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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加大力度,全面推进保护工作
——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座谈会发言摘登
  作者:路甬祥 白克明 蔡武 朝戈金 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6-14 | 点击数:12012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9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座谈会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主持。

  文化部部长蔡武,中宣部副部长翟卫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树文,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朝戈金,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方茂田等出席会议。来自法律界、文化遗产保护界的6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座谈会。

  现将座谈会部分领导、专家发言摘编如下,以飨读者。


  路甬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6月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在这里联合召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座谈会。这部法律于今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并于今年6月1日开始付诸实施。6月11日,我们又迎来我国第6个“文化遗产日”,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后的第一个“文化遗产日”。我们召开这次会议可谓正当其时,对深入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依法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继文物保护法后出台的又一部文化遗产方面的重要法律,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行为,确定国家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保存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保护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推动文化发展与繁荣等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新形势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七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高度,提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任务。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的主线,对下一个五年的文化建设做出了重要的战略部署。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相当一部分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流传至今的。它蕴涵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行为方式、想象力和创造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绵延不绝的生命力和凝聚力,承载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仁爱和谐、诚信礼让、团结统一的精神。这是维系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有助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有助于建设和谐社会、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有助于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有助于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充分发掘其文化内涵,发挥其在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从九届人大以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文化部等部门紧密配合,深入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研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进一步推动和加快了立法步伐。这些年来,国务院、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也都制定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一些地方立法机关也颁布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创造了许多新经验、新思路,这些都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实践依据。我们今天所看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正式文本,历经10多年的磨砺,凝聚了全国上下、社会各界包括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心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制定这部法律,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关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任务确定下来,使之成为必须在全社会广泛遵照执行的法律制度。这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为中华文化进一步走向兴盛繁荣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宣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专家代表、有关部委的代表和文化部领导都作了发言,从不同角度对如何深入宣传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我都赞成。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立法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活动

  要使中华民族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所蕴涵的优秀的民族精神和文化理念不断继承和弘扬,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建立全社会共同遵循的法律制度,为它们的存续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宗旨非常清楚,就是要依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以达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根本目的。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工作的同志要有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立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建立了调查制度、名录制度和传承与传播制度,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这些年来,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我们要在认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统一认识,明确责任,进一步增强对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要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实施好这部法律,关键在于扎扎实实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宣传普及,使之深入人心,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政府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执法部门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在全社会掀起学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热潮。各级宣传媒体、大中小学、研究机构和公共文化场所,都应适时做好相应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工作。文化部把今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主题确定为“依法保护,重在传承”,紧紧围绕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贯彻实施举办一系列活动,这是一项很好的举措。我相信会对法律的宣传贯彻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总之,要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法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使法律真正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准绳。

  二、要严格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事,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

  我们要看到,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虽然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在一些地方,其生存环境仍面临着较严重的威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有些地方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经费投入不足,机构人员不齐,保障措施不力。这些问题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予以解决。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各级政府、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上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各级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要依法认真开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国非物质文化资源情况;要依法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做到公正公开;要依法落实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障和支持,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要依法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规律,防止和避免出现“重申报、轻保护”或过度商业性开发等现象,对那些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和损失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严肃查处,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各级人大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监督

  支持并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组织领导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政府的职能是否履行到位,人大应当依法予以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检查本身也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因此,各级人大应当经常而有重点地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地方相关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组织执法检查,督促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四、要抓紧制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的配套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牵涉到很多方面,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予以规范。为了把某些法律制度具体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就要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配套法规体系建设,使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确立的原则和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抓紧做好相关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注意保持与《宪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上位法的一致性,严格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照《立法法》进行相应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同时,对那些现行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开展检查清理工作,使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一致。

  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参与。一个民族只有真正自觉重视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才有可能迎来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同时也才有可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我相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一定能够开创新的局面,取得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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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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