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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利]自梳女的“婚嫁”象征
  作者:李宁利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9-07 | 点击数:27050
 
(三)自梳女和姊妹伴的契约行为——婚姻的社会性象征
传统婚姻的社会性象征——女子既嫁,就脱离与娘家的财产继承关系,而建立新的与夫家的社会关系,“生是夫家人,死是夫家鬼”。自梳女从举行梳起仪式的那天起就和姊妹伴之间建立了一种契约行为,这种契约行为具有婚姻的社会性象征,姊妹相当于丈夫,姊妹团类似于夫家团体,同样具有生养死葬的义务。
乡间俗例,自梳女不得死于祖屋,甚至不能死在本村,神主也不得安于祖屋,“凡此等人之死,不得居于祖屋,以为不祥,且死后,虽有兄弟,亦不往有承继之习,至升天时,奉诸祠中(顺德各乡皆有姑婆祠,专安置此等人之神主),每逢春秋二祭,联群结队往祠祭祀,生有所居,死有所祭”。(注:《顺德自梳女之倚赖》,《民生报》1929年9月29日。)自梳女都很重视身后的“归宿”,她们决不会让自己死后成为孤魂野鬼,无人祭奠,姊妹团具有生养死葬的义务,这些义务来自于自梳女和姊妹团之间的契约行为的建立。
据1934年1月18日《越华报》一则记载,(注;参见《同居人扮鬼吓自梳女:自梳毕竟非计,临老唔得过世,既受假鬼揶揄,还被同居抵制》,《越华报》1934年1月18日。)可以说明自梳女类似于出嫁女一般,已脱离娘家的财产继承关系,年老时若和娘家人住一起会引发很多矛盾。事件经过大致是一位名叫周亚贤的自梳女,时年65岁,因不能做工,便寄宿在其弟家里。时间一长该周姓女和弟媳妇之间矛盾很多,其弟便另租屋给姐姐住。屋主又和周姓女产生矛盾,为了迫使其搬迁,装神弄鬼吓她。周姓女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从海珠桥上跳入珠江自杀,后被救起。顺德冰玉堂的创建原因同样说明自梳女已脱离娘家的财产继承关系。为了死后能叶落归根,能有安放自己神主的地方(不能放在娘家),解放前夕,沙头乡在新加坡谋生的自梳女们集体捐资建置名为“冰玉堂”的“姑婆屋”。这些均说明自梳女和出嫁女一样,生养死葬的义务和责任不再由娘家人承担。
如果说传统婚姻确立了夫妻双方所代表的两个群体之间的关系,那么自梳风俗同样确立了自梳女娘家和自梳团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自梳女姊妹之间有一整套规则来约束双方的利益,双方具有生养死葬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自梳女娘家的责任和财产继承关系就转交给姊妹会,因此说自梳女的姊妹会具有夫家的象征。
(四)自梳女的同性相恋——夫妻家庭生活象征
自梳女中存在同性恋爱行为,金兰姊妹类似夫妻,互相依赖、生死与共。据档案记载,她们之间蜜如夫妇,甚至同样存在性行为。遗憾的是这种情感寄托属个人隐私,我们无法获得有关的口述资料,但笔者收集到民国时期的报纸、档案中有关自梳女同性恋的真实记载,从中可以感触到这种特殊的情感方式——自梳女“契相知”。
胡朴安的《中华全国风俗志》记载:“按二女同居,虽不能具有男女之形式,实具有男女之乐趣,或云适用摩擦力,或云适用机械的……。”(注: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90页。)顺德档案馆所存档案(136-FZ·3-85卷之复制件)中共有三则有关自梳女同性恋的记载:
其一,《广东妇女风俗及民歌一斑》写道:“当女子成年的时候,她们结了几个‘相知’(这可以说是同性恋)……而且立誓后的她们,就俨然是夫妻一般,食、住、睡、游玩都必在一处的。若是当中那一个破约的人,同盟的她们就当她是仇敌一般,她随时随地都要提防她们的攻击。”
其二,1929年9月29日《民生报》登载题为《顺德自梳女之倚赖》的文章,指出自梳女之间存在“契相知”的行为:“凡人生斯世,莫不有色欲,自梳女其所以不嫁,亦因有相知之倚赖。”
其三,1933年11月24日的《现象报》再次提及自梳女姊妹之间存在同性恋行为,题目为《自梳女之怪举动:不容腻友寻新,特纠集同人殴故知》的文章有如下记载:
 
女子朱群,十七岁,持不嫁主义,与同侣谭妙兰结识,订为金兰,姊妹绻缱情深。讵阿群近又与异性交游,置妙兰于脑后,妙兰怒不可遏,昨日探知其在南关新兴街一号之一某宅佣工,二十七日晚十时许,率同姊妹四人前往问罪。以木屐拍门,阿群初不敢出而会面,继不堪其扰,出而与斗,五人打作一团,大有你死我活之概。段警驰至干涉,带五女回分局讯办。……按:朱群,番禺人,17岁;谭妙兰,顺德人,18岁;粱玉珍,肇庆人,18岁;李阿六,番禺人,21岁;何七,顺德人,21岁。五人均在人家当佣工。
 
1935年9月15日的《粤风》杂志载文同样明确指出自梳女之间存在同性恋行为。文中指出:“她们纠集同志多人,都是主义相同和年龄相若的,大家跑到神庙里去,指天为誓,歃血为盟,就结拜起来,同时各于姊妹们里面,择一位同心合意的,实行同性恋爱,这叫做‘契相知’。她俩从此以后,热度剧增到沸点,卧则同榻,吃则同桌,行则同伴,形影不离,比之夫妇还亲热得多。她们中间也有鍬墙角和失恋的事情发生。”(注:桂彬:《顺德妇女生活》,《粤风》一卷三期,民国二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这说明其中存在“三角同性恋”,为了“相知”,她们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甚至拼个你死我活,这种行为叫作“打相知”。
如果胡朴安的说法有些含糊其词,那么以上几则档案应该是明确指出自梳女中存在着同性恋现象。新中国成立后,顺德县妇联的工作报告中仍然提及自梳女的同性恋行为,该报告中说:
到目前为止(1953年),仍有闹同性爱的现象存在。如十区的健德丝厂,甚至闹成三角同性爱,往往在深夜的时候在宿舍里闹起来。如有一个五十多岁的工友与一个三十多岁的工友感情甚好,同食、同住、同工作,据大和生丝厂工友说是结婚(结婚是到市场买橡胶制的男性生殖器模型),两人感情蜜如夫妇,以后厂里新来一个二十多岁工友,而三十多岁的工友又与二十多岁的工友恋爱起来,遗弃了她原有的五十多岁的爱人,这五十多岁的工友被这三十多岁的工友遗弃后,便常常骂这三十多岁的工友说:“我现在老了,你不爱我了”,很容易在深夜的时候在宿舍里吵闹起来。过去读厂二十五岁以上的都有同性的对象,大部分工友都是一对对的,直到今天,这样同性爱的现象虽已减少,但还存在着。(注:顺德县民主妇女联合会:《顺德县十区(包括容奇、桂洲、马岗)贯彻婚姻法调查综合报告》(195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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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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