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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立法保护
  作者:CFNGroup 综合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8-26 | 点击数:18064
 

 

马福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有资金保障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马福海委员认为,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应该列入政府的预算,依法予以保证。

  马福海委员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对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个角度讲,应尽快立法,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马福海委员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认识不到位,责任主体不明确,没有引起各级政府的充分的重视。二是经费没有保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在制定这部法律当中应当就资金保障作出明确的规定。没有钱,或者钱少,抢救和保护都会成为空话。所以抢救和保护的经费应该列入政府的预算,依法予以保证。

 

乌日图:要严格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乌日图委员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不宜太多,要严格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太多、太滥起不到保护的作用。

  乌日图委员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提几点修改意见。第一,关于本法的名称。根据内容是否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更符合立法的本意。

  第二,立法的目的要放在保护上。现在社会上确实存在着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开发地方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不宜太多。要严格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太多、太滥起不到保护的作用。

  第四,保护的方式要研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保护的最好方式是由人家自己去保护。目前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发现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政府部门很积极热心,但结果是越保护、被破坏的程度太快。当然对那些自己和民间都无力保护的,政府应该承担这个责任。

 

王明雯代表:建议法律名称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建议,这部法律草案的名称,应该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王明雯代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对这部法律草案的名称,我赞同还是应该把名称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第二,建议总则第1条增加一句话“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第1条修改为“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以明确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第三,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应该规定受法律保护。

  第四,草案第6条主要是对经费保障进行的规定,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以保障,很有必要。这个地方应当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在经费支持上应当有一些倾斜或者特殊支持”。

  第五,建议草案第5章法律责任部分,再细化一些。草案没有对个人实施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追究什么责任进行规定,应当加以补充规定。另外,应当对过度开发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毁损情形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加以规定,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

  第六,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即“本法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和场所等,如果被确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因为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文物,既然是文物就要适用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可不可以考虑资源共享的问题。因为在前不久,丹霞地貌申报“世遗”已经成功,是捆绑式的申报。现在各个地方有一些对同一个内容进行申报的时候发生打架的现象。能否进行资源整合,进行捆绑式的申报,申报成功以后大家可以共享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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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0年8月26-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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