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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霞]试论中国族际通婚圈的构成
  作者:李晓霞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4-10 | 点击数:15583
 
从图2中看藏族圈与其他通婚圈缺少联系,但实际上藏族与南方一些民族除了族源、语言等方面有相近之处外,部分地区的通婚现象也很普遍。20世纪50年代以后对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中,这种通婚关系就多有反映。如据对云南贡山县4个村的调查,怒族中有40%“与藏、白、傈僳和汉等民族通婚”[4](p212);在云南宁蒗县,近数十年来,纳西族的阿注中民族成分增多,“特别在一部分女子的男阿注中,不仅有普米族和汉族,而且还有藏、白、回、壮、傈僳、彝和丽江的纳西族,尤以藏族所占比重最大”[4](p208);云南兰坪县普米族“与藏族通婚者较多”[4](p211)。只是从民族整体来看,与这些南方民族的通婚率还未达到连通线2.0%的程度,如怒族与藏族的通婚率达1.97%,纳西族与藏族的通婚率达1.37%,珞巴族与土家族的通婚率达1.95%。故我们将藏族圈划入南方民族通婚圈的范围。
另外,还有朝鲜、俄罗斯、高山、景颇、黎、畲、等6个民族没有被纳入到地方通婚圈内。俄罗斯族、高山族与汉族的通婚率很高(分别为74.04%、71.78%),与其他民族的通婚较少,虽然俄罗斯族与蒙古族、高山族与满族的通婚率也超过了2.0%,但由于文化、地域等方面的原因,划入东北圈都不太合适。而朝鲜、景颇、黎、畲等民族除与汉族的通婚率较高(分别为7.59%、12.64%、12.78%、49.9%)外,与其他民族的通婚都没有形成规模。
表3 地方族际通婚圈
从分析来看,地方通婚圈(包括亚圈)的形成主要都是以地域为基础的,可以说,产生规模性族际通婚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地域的联系。显然,信仰、语言、风俗等文化的共同性或相似性的形成,也是以地域因素为前提条件的。划分通婚圈的第二个因素是宗教信仰,该因素在西北民族通婚圈的形成中表现最为明显。西北B圈的民族在语言上多属于藏缅语族,与相邻的南方A圈民族接近,宗教信仰对通婚关系的阻隔成为划分两个通婚圈的主要原因。语言则是第三个因素。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族际通婚现象迅速增多,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各民族人口相互流动,地域的隔离作用消减。在西北民族通婚圈内,由于宗教因素居于主导地位,故地域阻隔的减弱并不能很快导致族际婚姻的上升。当然,在一个民族内部,不同地区的族际通婚情况也有很大不同,一般城市高于农村,散居区高于聚居区。以回族为例,据对户籍抽样调查,1996年,北京牛街地区回族的族外婚率为56.7%;宁夏银川市新城区朔方路派出所管辖区域内,回汉民族通婚率为26%;同心县韦州镇的回汉通婚率仅6%[17](p124~126)。
通过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初步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我国56个民族彼此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不仅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还表现在婚姻方面,通过各民族间的通婚,不同民族的成员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由姻亲关系发展至血亲关系,实现血缘的交融,文化的交流与融合随之进一步发展。这种民族交融现象的出现,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的结果,是各民族间隔阂与偏见逐渐弱化甚至趋于消失的现实体现。可以预见,随着人口流动速度和规模的增大,各民族间族际通婚的现象将会更多,中国各民族在大通婚圈内的联系会更为紧密,受到民族分布区域的影响,地方民族通婚圈内的族际婚姻也会更为频繁,中华民族的整体性将不断加强。还应强调的是,中华民族的多元性不会随着这种民族间通婚现象的增多而很快消失。由于中国实行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少数民族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都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故民汉通婚后生育的子女主要选择非汉族一方的民族成份,少数民族之间的通婚习惯上子女族属随父亲,(注:据对青海土族的调查,在族际通婚中,子女的族属习惯上随父亲。近年来对少数民族在升学、计划生育等方面有各种优惠政策后,汉土通婚的家庭,子女普遍申报少数民族,族属上随母亲[9](p162)。在对云南元江县的调查中,白汉通婚的家庭,常有姓汉族父亲的姓,报白族母亲民族成份的情形[9](p404)。)而个人民族意识的培养与其对族称的认同几乎是同步的。也就是说,不论从民族人口数量还是民族认同角度来说,一些少数民族都不会因为与汉族通婚而很快消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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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广西民族研究》2004年03期,第20~27页,文中图表等请参见纸质原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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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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