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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世 杨正文]西南少数民族传统工艺文化资源的保护
  作者:张建世 杨正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12-02 | 点击数:20284
 
生态博物馆的概念是对文化、自然遗产加以整体的保护。它所强调的是博物馆社区居民不应该从他们生活的社区内分裂出去,社区的过去曾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应保留在社区之内。生态博物馆所保护所传承的是包括自然、文化两种遗产的复合体。(换句话说,生态博物馆所强调的是在文化的原生地对文化遗产加以保护,避免损坏整个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并让这些文化得到传播和延续。生态博物馆在中国的出现,与西南地区民族文化有密切的联系。1998年正式开馆的中国和挪威合作的贵州六枝梭嘎生态博物馆,被誉为中国的第一座生态博物馆。这个博物馆就是建在群山环抱的梭嘎社区。在社区里居住着“以长角为头饰”的苗族同胞。这个有4000多人、分布在12个村寨的苗族支系,被博物馆创办者认为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延续和保留着相当古朴的文化:有十分平等的原始民主;有十分丰富的婚丧嫁娶和祭祀礼仪;有别具风格的音乐舞蹈和十分精美的刺绣、蜡染。因此,他们意欲通过生态博物馆的形式使这块文化瑰宝得以长期地保持下去。这一博物馆形式经过了几年时间的运作,在2001年8月的六枝中挪生态博物馆国际研讨班上,正式形成了生态博物馆的《六枝原则》。(这一原则成为正在筹建中的贵州堂安侗族生态博物馆和隆里古城生态博物馆的指导原则。)本课题组在对梭嘎生态博物馆的考察中,看到建有博物馆的陇嘎寨的纺麻、蜡染等工艺确实得到了延续,但社区内的其他11个村寨,是否会如博物馆创办者之愿得到传承和保护,是很难遽下结论的。另一方面,在陇嘎寨我们也看到了类似上郎德村寨博物馆的商品泛化的苗头。值得加以警惕。我们并不怀疑,生态博物馆对保护民族文化资源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我们在检索其指导原则时,发现在这些原则中,对当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无形文化的保护、传承等,并没有做出更加细致而具体的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对民族传统工艺文化持续传承的远景,同样值得探讨。
2.其它方式的保护
除了博物馆以外,其它的保护方式较为零散。它们有的才起步,正处于探索阶段;有的资料较少,难以进一步分析,因此归并为一类叙述。大体可分为以下六类:
A.命名式保护
命名式保护是传统工艺文化保护中常用的一种方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就是通过命名的方式,以达到推动人类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命名式保护,东亚的日本、韩国等做得比较好,由立法至具体的实践,形成了完善的制度。对那些具有代表本民族文化特色的传统工艺,国家通过命名传承人并给予传承人政府津贴的方式,确保其工艺得以传承。
在我国,命名式保护起步较早,由文化部命名的“民间工艺大师”、“文化之乡”等,虽然没有做出类似日本、韩国那样的对传承、保护的明确规定,但客观上对民族传统工艺的弘扬、保护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不过,我国的命名方式,在申报、审查、命名、管理、资助、监督等方面,没有形成一个常规的完善的制度,使命名制度对文化保护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率。例如,有一些工艺因为被命名的工艺大师的去世而失传。
近年来已有人认为对民族传统工艺的保护,当务之急是对艺人的保护,通过命名提高民间艺人的地位,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方法。1997年云南省开始了民族民间艺人命名的调查工作,在调查了近万人的基础上,“经专家组评审,省文化厅批准,于1999年6月23日在昆明召开命名大会,命名了166位艺人,分别授予他们云南省民族民间高级美术师、云南省民族民间美术师、云南省民族民间美术艺人称号。”通过命名对他们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命名式保护对民族传统工艺的保护作用在国外已有了成功的实践,若我国逐渐完善这一制度,将会对民族传统工艺文化的保护起到很好的作用。
B.立法性保护
立法性保护指的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方式对文化财产和文化资源进行保护的方式。在这方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很早就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立法性保护出现较晚,尽管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政府曾相继颁布了若干不同形式的有关文化保护的政令,但直至1982年11月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我国才真正有了现代的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但是,目前的《文物保护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等,还只注意到物质文化方面。在非物质文化方面,过去轻工业部制订有一个传统工艺美术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仅限于规范工艺美术生产方面的各种行为。对于西南地区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性保护,云南省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应视为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立法性保护的一个开端。但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立法性保护才刚刚起步,特别是涉及到无形文化方面的立法保护,还任重道远,有许多工作要做。
C.开发式保护
开发式保护与前边所讲的商业性开发不同,它在开发之初就具有了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如云南省“民族文化生态村”的建设,可以说是个新的尝试。1997年,云南省政府在《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设遍布全省的各种民族文化生态村”。民族文化生态村建设的目的是把农村基层文化建设、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民间文化产业开发与其环境改善、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从1998年开始,在丘北县普者黑仙人洞村、腾冲县和顺乡、景洪市基诺乡巴卡小寨、石林县北大乡月湖村等进行试点。到2001年,该省又组织专家初选了30个村寨(乡)作为“民族文化生态村示范点”。这些村寨分为“文化旅游村”、“生态旅游村”、“历史名村镇”、“民族工艺村”、“民间艺术村”、“文化保护村”等。由其命名可以看出,对民族传统工艺文化的保护亦包括在其中,但这项融开发与保护于一体的尝试,刚开始运行,它对民族民间工艺文化保护的效果,尚未显现出来。而且在强调文化产业化开发的同时,如何使之与民族文化保护和谐地发展?还有一个探索的过程,得由时间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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