的问题,仍然或隐或显地存在于一些自命为意识形态专家和领导者的头脑之中。举一个很特殊的例子。某某省曾经申报了槃瓠信仰这个项目,就是大家所熟知的瑶族、畲族、苗族的祖先信仰传说,或者说图腾信仰传说。这个传说在《后汉书•南蛮传》、晋干宝《搜神记》等书里面就有记载了。如同汉民族以龙(蛇)为图腾祖先、藏族以猕猴为图腾祖先、蒙古族以狼鹿为图腾祖先、满族以雀鸟为图腾祖先一样,瑶族等民族以槃瓠为其祖先图腾,其信仰和传说至今还在一些民族中流传,本民族并不因自己民族是槃瓠的后裔而感到屈辱。图腾信仰和图腾传说是历史形成的,是民族认同的一种信仰文化。这个项目经省级专家委员会审批通过,报到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来,也已通过了评审并报到了国务院。正当此时,据说一位省里的高级官员提出:“我们民族怎么能是狗生的呢?”用这样的无知的问题来加以否决。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文化部的主管官员和在场的专家们对此举无不哑然失笑,最后大家研究决定,给国务院办公厅打电话,立马把这个项目撤下来。回想全国解放之初,共产党的干部进城的时候,都是要学习社会发展史的,人是猴子变来的,这是唯物史观的常识。可是这位省级领导干部竟然如此缺乏历史唯物主义的常识!这是比较极端的例子。还有的领导干部把民间文学说成是封建迷信,动不动就用“精华与糟粕”的观点来判定民间文学。我们要学会用唯物史观来分析历史上形成的民间文学,而不能用不是精华就是糟粕这种二元对立的观点来判断民间文学。

  民间信仰的问题向来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五大宗教”受到宪法的保护,而民间信仰则常常被认为是装神弄鬼而受到执法部门的干涉甚至处罚。而我们中国又是一个没有统一的国教的国家,民间信仰特别发达。民间信仰在民间文学中随处可见。有的是在民间文学的内容里惨杂着某种民间信仰的观念,有的是演唱某些民间文学作品是某种仪式的组成部分。不一而足。许多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作品,尤其是长篇叙事诗或史诗,或叙述民族的大迁徙,或叙述部落之间的征战,很多都是在某种仪式上演唱的。贵州西部苗族中发掘出来的英雄史诗《亚鲁王》,就是在丧葬仪式上演唱的;不举行丧葬仪式,是不能随便演唱的。又比如,苗族的牯藏节,十二年举办一次,届时要举行隆重的斗牛仪式,杀牛祭祖,请鬼师念“扫牛经”,意在超度牛魂到祖先住处去,以使族人免受灾害。接下来依次敬奉祖先、唱祭祖歌、跳芦笙舞、杀牛吃肉等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入选的“苗族古歌”,有的就是在牯藏节的仪式上演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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