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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副部长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
  作者:记者 周玮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2-28 | 点击数:6904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周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5日获表决通过。这部法律的出台有着怎样的意义?我国“非遗”保护的现状如何?如何解决“非遗”保护中有些地方“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怎样应对部分“非遗”传承后继乏人的窘境……带着这些问题,记者25日下午在法律通过后第一时间采访了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

  文化立法取得突破性进展 “非遗”保护步入依法保护阶段

  记者:经过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正式通过,您怎么评价出台这部法律的意义?

  王文章: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大喜事,它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进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由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会步入依法保护阶段。

  为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规定,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建立国家四级名录保护体系、加强传承人保护等一系列重要举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中,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依存的社会环境日益狭窄,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流失。同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特别是立法滞后,保护工作无法可依。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根本性的依据,使经费投入、传承人扶持等得到有效保障,会有力地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水平。

  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我国于2004年8月加入公约。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法律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和弘扬。

  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文化立法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对全面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鼓励将“非遗”资源转化为生产力 合理开发可享税收优惠

  记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我们倡导的保护也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反映和保存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田野考察、采集、立档、保存、研究等抢救性保护外,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近年来颇受关注。

  王文章:是的。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是“非遗”保护的几种主要方式。

  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就是推进整体性保护的重要举措——既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也重视有形的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古村镇、重要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又兼顾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有利于调动当地政府和社会公众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2007年至今,经地方申报,组织专家考察和论证,文化部先后批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迪庆民族文化等11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目前,这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正在编制规划实施细则,进入整体性保护的具体实施阶段。

  生产性保护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生产过程得到活态保护和发展。在产品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到传承,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了可持续传承的动力,实现“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

  开展生产性保护,政府扶持是重要保障。近年来,文化部举办了一系列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活动,在全面展示我国传统手工艺“巧夺天工”的精粹性和文化内涵的同时,通过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及其作品展示,使更多的民众认识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同时明确规定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今年文化部还将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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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新华社 2011-02-25 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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