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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祥]昭穆制新探
  作者:张富祥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4-07 | 点击数:28214
 

 

内容提要:昭穆制起源于上古贵族依母系分宗传统,其核心是一夫多妻制下三代之间的本生关系,原则上系于祖母而不系于祖父,但实际三代亲属关系仍系联于父系宗法。其主导机制是夫妻同昭穆,古文献所见祖孙同昭穆、父子异昭穆、兄弟同昭穆等特征都由夫妻同昭穆连带而来。体现于宗庙制度,即昭者恒为昭,穆者恒为穆;当太祖位次变动时,则昭列与穆列各自递补。昭穆制的宗法基础是贵族诸妻及其诸子均不分嫡庶,否则昭穆制即发生动摇。后世衍传的昭穆制发生质变,已非原初意义上的昭穆制所能规范。
关键词:昭穆制度;宗庙制度;日名制;嫡庶制

 
一、昭穆史料与近世的解释
 
中国古文化史的研究,迄今仍有不少因群体失忆、知识缺损而造成的学术难题尚待破解,昭穆制便是其中典型的一例。有关昭穆制度的基本史料,以下列各条最为学者所熟知:
《尚书·酒诰》:“乃穆考文王,肇国在西土。”孔传:“父昭子穆,文王第称穆。”《诗·周颂·载见》:“率见昭考,以孝以享。”毛传:“昭考,武王也。”《周颂·访落》:“访予落止,率时昭考。”《左传》僖公五年:“太伯、虞仲,大王之昭也,大伯不从,是以不嗣;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为文王卿士,勋在盟府。”僖公二十四年:“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晋、应、韩,武之穆也。”定公四年:“曹,文之昭也;晋,武之穆也。”《国语·晋语四》:“康叔,文之昭也;唐叔,武之穆也。”《周礼·春官·小宗伯》:“辨庙、祧之昭穆。”郑注:“祧,迁主所藏之庙。自始祖之后,父曰昭,子曰穆。”《春官·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大祭祀读礼法,史以书叙昭穆之俎簋。”《夏官·司士》:“凡祭祀,掌士之戒令,诏相其法事及赐爵,呼昭穆而进之。”《礼记·王制》:“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祭统》:“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是故有事于大庙,则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伦,此之谓亲疏之杀也。”同篇又云:“凡赐爵,昭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凡群有司皆以齿,此之谓长幼有序。”这类史料大抵都与宗庙祭祀有关,即《礼记·中庸》所说:“宗庙之礼,所以序昭穆也。”此外又有宗族“合食”序昭穆及墓葬分昭穆的记载:《礼记·大传》:“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周礼·春官·冢人》:“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郑注:“先王造茔者,昭居左,穆居右,夹处东西。”古时所谓“尸祭”,一般也认为与昭穆制有联系。《礼记·曲礼上》:“君子抱孙不抱子。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郑注:“以孙与祖昭穆同。”《曾子问》:“祭成葬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①
秦汉以前古籍所见的昭穆史料大抵如是。金文中涉及周人宗庙的记录特多,偶亦可反映昭穆问题,然文字简单晦涩,远不如文献所记明确。近年出土文献则未见有值得注意的相关史料。
张光直先生曾主要根据上面所引诸条,指出古文献中所见昭穆制的特征有三:“其一,昭穆显然为祖庙的分类;周代先王死后,立主于祖庙,立于昭组抑穆组视其世代而定。周王如用庙号,则必是太王穆、王季昭、文王穆、武王昭一类的称呼……其二,昭穆制的作用,古人明说为别亲属之序,亦即庙号之分类实代表先王生前在亲属制上的分类……其三,在昭穆制下祖孙为一系而父子不为一系;《公羊传》所谓‘以王父之字为氏’,似与此也有消息相关。”这些大体上可说是古今学者的共识,然亦皆知此乃事体之“当然”而非“所以然”。近世研究昭穆制的学者,照张光直先生所说,“以Marcel Granet、李玄伯与凌纯声三先生为最著,均以为代表婚级,在初民社会中不乏其例”。②这一种看法,即以为昭穆代表婚级,是直接借鉴19世纪美国著名人类社会学家摩尔根(L. H. Morgan)的相关学说而来的。③吕思勉先生较早谈道:“古有两姓世为婚姻者,如春秋时之齐、鲁是也。古虽禁同姓婚,而姑舅之子,相为婚姻者反盛,以此。社会学家言又有所谓半部族婚者(Moieries),如以甲乙二姓,各分为两部,甲为一、二,乙为三、四,一之婚也必于三,生子属于第二部,其婚也必于四,生子属于第一部,其婚也又必于三。如是,则祖孙为一家人,父子非一家人矣,古昭穆之分似由此。”④此即隐括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言之。李玄伯先生对此有更准确而详细的解说,也认为这种祖孙同级而父子不同级的婚级制即是中国古代的昭穆制,并且“古代昭穆实在是固定的,某人是昭永远是昭,某人是穆永远是穆”。⑤此后李亚农先生论昭穆,以为此制“实即周族的亚血族群婚制的遗迹”;⑥郭沫若等先生又说,“周朝还残留着原始的等级婚制的遗迹,用昭、穆区别辈分”,“借以保持贵族中的血统和等级”。⑦这些说法详略不同,而大抵都是由摩尔根所提供的婚级资料生发开来的。
近二十多年间,因学术界对商周宗法制度的研究转热,昭穆制问题再次受到关注。李衡眉先生《昭穆制度研究》一书,综合前贤诸说,借鉴苏联学者谢苗诺夫《婚姻与家庭的起源》一书中的相关研究成果,提出昭穆制产生于“原始的两合氏族婚姻组织向地域性的两合氏族婚姻组织转变的过程中”,其直接原因是由“男孩转入舅舅集团改变为转入父亲集团”,因而昭穆制也就是“婚姻变成父系地方性”的产物,其目的则“在于严格区分父子二者的氏族界限”。⑧他的看法有一定代表性,与前人的论说有所不同,然并未完全脱出原始等级婚制说的窠臼。
以昭穆之源溯诸原始婚制的论点,也许在考虑到母系社会遗迹的大方向上是对的,但定位于类似卡米拉罗依人的婚级制,迄今仍只能算是一种假说。首先是此说尚无法从中国文献史料及考古人类学、民俗学的调查中得到确实的证明。主张婚级说的学者多以春秋时代(还可上溯至西周)齐、鲁两国或秦、晋两国贵族间的长期通婚为举证;然姬、姜两姓或姬、嬴两姓间的传统关系虽密,有关记载却全不见婚级制的踪影,贸然以昭穆制作为婚级制的孑遗来看待是缺乏根据的。依据传统说法,中国古代不同姓族间的通婚都属于外婚制,同一姓族内部各氏族间的通婚则属于内婚制。内婚制和外婚制体现在表亲通婚方面也不是完全不相关联的,但诸如姬、姜或姬、嬴贵族间的通婚之类,基本上都应视为规范的外婚。而在这一层面上,便与澳大利亚卡米拉罗依人的婚级制少有交集。卡米拉罗依人的婚级制,据摩尔根所述,实是同一部落内部近亲氏族间的通婚规则,故由世系上探讨,“就会发现每一个婚级的血统都传到了所有的婚级”。这种状况,若以部落为单位言之,实应称之为内婚制,固与外婚制的规则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的许多部族也曾以内婚制与外婚制并行(参见本文下节),然据现有资料,也不见有婚级制曾在内婚范围内存在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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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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