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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哈里斯]主位与客位辨异的评说与意义
  作者:马文·哈里斯   译者:马光亭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4-13 | 点击数:34009
 
像这种充满歧义的解释何以维持不变?在古迪纳夫认为我并不理解我所批评的“文化”的指责中蕴涵着相当可观的价值。更宽厚地说,“文化”在此意指范例和研究策略。我依据在根本上不同于古迪纳夫研究策略的特定视角来领会主位法与客位法。我把派克的主位、客位区分作为唯物主义者进入行为流研究的主要认识论通道。古迪纳夫从唯心主义者的观点来“看”主位、客位,他把整个研究领域——文化——设为唯物主义研究策略的禁区。对于古迪纳夫和其他文化唯心主义者来说,文化选定了一个秩序井然、纯观念的领域,而行为流只是该领域的一种无结构的发散。古迪纳夫说:
 
对一个科学研究者而言,最首要的问题是如何获取知识,从伴随着无限可变性的客观物质世界,到主观的形式世界,由于找不到更确切的术语,我只能称其存在于我们人类的思想中。(Goodenough,1964:39)
 
另一方面,文化唯物主义的研究策略认为文化并不是纯粹由思想概念构成的领域;毋宁说,文化同时指派了思想与行为两种模式。而且,文化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认为与其说行为是思想的发散物,毋宁说思想应被视做行为的发散物。显然,古迪纳夫并没有理解文化唯物主义的“文化”。
 
主位,客位与话语行为
 
客位的行为流分析与交流事件之间的关系问题产生了相当多的误解。主位与客位选择适用于这些事件吗?既然语言是人类交流的首选方式,而且具有传情达意的功能,或许有人会就此推断作为意义的传送者,主位模式是通向语言的唯一可行的途径。文化唯物主义的策略却认为同时存在主位与客位两种达成交流行为的方式。
那些想要描述任何更高等生物体之行为流的人,必须认清这些行为是主要倾向于沟通的,还是以交流行为为中介获取对环境的影响力的。戴尔·海默斯(Dell Hymes)将交流行为定义为“信息”概念,他列举了七项信息的标准:1.代码或可供理解信息的代码,2.参与者,最低限度有一个发信人与收信人,3.传送的事件,4.路径,5.背景与语境,6.信息的某个确定的形式或形状,7.主题——关于些什么,谈了些什么。不过,海默斯仍然认为信息必须拥有主位的地位,他将其定义为“文化参与者的……主体间的客观性”。可见,上述标准不能独辨信息,正如“什么可以算做音位特征或者宗教行为,这是事先无法识别的”。(Hymes,1974:11) 
将民族志话语明确无疑地限定为主位意义的这种教条主义的表现形式,在像海默斯这样的唯心主义者中并不少见,他们把“文化”当做一个不能应用于行为流的术语。 
显然,研究信息的民族志既可以客位操作又可以主位操作为基础。心理学家、生态学家、灵长类动物学家的常规研究便是在低于人类的生物体之间相互交换的信息,无需考虑引导它们对话。我们难以询问黑猩猩一个耳语或一声抱怨是否会改变话语的意义。即便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也不会混淆于用来检测客位衍生意义的实验性的信号操控——就像观察一只鸭子对另一只鸭子叫声的反应,或者一只大猩猩对于延长目光接触所带来的反应。唯有人类能够开展信息要求之类的讨论,有一种情况当属例外:耗费巨大的投资对计算机或几个黑猩猩进行编程或训练,令它们能够参与初步的谈话。
考虑到低于人类的物种所发出的自然交流行为,我们有可能认同海默斯关于信息的七条基本标准。可是,为什么在人类中禁止辨识客位的信息与意义?我认为可以把海默斯和其他唯心主义者的反对意见概括成:他们担心如果不从主位角度处理人类的信息,这些信息将会被“误解”。不过,这种反对意见在解释鸭们或猩猩之间交流的信息时也具有同等的效力。正如卡夫卡在很久以前指出的,如果猿人能够提供一个博学的社会,我们将为它们脑中所拥有的一切大吃一惊。由于不存在这样的猿人,我们无从知晓黑猩猩对其族类和对珍妮·古多尔(Vah Lawick -Goodall) 传递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同的意义。作为人类,我们幸运得多,人类可以通过对于意义的两种不同的解释,查询信息包含的意义:首先,信息表达的意义不需主位的引导操作;其次,信息所表达的意义呼应着它们自己被引导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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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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