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中国民俗学会2024年年会征文启事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2024)预备通知   ·中国民俗学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大会暨2023年年会召开  
   学术史反思
   理论与方法
   学科问题
   田野研究
   民族志/民俗志
   历史民俗学
   家乡民俗学
   民间信仰
萨满文化研究
   口头传统
   传统节日与法定节假日
春节专题
清明节专题
端午节专题
中秋节专题
   二十四节气
   跨学科话题
人文学术
一带一路
口述史
生活世界与日常生活
濒危语言:受威胁的思想
列维-施特劳斯:遥远的目光
多样性,文化的同义词
历史记忆
乡关何处
跨境民族研究

学术史反思

首页民俗学专题学术史反思

[赵世瑜]学术规范凭谁定?
  作者:赵世瑜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09-04 | 点击数:5625
 
近年来,学术界、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界开始关心学术规范的问题,并且对某些“失范”的现象及某些被认为不符合学术规范的作品进行批评,展开争鸣,这对于学术发展无疑是好事。但究竟什么是学术规范呢?学术规范究竟是由谁来制定的呢?学术规范只是一种原则要求呢,还是一种学术“法”,违者推出午门斩首?或者说,学术领域应不应该有“法”?
论者似乎都以为是早已明白的事,譬如采用他人成果不注出处、没有或很少注释、课题炒冷饭、抄袭,甚至在学术外衣之下的非学术制作等均属不遵守学术规范之列,我却经常觉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首先,如果较严格地定义“学术规范”的话,抄袭不仅是不遵守学术规范的问题,更是道德的问题,甚至是违法的问题。所以,类似抄袭一类问题,早已得到人们的共识,虽应口诛笔伐,但因毋庸争论而无须置于我们目下学术规范的讨论之列。至于披着学术外衣的非学术作品,既然是挂羊头卖狗肉,不是学术,就应用其它手段去拆穿它,揭露它,若用学术规范来要求它,岂非过高抬举了它?
其次,什么缺乏注释、或注释不规范,或甚至采用他人成果没有写“转引自……”,等等,叫“文章规范”也可以。如果也属于学术规范的范围的话,那则是其中最基本的层次,对这一层次的要求,也是容易得到大家认同的。即使现在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经过大家的努力,也会较快得到解决。写学术文章要有一定的规范,比如选题如何有新意,观点如何有创见,文后要有参考文献,引文要有注释等等,这对于学者来说,是从小就应加以培训的ABC。至于是否今天特别糟糕,是否因为今天的“师之惰”,恐怕还要做点学术史的研究才能得出结论。按我粗浅的印象,自本世纪初以来,有名的学术大师引译国外著述,不注出处,仿佛自己的作品一般,也并不少见;很多著名学术著作的注释也不规范,还很稀少; 1949 年以后的学术文章(应该都是我们的学术前辈写的)更是有许多在选题上成问题。倒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学者见识了国外学者的文章规范,推崇并加仿效,才有了今天的比较,有了今天的不满和批评。
所以,在现代中国的学术界,在“规范”的问题上,大唱“今不如昔”真是没有事实依据。我敢肯定,今天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无论是就整体而论还是就个人而言,在规范的问题上,比过去还是大有进步的。只不过即使是文章规范,也不见得有惟一的标准。例一,明清史研究者在使用地方志时,中国人一般注明“乾隆某某志”或“光绪某某志”就可以了,任何一家权威的杂志或出版社都认为这是规范的;但国外汉学界却认为这不规范,必须注明具体的年代(如1755 年或乾隆某某年)才行,因为有时在一个在位时间较长的皇帝统治时期(比如嘉靖、万历、康熙、乾隆等),可以修纂几次方志,仅注出年号并不能确切说明它的版本。好,外国人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例二,我们注古籍,注出书名、篇名、卷次就很规范了。国外汉学界除了要求注出具体的版本以外,还要求注出页码。古籍通常是两面为一页,注时在中文若应是3 上或3 下,在西文则应是3a3b,否则就称不上规范,你的大作就不能在国外刊物上发表。这个古籍页码的要求不能说过分,但在国内似乎也并非为一定必要的文章规范。我们不妨在国内按国内的规矩办,在国外则不得不按人家的办。否则,查查我们这些经常批评别人不规范者自己写的东西,又哪里算是规范的?所以,有些规范也是相对的,多元的。
话说回来,究竟什么才是学术规范的核心呢?究竟什么是最需要讨论、最值得重视的学术规范呢?统而言之,学术规范只是学术研究活动全过程中应该遵守的一些相对的、多层次的准则。比如说,任何一个课题的选择都要经过相当的知识积累,都要对本课题的中外学术史有所了解,从而使课题的选择有创新的意义;比如说,任何研究的展开都要经历资料收集的过程,都要对资料进行严格的批判的检验,而且无论是所搜集的资料还是对资料批判检验的结果都应该给读者新的信息;比如说,学术研究不应该只停留在摆资料或描述的层面上,应该上升到分析和解释的层面,如果不能提出新见,这项研究也不规范;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还有不断锤炼和发展分析方法和解释工具的问题,不进行这样的努力,也难说是符合学术规范。我想,这些都是学术规范的核心,如果仅把注释写得整整齐齐,转引谁的成果列得明明白白,固然是很可喜的进步,但学术没有创新(无论在资料、观点还是方法上有任何一点创新都好),那样子再漂亮又有什么意义?
学术规范恐怕又不是僵死的东西,恐怕不是交通法规或者什么其它的法律,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学术共识,因此具有相对性。比如对于人类学家来说,搜集资料主要通过田野工作进行,而且在一个地方要间断或不间断地停留8 个月至10 个月才算合格,其中前几个月要学习那里的语言,然后才能与人家融成一体(因为以往文化人类学家主要研究异文化),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便属不规范。但不能用这个规范来要求历史学家,历史学家的规范在于搜集文献资料,他要呆上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是图书馆或档案馆,做不到这一点便也是不规范。但是,做田野获得的访谈资料与文献资料有可能出现歧异,甚至发生冲突,从而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我们却不能简单地从自己的学科出发去批评对方不合规范,因为各自获取资料的途径和方法都是本学科长期训练而来的,是符合学科规范或学科的学术规范的。因此我们所要做的,是去合作发现为什么会出现两种文本之间的差异或冲突,由此得出全新的解释,甚至可能因此而抛弃了各自原来的立场,寻求到第三种全新的立场,达到库恩意义上的范式转换。
在另一个层次的学术规范意义上,我们还可以以人类学和历史学为例。历史学家研究问题一般倡导不存先入之见,一切由史料说话。这个问题可以是小问题,也可以是大问题,但必须是材料先行,否则便是学术失范。但人类学或社会学可以先有理论或方法论的标靶,学者从具体的个案入手,对这个或这些理论、方法论进行论证。在历史学家看来,后者的做法简直是太不符合学术规范,甚至不符合科学的认识规律。其实,任何史学问题的提出怎么会有纯粹的客观,怎么会完全没有观点的预设,史料的选择怎么会没有主观性?在人类学家看来,前者的研究只能涉及个别,无法跨越差异而建立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联系,因此无法在模式的意义上与其他人文学者对话,然而任何理论和方法都来自研究的对象,我们又怎敢把理论方法与对象割裂开来?其实,上述研究路径都是各自学科的学术规范,本身都没有错误,本身都具有合乎其学科发展逻辑的合理性,因此决不可以自己学科的逻辑去判断其它学科的逻辑,称对方为不规范。
涉及学术规范更复杂的问题还在学科差别之上。众所周知,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管理科学不同,学科性质决定了它强烈的主体因素和它的不确定性,以历史学、文学、文化人类学、民俗学、艺术、哲学等人文学科尤甚。在这些学科中,不见得观点、方法不同就一定有对错之分,也不见得主流的见解就一定是对的。学术界不能用独裁的方式解决问题,立场、观点、方法的对立不见得一定都是什么学术规范的问题。有些问题是可以用交通警察的办法解决的,比如剽窃、抄袭、非学术化(前面说到,这可以被排除到学术规范问题之外),再如注释不规范等;但也有许多问题是不能用这种办法解决的:你说他闯红灯,他说你根据什么在这里设立红灯?谁给你的权力?就拿上面提到的老问题来说,过去说“先论后史”、“论从史出”都不对,“史论结论”就对了。为什么非要这样(即红灯或“规范”),不知道,反正你不这样就批判你。这是霸权。就我的知识和感觉,人文学科研究里面的复杂多样性经常超出我们的想象,不要说某个学科的学者去观察他学科的问题,就是同一学科中某学者观察其他学者的研究,也可能会生出许多完全不同的感觉,这是否一定是规范问题,恐怕还要慎重分析。
以上所论,并不是说我看轻对那些基础层次的学术或文章规范的遵守。既是基础的,就是首先应该学习遵守的。但即使是在这个层次上,也会因时代、文化传统等不同而有所差别。本文这里希望提醒的是,首先,学术规范并不是这样一个简单的层次,在更深的层次上,规范不是那么容易确定的,也不是由哪一个或哪一群人来确定的,它是一定范围内的相对共识。我们所能认定的共同规范,除了某些基础层次上的以外,大概应是学术创新这一条,有了这一条,就会有学术进步。其次,我们在对学术失范的情形进行批评之时,要特别注意区别不同的情况:对剽窃、抄袭,我们要坚决将其绳之以法,就像打击盗版一样,而不要将其视为一般的学术失范;对那些没打好基本功的文章失范,我们也要不断地提醒,使之改正;但对一些因学科特性或学术个性造成的问题,我们应该在同情理解(sympathetic understanding) 的基础上,把它们与学术规范问题分清,避免混为一谈,以免把那样的一些问题当做学术失范来批评。
最后,学术规范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应具有什么基本原则、应该如何运作和执行,都是需要大家不断认同的问题,而且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切不可视为什么人的独家发明,更不可将其等同于学术法庭,视为凌驾于一切学术之上的无贰权威。
以上所说,只是针对一般的情况而论,并不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这是特别应该说明的。
 
辑自多人笔谈:“遵守学术规范,推进学术对话”;原文刊于《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第5356页。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会网站
【本文责编:思玮】

上一条: ·[周维强]眼光向下的革命
下一条: ·[安德明]变异与永恒——民间文学的现状与未来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学会理事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