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保护的措施中,日本的作法有借鉴的价值。在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就有对无形文化保护的专门规定。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关于无形文化的保护最基本的有三点:首先是保护对象的确定。为此专门制定了“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及其保持者和保持团体的认定标准”。即日本中央政府把无形文化财产中具有意义的确定为重要文化财产,对能高度体现这些技艺的个人和团体给予认证,并采取培训措施,以使这些技艺得以流传下去。第二是对保护对象的资助、支持。如日本中央政府每年向获得认证的个人拨给一定数量的(1999年为200万日元)特别津贴,并帮助地方政府和掌握这些技艺的团体支付一些公演、展览和培训费用,以使这些传统得以继续流传下去。第三为记录式保护。对没有认定的,但也有价值的无形文化财产,在其中选出一部分“应予以档案记录或用其它方式予以记录”,并要加以展示,让公众能够接触到。这项工作,日本中央政府自己开展,并向地方政府提供记录和展示的补助经费。
无形文化的价值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第21次大会(简称巴黎大会)认为,民间文化即一个社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到一个群体或社团的文化根源和特性。大会呼吁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促使每个民族确定自己及其全人类文化特性以保持其文化的多样性方面的重要性。”并在《保护传统与民间文化建议案》的文件中,把民间文化定义为“属于文化社团、基于传统的创作总合,以个人或团体形式表现,并且就其反映文化和社会本体而言,它是一个社会团体愿望的反映;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摹仿或其他方式口传心授”。这一定义的重点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以口头方式代代相传的遗产,体现在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节、习俗和手工艺等方面。(这里说的非物质文化,大体相当于日本的无形文化。)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制定了旨在激励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地方社团保护民间文化的政策建议案,即《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公告》。对登录“遗产代表作”的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对那些表现形式具有突出价值的,根植于当地民族的,对民族的文化特性起到重要作用的,在技术和质量上都非常出色的,又能反映现存文化传统的价值的,并在生存上已受到了某种程度的威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列入“代表作”重点保护。
在我国,文物等有形文化的保护已经有系统的保护法律法规,但对传统工艺等无形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需要加紧立法。这是确保民族传统工艺等无形文化得以有效保护的关键所在。
第三,保护性利用措施
保护性利用与上述的商业性开发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护,后者的目的是获取商业利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文件中,在各国的文化保护政策里,也都不同程度地提到保护性利用的问题。事实上,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进行适度的开发,是能让一部分传统工艺文化得到持续传承的最好方式。
有一些濒危的独特的传统工艺品,并非没有价值,而是在当地狭小的区域内已很少人需要,但如果扩大销售范围,从全国甚至国际的大范围看,即使只有很少的、特殊的人群购买,也足以维持少量艺人的生产,使这种工艺得以延续。因此,扩大有价值的、独特的传统工艺品的销售范围,是对这种工艺的有效保护方式。为此,需要建立起“名师/原产地”保护制度,即经推荐、调查、审核,确认属于文化特色显著、艺术风格独特、工艺水准精湛、具有技术独占性的民间工艺师和工艺生产地,授予国家级“著名工艺师”并确立其“原产地”。颁发相应的称号及证书,保护其产品的生产和技艺的传承。还有必要在北京或其它个别大城市,建立一两家中国民族民间濒危传统工艺品展销馆,让这类的民族传统工艺品在馆内展销。当然,进入馆内的必须是确实需要保护的、濒危的同时又是有少数人需要的工艺品。并且每一件工艺品都是由这种工艺文化中所认定的、技艺最好的需要保护的艺人用地道的原料、传统技法制作的,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甚至每一件产品都附有证书和原料、工艺的说明,有信誉保证。让国内外的购买者、旅游者相信,只有在这个展销馆才能买到即独特又地道的传统工艺品。当然展销馆的经营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保护和宣传传统工艺文化。因此其经营费用的大部分,需要获得多渠道的支持。需要设立传统工艺文化保护基金会,由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以支持其运转。由于补贴了部分经营费用,所以工艺品的价格中的利润,除提取少部分作经营费用外,其余的都返回给了生产者,即艺人。因此,展销馆应给艺人附加一定的条件,除保证质量外,还要带徒弟,以保证工艺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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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建世(1953-),西南民族大学博物馆馆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四川成都610041;杨正文(1962-),西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四川成都610041。
(本文原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03期,第20~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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