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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祥]昭穆制新探
  作者:张富祥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4-07 | 点击数:28497
 
其次,婚级制和昭穆制的共同特点,纯从形式上看,实际仅仅表现在类似祖、孙联名的现象上面。例如卡米拉罗依人的伊排—慕里—伊排(均为婚级名称)……的传承秩序,便与我国古代昭—穆—昭……的排列系统结构一致。不过二者的内在机制则有重大差异。其中非常明显的一点是,婚级的区分——照摩尔根的说法——“是以性为基础,不是以亲属为基础”,也就是婚级规定并不能表示亲属关系;昭穆制则不同,古人明言是“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也就是代表了一种亲属制度上的归类。这一差异本身表明,昭穆制的起源将不会与婚级制同途。
此外,就现存昭穆史料而言,可以断言昭穆的区分本来主要是中国古代宗庙制度上的一种习惯法,而不是起于以亲属制度或婚姻制度为本位的规定;不然就不能解释,何以后世在这一问题上层出不穷的种种争议,都集中指向宗庙制度。古典文献所称昭穆制的一系列其他功能,诸如别亲属、辨人伦、奠世系、睦族群等等,其实都是由宗庙制度及其昭穆之分散射出来的,只不过这些功能同时也体现着古代宗庙制度所特有的重大礼制意义以及昭穆制本身的文化目的性。中国古代的宗庙制度本来就属于广义宗法制度的一部分,大凡宗法制度所有的主体内容和重要特征都会自然而然地投射到宗庙制度的层面上,是以古文献所见昭穆制的特征也处处与宗法制度相联系。李衡眉先生在研究昭穆制度时,强调昭穆制度与宗法制度“判然有别”,并认为昭穆制度产生于刚刚从母系氏族社会脱胎而来的早期父系氏族社会阶段,比宗法制度的起源要早得多;又说昭穆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墓葬制度,而宗庙制度中的昭穆顺序不过是墓葬制度在历史进程中的一个新的代替物”。⑨这种把昭穆制度排除于宗法制度之外,或认为宗法制度以昭穆制度为基础的看法,笔者有不同看法;尤其是把本来意义上的昭穆制度限定为墓葬制度,恐怕更难与有关史料相契合,也更容易引起论证逻辑上的混乱。中国古代的礼制文化,包括宗法礼制在内,有着自己鲜明的民族特色,仅用外域民族志的史料是无法如实诠释的;而对宗庙制度及其所包含的昭穆制的研究,如果脱离了对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整体把握,也将难得要领。
 
二、商代宗法与庙制:日名制的说明
 
关于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起源,近世以来还有不同的看法。王国维先生论殷周制度,曾特别强调“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至西周而以“本为天子、诸侯而设”的嫡庶之制“通之大夫以下”,“不为君统而为宗统”,始有宗法产生。⑩其说“殷以前无嫡庶之制”,包含了精辟的见解;但谓商人无宗法,则主于一偏而不可从。胡厚宣先生曾针对王说指出:“夫宗法之含义有三:一曰父系,二曰族外婚,三曰传长子。此在殷代,似皆不成问题。”因谓宗法之制“在殷代早已见其端绪”,非“周人之所特有”。(11)此看法显较王说为通脱,只是所举“宗法之含义”还须具体商量,因为宗法制度未必可局限于父系、族外婚及嫡庶制。笔者以为,从根本上说,中国古代自有宗族即有宗法,只不过宗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曾经历很长的历史时期,其间既有母系与父系之别,也有各自的低级与高级之分;同时母系宗法与父系宗法的转换也不存在一个绝对的界限,从前者到后者的过渡也曾经历相当长的历史时段。今人研究商周宗法制度,往往只着眼于父系宗法,而忽视母系宗法的遗存,这应是需要纠正的偏向。
商代宗法制度以现存史料言之,有必要特别联系日名制作推求。学者共知,商代先公先王自上甲以下,皆以甲乙丙丁等十干纪日符号为名号;卜辞所见王室先妣及其他一些王室成员(不论男女),也都使用同样的名号。这一种命名制度的来由,至迟到两汉之际已不为人们所知,因此两千多年间,虽先后有学者提出生日、庙号、祭名、死日(忌日)、排行及致祭次序、卜日、庙主分类诸说,而至今尚不能作出完满的解释。笔者近撰《商王名号与上古日名制研究》一文,(12)提出一种新看法。为便于说明问题,现将该文所述日名制及相关风俗体制的要点概括如下:
(一)日名制的基本特征有类于后世所称的“姓氏合一”。凡内婚男女各有日名,所生子女的日名从母不从父,即母名甲者子女亦名甲,母名乙者子女亦名乙,余皆类推。母子同用一个日名,在母辈是为区别婚姻关系的,在子辈则为分宗;二者统一起来,即在表明不同辈分的子女之所出。是以日名本身有着“辨姓”的作用,只不过所辨只是同姓内部的母系宗派,而不是同姓与异姓之分。又因日名源自母系,是从使用者一出生就确定了的,所以日名本身不是庙号,只有在使用者死后的祀典上仍用此称,它才具有庙号的意义。
(二)商代内婚制家庭的组织形式仍带有传统母系家庭的色彩,即同父子女由家庭共同抚养,诸母皆为诸子之母,诸子皆为诸母之子,母子之间无亲生与非亲生观念,因而也不存在单线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从父不从母。诸母有主从之分而无嫡庶之别,诸子在身份上亦无差等。
(三)内婚制普行异宗相婚,同宗相婚者较少,因此夫妻、父子的日名通常大都不同。此种异宗相婚,因宗从母系,故按母方对待为表亲通婚,按父方对待则实为堂亲通婚。其补救办法,便是尽可能地实行隔代通婚,一般要隔三代以上。
(四)在商王世系表上,不但历代商王的日名皆不同于其配偶的日名和下代王的日名,而且绝大多数下代王的日名亦不同于相邻上代先妣的日名,表明商王虽皆为上代先王的亲子,而绝大多数不是上代先妣的亲子。先妣为先王的主妻,“妣”的位置可视为“法定”,而尚不具备后世所称“嫡妻”的制度性涵义。
(五)商王室以内婚制与外婚制并行,内婚诸妻及其诸子不分嫡庶,外婚诸妻及其诸子亦如此,而在内婚群与外婚群之间已隐然孕生出嫡庶制的萌芽。其突出表征是商代王位以直系家庭的形态传承,在常规状况下严格控制在内婚范围之内,王位继承者必须是上代王的内婚诸子,通常异姓配偶之子不预。其传承机制则以长子继承制为主而辅之以推举制,兄终弟及实为父死子继的补充与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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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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