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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副部长项兆伦谈中国文化遗产的实践与经验
  作者:项兆伦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09-27 | 点击数:4110
 

  尊敬的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出席爱丁堡国际文化峰会,学习交流各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实践。

  文化遗产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中国政府高度赞赏并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文化多样性、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方面的工作,先后加入了多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类公约,包括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在认真履约的同时,中国政府与教科文组织保持着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在北京设立了教科文组织支持的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在中国四川举办了五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为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搭建了交流和展示平台。

  近几十年来,中国正处在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全新时期。如何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进程中保护好丰富的文化遗产,是我们面临的挑战,也是中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致力于解决的重大课题。中国政府将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建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开展了一系列的探索与实践。

  一是加强政策立法。1982年,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两部法律的出台,为中国依法保护文化遗产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国务院设立了专门的职能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分别负责全国范围内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国各省(市、区)也分别出台了地方性条例,设立了专门的职能机构。截止到2015年,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约计1.13万个,工作人员16.6万人。

  二是确立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中国政府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是基于文化遗产自身的脆弱性和濒危状态而提出的。“合理利用”强调发挥文化遗产在现当代社会应有的作用。针对文物的“加强管理”和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是对合理利用的补充,体现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者的差异。物质文化遗产强调对遗产本体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强调传承和再创造。

  三是开展大规模的调查统计和记录,建立清单制度。1956年至今,中国开展了3次全国性的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点76.7万处,可移动文物4000万(套)。1979年开始,中国开展了对民族民间文艺现象的调查,迄今已收集资料约50亿字,出版了《十大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318卷,约4.7亿字。这本《志书》收集的民间文艺现象覆盖了中国各民族各地区,被学术界誉为“中国民间文艺的万里长城”。2005年至2009年期间,中国开展了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文字记录量20亿字,录音记录23万小时,汇编普查资料14万册,普查资源总量近87万项。通过调查,我们掌握了中国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和保护现状,建立了中国文化遗产的清单制度。

  中国的文化遗产清单制度为四级名录体系,即国家、省、市、县四级。目前,中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6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29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528个,中国历史文化街区30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372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共有1986名。

  2006年起,中国政府将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确定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至今已有11年。文化遗产日的设立旨在提高全民文化自觉意识。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终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导下开展的。为加强履约能力建设,我们正在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开展新一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的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员加深对《公约》和《伦理原则》的理解与把握,并使之更好地与中国各地的保护实践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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