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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登勋]西部少数民族环境保护意识研究
  作者:贾登勋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12-16 | 点击数:10580
 
 
2.西部少数民族环境保护意识的主要表现形式
 
如上所述,民族地区环保意识是零散的,并无科学严谨之思想体系,至于其环保意识,我们只能通过人们生活生产中的一系列具体规则来加以认识和研究。
2.1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
2.1.1对山的保护。在藏族人的心目中,山不单纯是一个挺拔威武的自然存在,而且是神的象征。在藏族文化中存在着众多的个性鲜明的神,对神的崇敬还表现在各地存在的众多“拉泽”和“俄博”,二者分别是藏语和蒙古语,意指祭祀山神的场地,一般设在山巅。四川德格部落规定:不准在神山上打猎、采药、开垦;不准在神山、泉水、神湖处便溺。侵犯神山、神树者,要被脱光衣服,施以鞭打,并用烧红铁器在额头上烙十字印,戴上低帽,以驱鬼法逐其出境[5]。
2.1.2对土地的保护。对于牧民而言,大地是其衣食之源,因此形成了对土地神的敬畏。由于对土地神的敬奉,蒙古族宗教禁忌中有不少有关限制乱挖洞,乱动土的禁忌。在萨满教祭山、祭地、祭敖包等祭祠中充满了对故土的赞美和爱护之情。古代蒙古族中还有不少禁止破坏草场的宗教禁忌。宋朝彭大雅在《黑鞑事略》中记载:“其禁草生而创地者,遗火而焚草者,诛其家。”古代蒙古人还忌讳把“奶或任何饮料或食物倒在地上”,“在搬迁时把垃圾扫干净,把自家的地面打扫干净,掘的草皮埋好,把羊毛、碎羊皮、羊骨头等都打扫干净。”这些习俗对净化草原环境无疑是非常有利的。藏族出于对土地的珍惜,又有另外的禁忌,动土须先祈求土地神;随意挖掘土地是禁止的,而且要保持土地的纯洁性。
2.1.3对水的保护。水孕育了生命,没有水,人类社会一刻也不能存在,如果水源遭到破坏,则所有的人都要受到损害,这是人类生存斗争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所以对水源的保护,各少数民族习惯中都可以见到。
藏族对水源和河流的保护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将河流、湖泊神化。在藏族人的观念中,水是神圣的,主宰水之神是“鲁”即龙。青海湖及西藏的纳木错湖都是全藏区的神湖,而且环湖藏族祭湖活动的历史源远流长。二是严禁污染水流。按照藏族的习俗,青苗出土至收割结束前,不准在河里洗澡洗衣服,以防因污染河水而触怒神灵招致天罚;在藏族的丧葬方式中,虽然也有水葬一说,但其适用地域不是很广,原因在于藏族人认为水葬会污染河流。因此多采用火葬和天葬,普遍认为只有火葬和天葬才是最洁净和神圣的。
对于蒙古族这样古老的北方游牧民族来说,水是人畜的命根。在“逐水草而居”这一游动性意识形态中包含了许多关于防止水面污染和水源干涸的宗教观念和禁忌规范。古代蒙古人忌讳春、夏两季河中洗手,他们认为水是极为纯洁的,严禁以任何方式污染它。在古代蒙古族萨满教禁忌中,严禁在水里大小便,夏季在河水中脱衣服、洗衣服,甚至用手汲水,这些都被认为是对水的污染。
新疆自古就干旱,特别在近代更加干旱的情况下使维族人民推崇水、珍惜保护水的来源的信仰更加强烈。在此信仰的推动下维吾尔民间形成了“向饮用水里倒垃圾、污染水是一种恶行”的看法。维吾尔族人千古以来一直信奉着“在饮用水源里解手是最严重的罪恶,水是生命的来源,对流水小便的人就会小便失禁或尿道疼痛;水能满足万物的渴望,若水被污染,土地和农作物都会被污染”等观点。
2.2对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2.2.1对动植物的保护
西部少数民族长期处于农牧业阶段,与大自然中的动植物朝夕相处,而且动植物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人们的吃穿住行都与动植物息息相关,因此,人们十分重视保护动植物。早在吐蕃王朝时期,藏区有了以佛教“十善法”为基础的法律,其中规定要信因果报应,杜绝杀生等恶行。其中对藏区生态环境保护也有规定。一份噶厦关于禁止打猎之命令(无发布时间)明确指出:“……为了使鸟兽、鱼、水獭等水中与陆地栖息的大小生物的生命得到保护,日喀则、仁孜、南木林、拉布、甲错、领嘎等地方,‘年厄’依法禁止打猎,要继续加强管理……违犯无论轻重,不偏不倚,立即抓起,进行惩罚,并将情况上报。”[6] 理塘木拉地区不准砍神树,也不准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对上山砍柴者罚藏洋12~30元,越界砍柴者除罚藏洋10元外,还得退出所砍的柴,并没收砍柴工具[7]。理塘毛垭地区土司规定:不能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否则罚款。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100元,母鹿罚50元,藏羊或岩羊罚10元,獐子或狐狸罚30元,水獭罚20元。
在古代蒙古族的萨满教观念中树神往往和灵魂观、生命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据普兰尼·加宾尼的记载:“现今皇帝的父亲窝阔台汗遗留下一片小树林,让它生长,为他的灵魂祝福。他命令说,任何人不得在那里砍伐树木。我们亲眼看到,任何人,只要在那里砍下一根小树枝,就被鞭打,剥光衣服和受虐待。”[18] 这种“神林”观念具有一定的环境保护作用。蒙古人对树木的崇拜和供祭,在《蒙古秘史》等典籍以及萨满的祭仪中均有明显表现与记载。如供独棵树、繁茂树、“萨满树”、桦树、落叶松等习俗的产生,从根源上说,无不与树木图腾观念有关。这种树木崇拜观念在蒙古族中至今仍有影响,对树木起到保护的作用。内蒙古呼伦贝尔盟陈巴尔虎旗鄂温克人当中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嘎勒布勒”,汉译为“根子”之意,即图腾。每一个氏族是以图腾为标志,例如“那乌那基尔”氏族的图腾是一种叫“奥腾”的鸟,“我乌特巴亚基尔”氏族的图腾是天鹅[9]。这种对图腾动物不能伤害的观念和实际行为中的禁打、禁杀等禁止行为起到了保护图腾动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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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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