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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民俗宗教”与国家的宗教政策
  作者:周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9-12 | 点击数:12583
 

  二、“民族宗教”:本主·东巴·毕摩·萨满等

  现当代中国宗教问题的复杂性,还特别突出地表现为所谓“民族宗教”的多样性上,在中国的具体场景下,它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生活。多民族和多宗教的现代中国经过长期的努力,在经历了不少挫折之后,终于基本上确立了较为有效和体系化的民族政策,其中也包括民族宗教政策,因此,中国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除了“文化大革命”等非常极端的时期之外,基本上可以得到来自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双重保护。

  但是,中国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生活,因为情况极其复杂而难以一概而论。大体来说,那些几乎是全民信仰伊斯兰教或藏传佛教的若干少数民族,像维吾尔族、回族、撒拉族、保安族、东乡族、藏族、土族等,由于他们的宗教信仰被认为是“合法的”,被列入了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保护对象之中,故通常而言其信仰自由是能够得到保障的。不过,即便是在这些少数民族中,在其社会的内部或底层,仍然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被认为“原始”的信仰,诸如萨满教、“苯教”的一些要素等。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更多的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生活,往往和汉族一样,也具有诸如多神信仰或诸教并信的特点,与此同时,其各种社区节庆仪式或人生礼仪等通常也是构成其信仰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他们信仰生活的特点往往和汉族的“民俗宗教”有很多类似性。

  以满族为例,除了以萨满教为其文化的底流之外,满族还将儒教、喇嘛教、道教以及各种杂神包括“狐仙”崇拜等都糅合了起来,形成了几乎和汉族差不多的“民俗宗教”。蒙古族在崇信喇嘛教的同时,还有对成吉思汗的英雄崇拜以及萨满教等很多富裕民族特色的信仰形式。白族民众在部分地信仰佛教、道教的同时,还崇信他们各个村落或地方的保护神“本主”,“本主”的神格多种多样,但大都和当地民众现实的世俗生活密切相关。纳西族在部分地信仰藏传佛教和道教的同时,还曾经受到儒教文化的很多影响,并一直信仰着他们自己传统的东巴教和自然崇拜。

  此外,中国像佤族、苗族、傈僳族、景颇族、拉祜族、独龙族等山地民族或其部分支系,在部分地接受了早年传教士的布教而成为基督教或天主教信仰者的同时,却依然不同程度地保留着祖先崇拜的祭奠、对大自然精灵的信仰以及传统的祭鬼仪式等。实际上,他们往往是以本民族“原生宗教”的宇宙模式来理解“外教”的教义,并无一例外地均未放弃本民族的多神信仰。显然,在上述所有这些情形下,少数民族的信仰生活中,既有被现行的国家宗教政策承认是“宗教”的部分,也有不被国家宗教政策所认可的部分,像基于“万物有灵”观念而形成的自然精灵崇拜、祖先祭祀、各种形态的鬼魂观念及崇拜、各种形态的巫术,还有上述那些本主信仰、土家族的巫师“梯玛”、羌族的巫师“释比”、东巴/达巴教、毕摩教、萨满教等等。严格地说来,它们在现行的国家宗教分类体系中无法得到确认,这也就意味着少数民族的此类独具民族传统的信仰形态,并不能够从现行的国家宗教政策中获得合法性的依据,而往往只是由于民族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保护作用,才没有使“问题”变得像前述河北省某村落的情形那样尖锐。

  中国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基本上没有或很少信仰佛教、道教或基督教、伊斯兰教等被国家宗教政策所认可的体系化或制度化的“宗教”,他们的信仰生活往往被定义为“原始宗教”,像怒族的自然精灵信仰,羌族的白石崇拜,彝族的祖灵信仰和毕摩教,东北鄂伦春族和鄂温克族的萨满教等等。“原始宗教”一词,原本具有“低级”、“原初”和“落伍”等多种负面含意,它实际上是在以“西方中心主义”为背景的古典进化理论的文脉中对民族和宗教的形态进行了高低排序,其中隐藏着对“原始宗教”之属于“前宗教”或“非宗教”(异教)、“原始宗教”的信仰者之不属于“文明”或其处于“野蛮”状态的价值判断。现在,很多重视田野调查的经验性学科对于人类宗教行为的更为深入的研究和更为宽泛的理解,已经颠覆了任何既有的关于“宗教”的定义及其分类体系,也已经使得上述“世界宗教”和“原始宗教”的分类日趋相对化而不再能够成立了。但遗憾的是,尽管“原始宗教”这种过时的概念已被大多数研究者所摈弃,目前却仍然没有更好、更合适的称谓用来概括地指称这些很难被各种官方的宗教分类或统计体系所包容无遗的内涵庞杂的信仰。不久前,中国国内出版的《中国各民族原始宗教资料集成》,正好说明了这个问题乃是无法回避的。即便采取所谓“沙里淘金”的方法剥离阶级社会的“附加品”,有可能筛选出原始宗教的“沉积物”,进而有助于研究者探讨宗教的起源问题或理解宗教学的基本原理,但是,把少数民族社会里除了各种“世界宗教”之外的信仰生活均理解为“原始宗教”,恐怕很有可质疑之处。例如,把傣族所有非佛教的信仰全部理解为“原始宗教”,实际上就是难以解释的。无论如何,我们对少数民族社会的这些信仰生活的正当性是不应该存疑的,可令人遗憾的是在现行的国家宗教政策中,并没有给予它们以明晰的认定和作出保护的承诺。

  显而易见,把少数民族的包括各种传统信仰形式在内的宗教生活,理解为“现当代”的而非“原始”的,同时,也把它们理解为“宗教”的而非“前宗教”、“非宗教”或“迷信”的,进而对其予以法律和政策的界定与保护,乃是非常必要的。在国家主流或主导的社会意识形态(这里主要是指“现代化”意识形态和“无神论”意识形态)很容易对它们做出负面判断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尤其应该注意要非常慎重地对待少数民族社会中各种传统的信仰形式。

  三、“民俗宗教”也具有宗教的本质

  包括部分少数民族在内,中国民众生活中颇为普遍的民间信仰,如上所述,目前并未被作为“宗教”而成为国家宗教政策的保护对象。虽然宪法和有关宗教的法规政策,均秉持宗教信仰自由和各种宗教一律平等的原则,但是,由于没有把民间信仰或不能为官方既定的宗教分类所接纳的诸多信仰形式或事象也视为是具有正当性的“宗教”,因而也就无法为其提供合法性的保护。显然,这首先需要我们研究者放弃对于“宗教”的教条主义理解,进而基于民众实际的信仰生活情形对“宗教”做出重新的定义。在中国,诸如道教的民间性、道教和佛教的世俗化或佛教的中国化,都使得宗教与生活往往难以区分,类似旧历七月十五的各种节祭,就既与汉族的祖先祭祀,又与道教的中元,佛教的盂兰盆相混合。还有涉及婚丧嫁娶的各种生命礼俗,均有道教和佛教争先恐后的深刻渗透。丧葬的祭场,更是儒道释基于生活原理的结合。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把包括祖先祭祀、表现为各种庙会形态的民间杂神崇拜(如关帝、妈祖、龙王、娘娘、老母、王爷、刘猛将、家宅六神等)、各种形态的民间道教、民间佛教以及基于泛灵论的自然精灵崇拜和鬼魂崇拜等在内的民间信仰,概括地定义为“民俗宗教”,进而对相当于“民俗宗教”的上述少数民族社会中各种不能为官方宗教分类所包罗或容纳的信仰和崇拜现象,则可以对应地称之为“民族宗教”。然后,再进一步修订官方现行的宗教分类体系,把此类“民俗宗教”和“民族宗教”均纳入到国家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切实保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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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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