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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茂春]民国时期大瑶山的族际通婚
  作者:梁茂春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9-14 | 点击数:20933
 
茶山瑶严格限制本族人与汉人、壮人通婚,从另一方面也说明该族系可能已经面临本族人不断与外族通婚的情况,否则不会一再订立石牌以强调对族际通婚的限制。如滴水、容洞等四村曾先后于1891年、1906年订立过内容基本相同的《滴水、容洞等四村石牌》,很可能就是为了抑制本族中不断出现的族外通婚行为。上述资料也表明,民国时期茶山瑶与外族人恋爱、通婚的现象确实是时有发生,并遭到本族人的阻挠。由此可见,相对于大瑶山其他四个族系而言,茶山瑶在对汉瑶、壮瑶不通婚的石牌法律或规定的把握上,是比较严格的。
 
二、通婚壁垒也存在于瑶族内部
 
唐兆民在金秀茶山瑶的中心居住地调查时,曾询问为什么瑶女不肯嫁给汉族男子,当地男女老幼都用“鸭不配鸡”予以答复。茶山瑶人以鸡鸭比喻瑶汉,瑶民不能与汉人婚配就像鸡鸭不能相配一样。(16)尽管“鸭不配鸡”的观念往往用于比喻汉瑶之间不能通婚,但笔者认为,这种通婚禁忌更主要地还是发生在瑶族内部,具体地说,通婚的壁垒也存在于瑶族的“山主”与“山丁”之间。
将瑶族划分为“山主”和“山丁”,不仅仅是由于经济上的不平等,而且也是由于政治上的不平等。
在经济上,“山主”在瑶山中占有全部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包括水田、山林、河流等;“山丁”除了最简单的生产工具之外,则一无所有,无论是砍山种地,还是到河里捕鱼以及在森林中采猪菜,都得向“山主”纳租。“山丁”是受剥削、受压迫的族系,而“山主”则是剥削者与压迫者。这种剥削与压迫是通过租佃关系实现的。(17)
在政治上,“山丁”备受歧视,处于被“山主”统治的地位。1951年之前,大瑶山的政治管理主要是通过石牌制度来实施的。虽然盘瑶和山子瑶均有自己的石牌法规,但一直受制于“山主”的大石牌管理。《三十六瑶七十二村大石牌》是金秀瑶山历史上最大的石牌组织,其条规也成为金秀瑶山的根本大法,它的地位高于其他石牌,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是其他石牌制定的依据。但这件石牌订立时(1918年),只有72个长毛瑶村寨参与,人口众多的盘瑶和山子瑶并未参与。(18)在许多“山主”的石牌中,都明显地表现出对“山丁”的歧视。这种歧视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
《上下卜泉两村石牌》(1849年)提及:“到今世嘉庆□年,客人瑶人反乱,不得安乐。到道光十八年(1838)瑶人反乱。”这里所指的“瑶人”实际上就是盘瑶。显然,上下卜泉两村的“山主”茶山瑶并不把自己称为瑶人,而且着力把自己和盘瑶等“山丁”区别开来。
《金秀、白沙两村石牌》(1891年)提及:“二村为客人(汉人)、状人(壮人)、板(盘)瑶生赖事,二村同心力,何人不同心,犯二村律。”其意在于号召茶山瑶人共同防范“山丁”盘瑶不服管理的行为。
《两瑶大团石牌》(1897年)在开篇序言中就提出:“二村板(盘)瑶山丁,莫怪四山主□□。”这是由茶山瑶7个村团和盘瑶23个村联合订立的石牌, 故称为“两瑶大团石牌”,因参加石牌的共有一千八百户人家,所以又称为“一千八百石牌”。由此可见,“山主”也试图通过石牌制度来巩固对“山丁”的统治关系。
《六拉村三姓石牌》(订立时间不详,估计为清末或民国初年)在最后一条规定:“……又四处板瑶(盘瑶),无故不得私行入山。如有私行,准用炮打无论。”“山主”茶山瑶的这段石牌文字对“山丁”盘瑶的歧视再明显不过了。
从其他方面的资料也可发现,“山主”对“山丁”的歧视现象是非常普遍的。由于山地、溪水河流、树木均属“山主”所有,“山丁”要用,都得看“山主”的眼色。河流里的鱼虾也不得捕捞,否则要被“山主”重罚。租地耕种要先请“山主”喝酒,以体现对“山主”地位的尊重。甚至在“山丁”死后,也要向“山主”买地安葬,否则就死无葬身之地。例如,盘村“山丁”赵德龙四兄弟于宣统二年(1910)为去世的母亲买地安葬,曾给“山主”送礼若干,并立下契文:“母亲过身,无地安葬,请中(人)托到卜全村十九主赖原之地,齐众承应一穴地葬,即日当中,已面踏看分明,允合穴地价银贰拾肆毫正,猪肉九斤半,平酒廿斤。即日当场中(人),十九主齐立墓契交赵家,千年安葬,万岁无移。墓前一丈二尺,山主不得多言返悔,占出不卖,地主立字契一张,交与葬主收执为凭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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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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