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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大展论坛:在生产中保护──“非遗”保护的新概念
——2009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系列活动报道三
  作者:杨源 邱春林 祁庆富 刘文峰 王华平 刘魁立 吕品田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2-13 | 点击数:15382
 


 
  如何让文化合理再生

   阅读提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舆论中,我们常常可以听到这样一种声音,就是有意贬低大工业生产的价值。100多年前,马克思在西方工业化蓬勃兴起的时代敏锐地感受到工业文明与传统价值观的矛盾,对古老手工劳动的价值有过近乎推崇到乌托邦高度的颂扬。可时间走过100多年,历史无情地让许多传统手工艺成为了“遗产”。今天,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中,又该如何理性地阐释手工艺的价值?

  靠贬低现代工业化的意义来提升手工劳动的价值,这样做并不能真正让人们了解传统手工艺的价值所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在的手工艺人还有几个在为自己劳动?还有几个像马克思所形容的那样,是在一边哼着歌谣,一边身心自由地劳动?弘扬传统手工艺的非物质文化价值,应该重点阐释具有中国特色的手工艺的独特价值追求。

  任何事物都属于变动之中,传统手工艺也如此,不变是相对的,变化是常态。手工技艺传承人为应对新技术、新观念的侵入以及原材料和市场的变化,必然要放弃一些传统做法。这里要特别警惕生产性保护过程中传统手工艺的一些典型要素被抛弃的问题。比如云南大理白族扎染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独特的文化属性应该与三方面的典型工艺关联密切:采用纯植物染料,手工扎花,手工染制,尤其是前两种因素应该是大理白族扎染的文化灵魂。由于近年来扎染市场的恶性竞争,几乎所有周城村的家庭扎染作坊都不约而同地放弃了植物染料,改用廉价易得的化学染料。尽管后两项工艺依然保持着,但丢弃了第一项关键工艺,这个“非遗”项目的文化属性已然改变。类似这种非物质文化的变迁,就不是一种合理的文化再生。

  ——邱春林,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秘书长

 
 
“非遗”是旅游开发的“生产资料”

   阅读提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十六字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根据这一方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具有合理性、合法性。然而,在现实中,曲解、滥用造成的破坏现象层出不穷,已引起普遍关注。  

  “保护”与“开发”,这对矛盾直接引发了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这道世界性难题。把“旅游工业”的经济生产性归入“经济基础”,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可是这种看法却忘掉了旅游是一种“特殊的”生产,即文化生产。在这种文化生产中,旅游的“生产资料”就是“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是旅游赖以生存的资源,旅游要想真正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就必须保护维系生存的基本资源——文化遗产。要做到这一点,前提是必须实现“旅游工业”向“旅游文化”的角色转换。实际上,遗产与旅游的同一性不在“经济”,而在“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不同,保护其活态传承的方式也不一样。属于工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生产性,因而,对于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合理的,正确的。所谓生产性保护,就是使这些遗产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其前提是有利存续这些遗产的活态传承。属于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以及游艺与杂技等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表演性。在节庆、旅游活动中展演或表演,产生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都符合这些遗产的属性,也是合理的。但是,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都不能随意进行商业性的加工、改造,不能改变其活态传承的本质。一旦变味、变质,改变了遗产自身活态传承的属性,就是不合理的,就应当反对。 

  ——祁庆富,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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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2009-2-13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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