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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民]“非遗”保护应激发少数民族主体性
  作者:王建民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7-07 | 点击数:9246
 

 


作者与学生在塔什库尔干做田野调查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来,文化保护已成为当代中国的重要议题,而多样性的少数民族文化在其中具有颇为重要的地位。然而,中国少数民族及其聚居地区的文化保护工作开展起来面临着种种困难,而人们听得最多的原因除了“经费短缺”、“设施陈旧”之外,就是“人才缺乏”、“文化素质低下”之类。

  少数民族群众文化自信受挫

  现行的民族地区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总体规划、策略和具体措施往往来自于外部。旅游开发大多按照上级领导或者旅游公司不完全切合当地实际情形的想象来进行,本土艺术资源发掘相对不足,少数民族群众不能够因地、因民族制宜,创造性地运用本土社会的文化艺术资源来决定自身的文化保护与发展的道路和方式。因此,在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发展和旅游开发问题的讨论中,一些人往往会认为当地人缺少文化开发的商品意识,不具备适应现代旅游产业发展的素质,不能够积极参与到文化保护、发展和旅游开发过程之中。

  除了可以质疑上述判断准确与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即使在强调文化多样性的今天,少数民族文化落后的说法在中国依然相当普遍,无形中已成为一种统治性话语,不断打击着少数民族的文化自信。这种当地民众缺乏对本民族文化自信的现象之所以较为普遍,一方面是在文化资源的主体性保护与利用受限的情况下,文化自信被反复打压,受到挫折,在主流社会所推崇的价值规范下无法获得成功,当地人不得已采取的选择;另一方面,也是在外来的现代化、专业化和进化论不断内化的前提下, 以一元化的现代市场价值体系来衡量当地人的行为,以“成功典范”的模式化操作谋求所期待的利益带来的必然反应。

  因此,对于少数民族来说,由于其在整体社会中所处的弱势地位,或者任由外部力量操作,仅仅作为歌舞表演者领取相应的报酬,或者为了在整体环境中得到更好的社会评价,往往以主流社会的喜好和要求来行动,甚至用外来的审美观及其宇宙观、价值观、道德观来改造和替代他们自身文化遗产中所蕴涵的概念、意义和情感表达方式。这样做的结果常常是适得其反,在一片保护声中,文化遗产反而消逝得更快。

  应由地方民众主导“非遗”文化保护

  如果对少数民族及其所在地区的文化保护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调研,并以新的观点重新思考,我们就会发现,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保护之所以进展不利,更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完全建立文化自觉的行为主体对自身发展和文化处置的权力失位。究其更为深层次的缘由,则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价值被漠视,少数民族适应自然环境与其生计方式相应的文化艺术传统未能在发展中保持应有地位的结果。

  应当意识到,将民族文化当做一种可以随意使用或抛弃的工具,正是现代化工具理性思维的表征之一。也正因为将文化当做工具,才可以随意操作,以适应现代社会不断追求变化和革新的需要。不过对于生活在民族文化中的少数民族而言,民族文化其实就是他们的生活方式,是他们的生活价值与意义之源泉,而不是可以随意当做工具来使用或抛弃的。

  因此,对于文化遗产所有者和实践者主体权利的重视和调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重要的方面。目前已经开展了一些针对文化传承人的项目,尽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对主体性的强调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意义却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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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0-6-8 14:48:16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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