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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老宅拆迁 继承引发后人纠纷
  作者:孟亚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11-25 | 点击数:9867
 

  陶泽如这个还算简单,最复杂的应是三房李云海第二子李文涛的孙子李林博。李云海死亡时,其长子李文桢早已死亡且无子女,故李云海遗留的财产应由其次子李文涛、三子李文鹏继承,各占1/2即享有1/12的房屋所有权。李文涛继承李云海所有的房屋所有权是在1950年取得的,属于李文涛与妻子沈素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李文涛与沈素英各享有1/24的房屋所有权。李文涛于1988年去世,其财产由沈素英和9个子女继承,其子李飞声和妻子代桂菊共同获得1/240的房产,沈素英获得11/240的房产。李飞声死亡后,其遗留财产由其妻代桂菊与其子李林博继承,各占1/2即享有1/960的房屋所有权。代桂菊共享1/480+1/960=1/320的房屋所有权。沈素英于2007年死亡,其遗留的财产中李飞声之子李林博代位继承其中的1/9即11/2160的房屋所有权。李林博共享有1/960+11/2160=53/8640的房屋所有权。

  为避免当事人在今后的拆迁补偿分配中产生矛盾,法院经过细致计算,在判决书中明确了75名继承人的应得份额。此案原告谈忠福、谈欣是五房李云生的后人,李云生生有一子李文馨和一女李文琴,谈忠福的妻子李正凯是李云生的儿子李文馨的养女,因李正凯已经去世,所以李文馨1/12的房产就由谈忠福、谈欣父女俩继承,法院判决父女俩各自继承老宅1/24的产权。

  从法院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此案继承份额最大的分得了40.9平方米的产权,最少的仅有0.256平方米。这意味着,最多的可以获得继承房产30多万元,最少的仅有2000元左右。

  及时明确产权避免亲人相恶

  南京大学民法学专家谈及此案时认为,此案虽然尊重了“长房长孙”多得一份的民俗习惯,但主要还是根据当初的土地登记证,因为在之前的几次土地登记证上,都有长房长孙代表李正瑞的名字,而长房的其他孙辈成员,则一个都没有登上土地登记证,法院判决房产等不动产继承案件,第一要认的就是土地登记证和房屋产权登记证,根据登记证的名字确定所有权人后再确定继承份额。

  为什么首先要认土地登记证和房屋产权登记证,而不先认人呢?专家说,这是由物权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决定的。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变动涉及一国财产的流涌,关乎一国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极其重要。公示将物权的实际状态表彰于外,通过对交易人信赖的维护,向社会交易界提供统一的、稳定的、普遍信服的法律基础。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公示是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一种原则。此案中,李正瑞是土地登记证上的6个人之一,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完全可以认定他已取得了1/6的份额,因此法院判决他的后人多得一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专家认为,李氏家族祖产继承之所以如此复杂,就是因为这处老宅自1935年以来,就没有根据家庭人员的变化进行过明确的房屋产权登记变更,1953年,南京市人民政府虽然制作了房契,但房契当时没有发放,也一直无人去申领。虽然现在的族人们都能说出很多变迁的“细节”,白纸黑字落在纸上的却只有一份有6个人“代表登记”申请的土地所有权证,多少年来,族人们就一直对“糊里糊涂”的祖产“共有”着。目前各地像李氏家族百年老宅的祖屋还有很多,为了省却日后许多麻烦,建议在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地对房屋产权登记进行变更。

  专家建议,现代人对房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要避免出现亲人相恶的局面,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时地进行明确的产权登记变更。

  因为谈欣的母亲是李家养女,李氏家族不少人认为养女没有继承权,但法院认定养女也有继承权。专家说,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此可见,养女与亲生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判决原告父女俩获得一定的老宅继承份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正确的。

  专家强调说,世界上最珍贵的并非金钱、财产,而是一种割舍不断的亲情,通过此案件,这个大家族的很多人从原本互不相识,到重新聚在一起,这种亲人间的联系,才是最宝贵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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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新浪 2010年11月22日18:29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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