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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老宅拆迁 继承引发后人纠纷
  作者:孟亚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11-25 | 点击数:9862
 

  75名老宅后人各抒己见

  2010年4月30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75名有继承权的李家后人从山东、湖北、海南等地纷纷赶到南京,出庭参与诉讼。

  庭上,围绕如何继承、分配老宅房产份额,大家争论不休,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分配方案。有的提出按照对家族贡献大小来分配,也有的提出按照年龄的大小来分配。最后归结起来,主要的方案有三种:一种是按照该房在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所住的有据可查的70余人平均分配,但这种方案遭到了一部分人的反对,因为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个运动,其造成的事实在法律效力的认定上存在大量不确定性和争议性,所以这一方案基本被否决;另一种意见是,平均分成75份,李家现有的75名有继承权的后人每人一份,这得到了不少人的响应,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平均主义分配方法看似公平,其实最不公平,因为5房的后人有多有少,少的本应多分,多的本应少分,不能“和稀泥”;第三种是实行“5+1”的分法,也就是按照“五房”+“长房长孙”的分法,各占六分之一。所谓“五房”,就是把这些当事人按照血缘关系,分别归到李均泰五个儿子的谱系中,各家派代表领一份,回去以后在各房内部自行重新分配。而之所以要把长房长孙单列出来,是因为其对家族贡献较大。

  经过激烈的讨论,大多数人比较倾向于“5+1”的分配模式。但是,这一模式之下也存有矛盾,有人认为,长房长孙多分一份的观念是封建特权,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认为还是依照5房分配比较合理。

  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被告内部思想一时也无法统一,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

  法院确定“5+1”分配方案

  2010年9月16日,南京市下关区法院经过酝酿和反复讨论,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通过咨询知名民俗学专家和民法专家,决定采纳“5+1”的分配方案,即“五房”+“长房长孙”的分法。

  这样的分配方案受到了质疑,面对质疑,审判法官解释说,宣判之前,合议庭专门咨询了民俗专家,了解到新中国成立前我国不少地区在遗产继承时确实有长孙多得一份财产的习俗,也有法院的裁判先例。因为长房长孙在封建社会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往往被认为是家族的接班人或后继者而被重点培养,会得到更多的照顾和更好的教育。而且之前开庭时,本案75位当事人中,多数人表示,按照传统长孙应享有继承权。法官说,最重要的一点是,在历次的房产权属登记中,李氏家族的长孙都作为单独的分支列出。1935年,李殿甲作为土地所有权共有人的代表在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时曾表示,本产为祖遗,因继承遗产而形成了6个共有人的状况,分别是李文昭、李殿甲、李云海、李锦文、李文馨、李正瑞。可见,在当时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时,就认可了李正瑞作为长房长孙代表人可以多得一份。到了1953年,李文昭、李文亮、李文涛、李文思、李文馨、李正瑞递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南京市人民政府制作了换契。由此可以看出,1953年的房地产登记是延续1936年的土地所有权登记状况进行的,仍然认可李正瑞为长孙的大儿子,作为长孙代表继承产权。

  长房长孙多得一份后,是否可以不再继承长房的份额呢?法官解释说“不可以”.因为李正瑞的父辈连他父亲在内共有3个人,这3个人均分了他爷爷李云鑫的份额,李正瑞父亲已经过世,所以其父亲的1/3份额,就由他继承,这叫代位继承。这就是为什么长房长孙在得到了1/6之后,还能再分得整个长房1/3份额的原因。

  法官说,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此案中,由于很多继承人都是李氏第五甚至第六代子孙,其间经过了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法律概念,因此计算继承份额十分复杂。如著名演员陶泽如,他属于李氏长房的一支,其外公李文昭为李均泰长子李云鑫的二儿子。根据“5+1”分配方案,李云鑫名下获得房产的1/6.李云鑫有三个儿子,继承到李文昭名下的房产则变为1/18.李文昭育有两子两女,这就意味着陶泽如的母亲只能获得1/72的房产。陶泽如父母已经去世,留有兄弟姐妹六人,故陶泽如分得的房产为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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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新浪 2010年11月22日18:29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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