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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作者:文化部 财政部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4-04-16 | 点击数:13368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前言: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56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仅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无形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神话、史诗、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及各种礼仪、节日、民族体育活动等。中华民族血脉之所以绵延至今从未间断,与民族民间文化的承续传载息息相关。民族民间文化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民族根基和重要的精神资源,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当前,面临着来自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挑战,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保护状况堪忧:大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化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民间文艺、技术、礼仪、节庆、游艺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濒临灭绝;许多珍贵实物和资料流失境外;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民众的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工作资金短缺。

    针对我国民族民间又化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已刻不容缓。为此,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以下简称“保护工程”)。

    “保护工程”是在以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由政府组织实施推动的,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有效保护的一项系统工程。

一.实施“保护工程”的必要性

(一)实施“保护工程”,是传承中华文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现实需要

    民族民间文化源于各族人民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是中华民族保持对祖先的记忆和历史延续性的独特展现。其民族性与大众性特质,使它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血脉相通;其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生存状态,则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来强劲的生命基因,增强吸引力和感召力,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民族民间文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基础和源流。

(二)实施“保护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文化建设,构建人文环境。实施“保护工程”,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文化资源、人文环境、民族素质等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重要要素的功能,可以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必要条件。因此,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重视与否,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社会能否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实施“保护工程”是振奋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的迫切要求

    民族民间文化融铸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是维系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基础。实施“保护工程”,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伟大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十分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实施“保护工程”,是维护我国文化主权的战略措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综合国力、先进的科技手段和发达的文化传播媒介,在文化上推行“单边主义”,导致了不同文化地域思维方式和文化价值观的冲突。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企图引领世界文化的潮流,借以传播西方的价值观念,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因此,实施“保护工程”,保护我国民族民间文化,是坚持文化多样性、维护我国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推动人类文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

二.实施“保护工程”的基础条件

(一)多次开展调查,对我国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有基本认识和了解

    从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就开始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调查,对民间戏曲、文学、美术等各类艺术品种进行挖掘、搜集、整理和抢救;对全国范围内各少数民族的历史、风俗、语言等进行调查,出版了调查丛书等。特别是1979年以来开始的十部中国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编纂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目前全部298部省卷的编纂工作已基本完成,进入收尾阶段。这些工作使大量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得以留存,为“保护工程”提供了工作基础。

(二)采取一系列措施,重点扶持和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民间文化

    对濒临失传的民间绝技,国家一方面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一方面给民间艺人一定资助,鼓励他们传承技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家采取了重点扶持政策,如对京剧、昆曲,分别成立了振兴京剧指导委员会和振兴昆曲指导委员会,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扶持。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实施了“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工程”,开展了“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各地在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传统工艺方面也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三)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基层文化机构,拥有一支专业化工作队伍

    目前,我国有3,000多个群艺馆、文化馆和近40,000个文化站,有各类博物馆1,500多座,从事民族民间文化研究的大学、研究机构等约200家。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领域,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开展了大量学术和理论研究工作,积累了一大批研究成果。这些为实施“保护工程”奠定了组织基础、学术基础和人才基础。

(四)加快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进程

    1998年以来,文化部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同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建议稿),于2002年8月上报全国人大。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目前该法律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云南、贵州等省己率先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为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实行法律保障方面,提供了有益经验。

(五)国际上的一些成功做法,提供了参考借鉴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报与确认工作,至今已公布二批。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世界许多国家在制定保护法,建立保护机构,调查、搜集、记录、整理、研究民间文学艺术,培养手工艺人,资助传承人和团体,建设生态博物馆,设立“国家遗产日”等多种形式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不少成功的经验,为实施“保护工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保护工程”建设,到2020年,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基本实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

(二)保护方针

   “保护工程”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我国民族民间文化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

(三)实施原则

   “保护工程”的实施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相结合。

 四.“保护工程”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与实施内容

(一)保护对象

   “保护工程”的保护对象主要是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传统的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和体育活动等;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等。

(二)基本保护方式

1.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馆等妥善方式予以展示、保存。

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4.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机制。对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

(三)主要实施内容

1.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

2.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建立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和地方各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

3.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系统的抢救和保护。

4.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采取资助扶持等手段,鼓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与传播。

5.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民族聚集村落和特定区域,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申报、审核和命名机制。

6.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推动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融入现代日常生活。

7.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

8.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机制。

9.建立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一大批热爱民族民间文化、专业知识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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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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