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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社区传统资源利益分享机制研究
——新庄村传统造纸的田野调查、社区实践与理论思考[1]
  作者:龙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1-25 | 点击数:20615
 
随着人类文明的积累和社会的发展,资源的范围越来越大,可被称作资源的东西越来越多,因此界定产权的活动总是在发生。如果资源的初始所有者发现了资源的最佳用途,并把它从收益较低的用途中转移到最佳用途,他将获得这一转移所带来的新增利益;如果发现资源最佳用途的不是这个初始所有者,而是另外一个人,这个人会以高于资源现有用途的收益(市场价值)、低于最佳用途的收益(市场价格)的价钱(在交易费用为零时,这个价钱等于资源现有用途的收益)从初始所有者手中购买该资源,然后实现这一转移,他同时也获得了转移所带来的新增收益。这里,资源的初始所有者和另外那个人已处于同一利益范围之内,此增彼损,形成一种“可以再分配的收益”[7]。这样一种“可以再分配的收益”可能就需要进行产权界定。
以新庄村传统造纸为例,其传统资源的现有用途仅限于生产,造纸户以纸张销售作为生计来源。但是传统造纸作为一种“活化石”,既有研究创新价值、又有旅游观光价值,如果有人(无论他是本村人还是村外来的考察者或商人)想要通过对新价值的开发来实现增益,这一增益的取得并不必然干扰造纸户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相反还是以社区保持传统、造纸户继续从事生产为基础的。因此,当交易成本为零时,传统造纸新价值的转移所带来的收益实际上是包含着现有用途收益和转移新增收益两部分的“可以再分配的收益”。
由于这一“可以再分配的收益”最终在新价值转移者的手中实现,社区及其成员应得的利益被掩盖于新价值转移者创造所有价值的表象中,也使得新价值转移者无偿占有前者显得心安理得。尽管依照科斯定理,资源的最佳配置与谁是资源的初始所有者无关。但是,产权的初始界定不同,会导致不同的财富分配。如果不对二者进行产权界定,财富名正言顺地归新价值转移者独占,如果进行产权界定,适当的利益将回馈社区及其成员。
3.2交易成本v生物和文化多样性
产权界定是有交易成本的。传统资源的产权界定不仅有在两种所有权之间确定权利和义务所花费的成本,以及通过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保护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成本,还有社区及其成员主张自己权利的成本,更有社区之间、社区内传承人之间分配利益的成本。如此大的成本负担是否值得人们费心去界定传统资源的产权呢?传统资源难道不是人人可掘而得之、谁去开发谁得利益的公共资源吗?
诚然,不去界定传统资源的产权的确可以节省交易成本,也可以让那些传统资源的研究者很得便利、更让那些传统资源的创新利用和商业开发者盆满钵盈、收益最大化。但是,传统资源有其原生境,原生境下的社区和人民既有选择传统生活方式的自由也有选择主流社会生活的自由,既有传承传统的权利也有移风易俗的权利。传统资源之所以在原生境下得以保持,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既是社区人民精神生活的依托也是传承人生计的支撑。在信息化的今天,闭目塞听阻止不了任何一个村落的人民去追求他们所认为的更体面的生活,如果以传统为愚昧落后、为外人所不齿的观念充斥头脑,传统技艺又无法满足生计需求,现在或潜在的传承人一个个出去打工或者转做他们认为有钱赚的活计,那么传统资源随着原生境的消失而绝迹就是不可逆转的。
崇高的口号挽留不住传统资源的灵魂,外部的抢救发掘也只能留下传统资源的躯壳,只有原生境社区及其成员才是真正是对传统资源生杀予夺的主宰。只有原生境社区及其成员充分获得尊重并得以分享利益,传统资源才会有起死回生的机会。我们的选择有两条:一是顺其自然、任其自生自灭;二是亡羊补牢、对其产权界定。当然,如果不承认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价值[8],那么,对传统资源进行产权界定的交易成本负担或许会成为将来人们在博物馆里面对只言片语的影像和文字感慨时的最好托词。
3.3传统资源的权利主体缺位和司法实践中的补救
传统资源的二位一体性,尤其是就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而言的群体创造积淀和个体传承表现的二位一体性造成传统资源的权利主体缺位。在原生境状况下,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必然通过鲜活的个体来加以传承和表现,社区退隐其后,个体私益的实现就是社区利益的实现,两者是一致的。传统资源的权利主体必须能够代表持有传统资源的社区主张利益并在原生境下将其落实为社区成员和传承人实实在在的个体私益。
但传统资源一旦脱离原生境,个体私益与社区利益之间就无法划上等号了。一方面,鉴于群体创造积淀和个体传承表现的二位一体性,社区成员和传承人在获得个体私益的同时显然不可能顾及社区利益[9]。另一方面,个体的传承表现与社区集体密不可分,社区利益得不到肯定的话,个体私益也难以主张。社区成员的传承表现在很多情况下又是以集体面貌呈现出来,社区成员主张私益有一定的复杂性,更何况原生境社区原本就是弱势群体,又如何能够预期弱势群体成员仅凭一己之力将法律上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中的可行性呢?
面对传统资源的权利主体缺位,三类诉讼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努力补位,得以实现传统资源的部分利益。
3.3.1行政权主体主张集体利益及其尴尬
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会诉中央电视台、郭颂、南宁市人民政府、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认定了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的诉讼主体资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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