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自由
胡适在英文著作中讲到中国文化,经常强调的另一特点是民主与自由。早在1912年,他就提出民主这个概念是中国所固有的。他在康乃尔大学刊物《康奈尔世纪》(Cornell Era)上发表《给中国一个共和国》(A Republic for China)一文,首先纠正了西洋人对中国的一个错误观念,即民主是不合乎中国国情的。他说:“虽然中国受帝制统治了几千年,但在帝制和贵族的后面,始终有一个安静的、平和的、东方式的民主。”接着,他引了《书经》“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话,又引了《孟子》“民贵君轻”的思想。这些,在胡适看来,都是中国本土民主的根。在这样论证的基础上,他说:“中国统治者的权力是受到约束的,这个约束不是来自宪法,而是来自我们圣贤的伦理教训。”(The power of the Chinese rulers has always been limited, not so much by constitutionalism as by the ethical teachings of our sages.)胡适在文章的结论中很肯定地指出:中国选择民主是正确而且聪明的,是有历史基础的,也是合乎世界潮流的。这个胡适在21岁形成的看法,成了他往后50年终生不渝的信念。
胡适出任驻美大使四年期间(1938—1942),多次以中国民主为题发表英文论文或演说。当然,在抗日战争最艰困的时期,以中国驻美大使的身份谈中国文化中的民主与自由,在当时或许有一定外交和政治上的意义。但在细读有关的文字之后,我可以肯定地说,胡适绝不只是在作政治宣传,基本上,还是严肃的学术研究。
1941年,胡适发表英文论文《民主中国的历史基础》(Historical Foundations for a Democratic China)。在文首他指出,中国当时是同盟国的一员,研究比较政治学的专家和学生很自然地会问:中国是不是一个民主国家?中国这个共和国或民主制度有没有历史的基础?胡适的回答不提当时的中国是不是一个民主国家,他从社会学和史学的角度来说明“民主”这个概念对中国人并不是全然陌生的,它有一定本土的根,他特别提出三点作为民主的历史基础:
1.彻底平民化的社会结构;
2.两千年来客观的考试任官制度;
3.历代的政府创立了一种来自本身的批评和监察的制度。(原文为英文)
胡适提出的三点是否能视为中国民主的基础或有可以商榷的地方,但胡适希望为民主找到一个中国思想的根,这个用心是显而易见的。
1942年,胡适在《亚洲》杂志(Asia)上以《中国思想》(Chinese Thought)为题发表论文。在这篇三页的文章里,胡适将三千年的中国思想史划分为三段,每段约各占一千年。先秦诸子为往后两千多年的中国思想奠立了三块基石,即“人本主义、理性主义和自由的精神”(humanism, rationalism, and the spirit of freedom)。这个传统不仅是中国思想的泉源,而且也为任何外来的、过分迷信或不人道的思想起了防毒和解毒的功效。
胡适称许儒家刚健弘毅的人生观,称孟子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和最伟大的民主政治哲学家”(the earliest and probably the greatest philosopher of political democracy in human history)。胡适的基调,依旧是1912年的老调,亦即现代的民主思想,对中国人而言,绝不陌生。
当然,此时的立论,比之当年,更见圆融周到了。
在同年发表题为《在历史上中国如何争取思想自由》(The Struggle for Intellectual Freedom in Historic China)的文章中,胡适指出争取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是自先秦以来,中国固有的传统。这种精神是敢于说出实情,即使说出实情对现有的道德、传统、权威造成伤害,也在所不惜。这种精神和易卜生(Henrik Johan Ibsen)在他的名剧《人民公敌》(An Enemy of the People)中斯铎曼医生(Dr. Stockmann)的精神是相同的。他以王充的《论衡》和韩愈反佛的言论作为例子,并引了明代吕坤《呻吟语》中论理与势的一段话:“天地间惟理与势为最尊,虽然理又尊之尊也。庙堂之上,言理则天子不得以势相夺。即相夺焉,而理则常伸于天下万世。”
胡适认为这段话充分地表现了中国知识分子争取言论自由和批评自由的精神。他将清代的朴学解释为用科学的方法推翻权威的经典注释,是争取思想自由的另一种形式。在文章结尾处,胡适提出“实事求是,莫做调人”这种不妥协、追求真理的态度,是中国人争取思想自由的真精神。胡适这篇文章的主旨是:言论自由是民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固有的思想中是不缺这个要素的。
1951年,胡适在自然法学会第五届年会(The Fifth Convocation of the Natural Law Institute)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传统中的自然法》(The Natural Law in the Chinese Tradition)的英文论文。在文首他明白地指出,他之所以写这篇论文,是要在中国悠长的历史中,在道德上和法律上,找出一些与西方自然法类似的概念。在中文著作中,胡适从未用过“自然法”这三个字来解释中国哲学中的“天志”、“天意”或“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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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华读书报 2012年06月20日17版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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