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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加大力度,全面推进保护工作
——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座谈会发言摘登
  作者:路甬祥 白克明 蔡武 朝戈金 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6-14 | 点击数:12050
 

  方茂田(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长):

  今年6月1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我非常高兴出席本次座谈会, 就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谈几点初步认识。

  第一,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壮举,是促进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标志。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其中包括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生动地记载着和显现着中华民族特殊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俗等等最为鲜活的印记。所有这些,对于维系文化传统、凝聚文化认同、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文化交流和社会和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重要体现。

  第二,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扩大不同文明间对话、构建和谐世界的重要举措。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之中。人类创造了空前的繁荣与文明,也面临着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粮食安全、疾病防治、贫富差距、重大灾害、公共安全和重大经济金融问题等一系列共同挑战。

  面对这样的大环境、大背景,加强不同文明间对话,维护文明多样性、促进文明交流,使得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在和而不同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相得益彰,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因为,开展不同文明间对话,是人们心与心交流的重要载体,是不同民族相互学习借鉴的重要渠道,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关系发展的重要桥梁,有利于增进互信与友谊,消除偏见与误解,促进人类社会和谐与繁荣。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作,全面参与各领域的活动,特别是在促进文化多样性、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自2005年开始,我国全面系统地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迄今为止,我国已有29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位居世界各国之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既是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自觉体现,也是为扩大不同文明间对话、构建和谐世界做出的积极贡献。

  第三,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进一步加强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重要途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联合国系统唯一致力于保护世界文化传承与发展的专门机构,其工作具有前瞻性、权威性、多样性和包容性。该组织提出的保护文化多样性、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等理念深入人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群众运动,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该组织于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我国引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国际理念,同时以国际视野,加强对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研究,提高了我国对非遗保护、保存的法治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了全社会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和关注,提高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此外,政府主管部门不遗余力地将我国传统文化保护整体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使得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焕发出勃勃生机。近几年来,成功举办“文化遗产日”、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通过展示、展演、论坛、保护成果展、专题讲座等活动,在国内,提高了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在国际,有效地开展了不同文明间对话,有力地促进了国际合作与交流,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

  第四,在取得巨大的成绩面前,我们应保持清醒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有着五千年从未间断的历史,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浩如烟海;各地的保护事业,基础不平衡,发展也不平衡。由此可见,未来的保护、保存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对此,我仅从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的角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的相关法律,完善协调、配合与实施方面的有效机制和保障机制。

  二、加强非遗保护队伍的能力建设,为认真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

  三、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在专业上做好准备,使国际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真正理解、欣赏并认可我国新的申报项目。

  四、扎实做好申遗的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申报文本的编写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热情,形成“自觉保护,传承有序,科学开发,永续利用”的良好局面。

  作为促进、协调和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活动的政府机构,我们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将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和有关部委一道,为深入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同努力,做出我们新的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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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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