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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论传统资源财产权
  作者:龙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1-25 | 点击数:13445
 
 
二、传统资源的价值
 
从前述传统资源的概念而知,传统资源是有其保有和传承主体的具体的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信息及其有形载体。因此,《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保护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文本以很大篇幅所确认的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诸多价值同样适用于传统资源。但作为具体的信息及其有形载体本身而言,传统资源不单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益,更是对于它的保有和传承者以及它的接触和使用者具有现实价值。
首先,传统资源是其保有和传承主体的生活需求或生计手段。就遗传资源而言,这一价值往往是通过保有主体对于生物物种的发现、保护、培育和改良等行为实现的。例如,某种野生草药被采药人原地保护,某一种植物因其对于社区居民医药或生产用途而被大量种植,种植稻经社区长期培育和改良而形成地方稻种,等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就传统知识而言,这一价值往往是通过传承主体日常的生活和生产活动而实现的。例如,一种植物被居住在其生长分布地域的群体发现某种医药疗效或被用作某一生产生活用品的原料,一种世代相传长期总结的健身方法,等等。就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和表现形式而言,这一价值往往是通过传承主体对于民俗的固守和承递而实现的。例如,在民族节日上表演传统节目,在生活中恪守某种习惯或禁忌,在审美上保持某种一致的取向,等等。
其次,传统资源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最直接最丰富的原料和素材。遗传资源是遗传学、动植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是社会学、人类学、民俗学、艺术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诸多学科的研究者和学习者纷纷到传统资源保存地和传承社区进行田野调查,采集第一手资料,也正是靠这些资料奠定其学科基础。
第三,传统资源是创新的源泉。人类的知识创新是一个增量过程,传统资源为创新活动准备了丰富的原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医药和生命科学领域的众多发明创造基于遗传资源而产生;随着文化的接触和传播,以民间文学艺术为素材或借鉴了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的文艺创作大量涌现。传统资源给科学家和艺术家的创新带来了取之不绝、用之不尽的灵感和创意。
第四,传统资源存在巨大的商业价值。遗传资源在药品、农作、园艺以及化妆品等科技产业领域,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在广告策划、形象包装、旅游观光、拍卖收藏等文化产业领域都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和开发潜力。
 
三、为什么要设立传统资源财产权
 
1.传统资源是信息财产
传统资源在本质上是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信息。“信息社会既然已经(或将要)把信息财产作为高于土地、机器等有形财产的主要财产,这种社会的法律就不能不想应地对它加以保护,就是说,不能不产生出一门‘信息产权法’”。[7]信息社会众多信息的相当部分为知识财产所涵盖,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新技术信息大部分由专利法、小部分由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和品质的信息由商标法加以保护,独创的信息编码形式如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由版权法保护,甚至对被采集的数据都可以成为知识财产的标的,由数据库“指令”加以保护。由此看来,相较于其巨大现实和潜在价值,我们土地上生活中最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信息不是财产反倒是一件非常令人困惑也是非常值得深思的咄咄怪事了!现在纳入到知识产权制度加以保护的客体是发达国家的长项,尚未赋之以财产权加以保护的传统资源恰恰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长项。在发达国家动辄以知识产权大棒强人所难的时候,如果我们仍然像长期以来的那样视传统资源如敝帚,不惜弃之,乐得为人所拾(慷慨予人都算不上,因为都压根没当作是自己的财产),那无异于断己膀臂,自弱于人。
2.以公权利模式保护传统资源的尴尬
保有存续和传承发展是传统资源的生命所在,现有的以公权模式保护传统资源的努力不能说不大,却不尽如人意,尽管起到了延缓生命,但也只早死晚死的问题,解决不了不死甚至获得更好的问题。行政命令挽留不住传统资源的灵魂,外部的抢救发掘也只能留下传统资源的躯壳,只有传承主体才真正是对传统资源生杀予夺的主宰。在商业文明发达的现代社会,只有传承主体获得充分的尊重并获得实际的利益回馈,传统资源才会有起死回生的机会。现实情况是,传承主体手中的本有价值也确实给全社会带来价值贡献的传统资源不能给他们自己带来任何现实利益,保有和传承它们反而被认为是“不务正业”,也不能给他们带来社会尊重,固守和维系它们反而被认为“思想僵化”、“落后”、“土”,试想在这种确乎符合生活逻辑的社会观念的引导下,口号再响亮、使命再崇高,措施再完善,对于大多在商业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传承主体来说岂不也是徒劳?在“发家致富”、“发展经济”等愿望的强烈推动下,该扔的都得扔。究其原因,传承主体手中的东西“不是”财产!就目前传统资源存续较好的例子而言,无不是因为现有的传统资源形成了产业规模,给传承主体带来了现实利益,但是,如果没有财产权加以保障,这种利益的持续性显然是极其脆弱的,有时甚至对传统资源本身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因此,无论是从保有存续传承发展的角度,还是从防止滥用和破坏性开发的角度,确立传统资源财产权都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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