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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立法保护
  作者:CFNGroup 综合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8-26 | 点击数:17425
 

宋法棠:鼓励支持有积极教育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宋法棠委员认为,对于具有积极教育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我们还要开发、利用和创新。

  宋法棠委员说,总的同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我国是文化大国、文明古国,尽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对于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常必要的。从提出这部草案以来,这些年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召开论证会,讨论了多次,总体上我同意这部法律草案。

  宋法棠委员建议:第一,草案第3条关于保存、保护和传承的问题,总体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该加以保护,但是有些是需要传承和弘扬的,分两个层次,一是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保护;二是,鼓励支持具有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创新。因为联合国公约中也用了再创造这个词,因此我国更应该有再创新这样的规定。同时,建议删除草案第30条的规定,因为这里规定的“代表性项目”内容不清楚,建议把这个内容放在第2条第2款进行规定。

  第二,草案第24条讲到“评审工作应当科学、民主、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建议改为“评审工作应当尊重历史,坚持科学、民主、公正”。把“维护公共利益”去掉,这个规定太宽泛。

  第三,草案第26条关于制定规划的问题,建议也进行修改。现在有三个层次,一个是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一个是省市文化主管部门,一个是濒临消失的项目,建议改为“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进行保护,对具有代表性和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四,草案第40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质遗产项目含义不明确,有些消极的东西在有些地方也有代表性,或者当地政府说有代表性,但不能支持,更不能鼓励。现在社会上确实已经出现很多不良的东西。建议改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对具有积极教育作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开发、利用和创新。对于具有积极教育意义的项目,我们还要开发、利用和创新。
 

 

委员代表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


    中国人大网讯 2010年8月25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对草案关于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以及义务等事项的规定,部分委员代表发布了意见。

    任茂东委员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依托人而存在,是一种“活态”文化形式,其传承与传播主要依靠人的行为。因此,督促传承人尤其是文化部门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草案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以及义务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但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没有设立督促机制。当前,有些代表性传承人没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妨碍。为进一步督促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建议草案增加条款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对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故意长期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称号。”

    龚学平委员说,关于传承人问题。我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活态的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静态的保护,而活态的保护关键是遗产的传承,如果传承人工作做不好遗产就没办法保护下去。但是我们现在传承人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传承环境非常差。现在搞了传承人,但是现在的传承人只确定一个人,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是需要团队的,所以如果确定一个人会影响其他人的情绪。所以,建议修改第31、32条。第31条把“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改为“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士。”传承人有国家级、省级、地区级、县级的,是多层次的,所以第32条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类别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另外增加“(五)给予传承人适当的个人荣誉津贴。”教授有津贴,院士有津贴,有些传承人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功绩并不亚于他们,所以应该给津贴。总之,这部法是一定要搞的,但是现在的法跟实际情况还有差距,还要加大力度,在保护保存方面还要有一些比较实的措施。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于文说,对于传承人,草案中规定了条件和义务,但是缺乏权利条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应该增加国家给传承人认证、认定书、徽章,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经济补偿。另外,传承人义务中是否有必要增加对外国人传承的批准制度,以防止我国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国外滥用,不利于国家的文化安全。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田北辰说,我觉得怎么样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失传,是最重要的。法律规定传承人要专家确定,但是专家如果找不到具备资格的传承人怎么办?每一个传承人要培养后继的人才,培养不到水平怎么办?好像整个草案没有写清楚,怎么样确保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失传。比如说有没有规定最少的传承人数,如果传承人有什么意外发生,还可以传下去吗?


委员代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常必要

    中国人大网讯 2010年8月25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参加审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纷纷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宝贵文化财富,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立法议程,非常必要。

    裴怀亮委员说,我国是文明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常丰富的,不少有着数百年或者数千年的历史。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环境和价值观的变化,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慢慢消失,甚至有些已经绝迹了。现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立法议程,非常必要,我也完全赞同。

    李传卿委员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常必要。根据文化部长所作的说明,草案自2006年提出以后,有关部门对这个草案进行了深入调研,召开了论证会,广泛听取了意见。目前草案总体上比较成熟,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基础。

    任茂东委员说,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势严峻,许多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面临失传的危险。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十分必要。草案总结了我国近年来非物质物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益经验,适当借鉴了相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内容基本可行,结构较为合理,总体上符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

    管国芳委员说,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挖掘工作,对我国的文化建设、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也非常重要。但是由于资金非常缺乏,保护工作也非常困难,因此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面临着濒危、人亡艺绝的问题,而且比较突出。比如景颇族妇女老式筒裙,图案特别美观,而且织法非常复杂,但是由于没有传承下来,现在已经没有人会织。另外创孔雀舞的第一代人是男的(云南瑞丽的毛相),他跳的孔雀舞,眼神和动作能够把孔雀开屏的神态表现得淋漓尽致,现在已经没有人能把他跳时的那种眼神表现出来了。

    胡振鹏委员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特别是现在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不加强保护可能会使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或失传。我认为制定这部法律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

    贺铿委员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是非常必要的。中国至少有五千年的文明历史,有很多很好的东西需要保护,没有一部法律来强化是不行的,所以我很赞成立这部法。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叶国谦说,我非常高兴看到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工作。这部法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的自豪,提高人民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我8月初到日本和韩国去调查这方面的情况,日本和韩国很早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相关立法,日本在1954年已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例,韩国亦有保护法的订立。如果他们认为这个遗产应该保护,就会花很大力量去保护。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柯军说,我是来自基层的代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昆剧演员,从这个角度讲,非常高兴能够有这样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制定,有了这样一部法律,我们就可以有法可依。2004年的时候,全国政协有一个提案,就是如何保护昆曲的发展,受到了中央各级领导的重视,也为昆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带来了翻天覆地变化。现在出现了这样一部法律,使我们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非遗的重视,也是全社会各界对非遗文化的关注和支持。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各界特别是现在的青年一代对传统文化主体意识的觉醒,这部法律的出现将会大大激发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保护热情和创造的激情,必将会出现一大批为之死心塌地、肝脑涂地的文化遗产的守卫者和传承人,社会上也将会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帮、带的良性传承的大好局面,也更会挖掘整理出一大批宝贵的文化遗产和涌现出一批新的非遗的传承人。这部法律的出台,可以从根本上防止非遗项目的失传,也防止了传承人的人才流失,因此,我们非常拥护有这样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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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0年8月26-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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