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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哈里斯]主位与客位辨异的评说与意义
  作者:马文·哈里斯   译者:马光亭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4-13 | 点击数:34013
 
 
很明显,我们不能简单地猜测上述请求的某个成分传达的意思是说话人希望请求能被认真地听取,如关掉收音机和别逗狗。如果母亲希望请求能被认真地听取,为什么在一小时内要重复12-13次同样的要求?我们很难相信重复是她严肃认真的表征(像牢犯再三试图越狱),因为她有相当多的选择——比如,她可以自己关掉收音机,或者把孩子和狗分隔两室。她没有采取果断的行动,或许更巧妙地暗示出其中不再有其他的语义学成分。或许她真正想做的只是表达不满,或者她的意图主要是通过做出那些明知道儿子不会听从的请求来惩罚自己。当我们分析听者的角色时,主位的含糊性更强。一种可能性是孩子拒绝请求的表面意思,知道他母亲并不是来真的。另一种可能是孩子认为母亲是认真的,但是他要抵抗她的权威。或者,孩子可以把重复理解为母亲是在惩罚自己而不是他吗?要想将这些歧义拨云见日,我们就必须运用引导操作,这些操作正是主位事件独有的纯正标记。不管引导过程得出的最终结果是什么,客位的意义仍然保持不变(随之,无需以说者与听者意指相同的主位事件而告终)。主位意义内在于参与者的头脑中,而客位意义则包含于作为行为流事件的话语行为的信息中。
对于所有上述观点,我期待有人会反驳:现在你总算承认要辨别和理解请求与其他话语,就必须了解话语行为由之产生的语言。既然某个话语行为的表层意义最终源于语义的区别,而这些区分对于本地语者又是正确而有意义的,那么这些表层意义实际上就处于本地语者的头脑中,通过引导可以被了解,因而它们是主位的。一朝是基素,永远为基素。所以,任何话语行为的译码铁定是主位的。
我的辩驳应声而至:一个人要成为能够进行科学调查的人类观察者,需假定他至少精通一门生来习得的语言。因此,观察者辨识自己母语中的话语行为时,不需依靠引导操作便会欣然赞同处于行为流中的某个特殊话语具有特定的表层意义。
这些表层意义也可能被参与者共享,但这不是决定性的操作标准。
如果我们承认所有人类的语言都可以相互转译的预设,这条推理很容易扩充为囊括了各种外国语言的话语行为。这说明在某种外语的每一个话语中都存在着一个与自己母语的相似物。虽然在本地信息提供者的协作下,可以更便捷成功地翻译外语的话语行为,但是,翻译的认知现实仍然居于观察者的头脑中。也就是说,观察者想要发现的正是内在于他们自己头脑中的语言学结构与外在参与者行为流中的话语具有或多或少的相同意义。因此,翻译几乎等同于把观察者的语义分类强加给外语的话语行为,如前面进行的解释,本地信息提供者与客位描述可和谐共存。当然,在任何出色的翻译中,我们可再次假定在观察者的表层意义与本地语者的表层意义之间具有一种亲密的和谐与一致,这种和谐一旦被确立,观察者实质上已经将他的理解力扩展到两种语言中。因此,他们游刃有余地辨识外语行为流的表层意义,如同说英语的本地人擅于辨识上述的话语行为。事实上,上面的例证取自对请求的实际辨识进行研究的录影带,在这些例子中有几个编码器不属于英语本地语者。
一种研究行为流的易于理解的客位方法预设了对参与者语言的了解。在对低于人类物种行为流的研究中,我们希望把交流行为列入其中。对于表层意义完全相同的预设也出现在低于人类物种的个案中,有一种情况除外,即将这些意义同化为共同语言的能力,不可能通过由本地消息提供者充当译者而得到推进。我强调“易于理解”一词的原因是我提出的论证不足以推导出,客位法会像主位法一样,必须对社会参与者语言的了解;相反,许多客位操作,包括对交流现象某些方面的研究,完全可以在不具备外语能力的情况下开展。
 
观察者的主位法
 
在由特别是蒙昧主义党徒的研究策略所衡量的主位与客位差异的评论中提炼出的主题可表述为,客位法终究“只是观察者的主位法”。(Lévi-Strauss,1974:226-33)这种表述含有些许的真实性,因为我们无法否认,行为流的现实部分地内在于观察者的头脑,但是,这只不过是原音重现贝克莱主教代表的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观点。那些主张行为流仅存于观察者头脑中的人若想保证首尾贯之,必然也得相信观察者自身不可能存在,除非是作为一种似是而非的虚构之物。为什么他们不能让自己的头脑潜入静思,好让我们这些如此愚昧的人竟会相信精神和身体并存在于某处,并且正与我们同道共事。
本文原刊于《民间文化论坛》2006年第4期,注释请参见纸媒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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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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