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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将获立法保护
  作者:姜旭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4-10-25 | 点击数:5515
 

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对如何认定著作权人身份、使用报酬管理等作出规定——


  “等待了20多年,我国亟待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终于有了专门的保护法律。”近日,在看到国家版权局在其官网上公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后,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曾彤给本报记者发来这样一条短信。

  此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处于尴尬的境地。上世纪90年代,我国著作权法颁布之初就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许多年过去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专门的法律保护体系迟迟未出台。曾彤表示,出现这一情况,是由于业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确定,保护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时间,权利的行使原则和方法等存在较大争议。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旨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和发展。全文共有21条,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内涵、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授权机制、利益分配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意见稿的发布引起了广大民间文学艺术工作者、学者和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就此部法规成立的背景、意义,以及著作权人身份确定和支付报酬管理等焦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单独立法有必要

  征求意见稿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的是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从概念上来看,这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应受著作权法体系的保护。既然如此,为何还要单独立法?

  对此,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这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来源确定性、主体群体性、创作动态性、表达差异性等特征,不能简单地直接适用著作权法。比如,有的民间舞蹈、曲艺等不是由单个人创作,而是由特定民族或群体共同创作,因而在授权使用时如果无法取得特定民族或群体的许可,就应当采用集中许可的授权方式。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一般不随着时间终止,而是不断进行演化和发展。如果对这些作品采用作者有生之年加之逝后50年的保护期限,则违背了其创作动态性规律。“因此,国家版权局在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时,特别注意既坚持遵循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又坚持立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两者兼顾、实事求是地设计具体制度和条文。”王自强表示。

  在王自强看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单独立法,还由于多个现实原因。一方面,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整理、传承、利用、弘扬、发展等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民事诉讼案件迅速增加,并且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从立法层面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规则。另一方面,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立法工作,不仅是落实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的要求,还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争夺国际话语权的要求。

  在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苑利看来,的确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立法保护:“一方面,由于法律的缺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精神价值、文化价值和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我们很多优秀作品被国外一些机构或个人进行无偿商业使用,这有失公允。另一方面,近年来,中国无形文化遗产流失严重,未引起国人应有的重视,从传承和保护角度来说,也有必要进行立法。”

  多个规定受关注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业界也展开了讨论,关注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人身份确定和支付报酬管理两个方面。

  在著作权纠纷中,对权利人身份的认定非常重要。在著名的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纠纷案(又称《乌苏里船歌》纠纷)中,法院最终判定赫哲族世代传承的民间曲调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组成部分,也是赫哲族群体共同创作和每一个成员享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它虽不归属于赫哲族的某一成员,但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权益有关。因此,该民族中的每一个群体、每一个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不受侵害的权利。

  实际上,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身份认定问题上,业界有较大争议。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出,应抛弃集体作者观,将最新版本的传承人视为作者,这些传承人包括故事的讲述者、美术作品的创作者等。如果社会无法证明传承人所传承的民间文学作品系复制自某一在先版本,则不能否定传承人的原创性贡献。“换言之,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传承人为作者。当然,这里推定传承人为作者,并不意味着该民间文学作品的全部内容、每一个细节都来源于传承人从无到有的独创。只要对作品的表达部分做出实质性的智力贡献,传承人就可以被视为作者。究竟是原创作者还是演绎作者,要视社会提供反证的情况而定。另外,如果传统社区在民间文学作品领域存在确定产权归属的习惯法,则不排除该习惯法的适用。”崔国斌表示。

  对此,曾彤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于特定的族群,由该族群的个体作为传承人代代相传,并增加新的创造性内容。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但也不排除个人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例如剪纸、年画等作品的创作者就应该拥有著作权。同时,还不排除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保护和行使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和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都应该可以成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曾彤认为。

  在如何确定著作权人身份的问题上,王自强认为,这是事实认定的问题,主管部门将坚持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出现多人共同主张权利,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有可能出现多个区域共同成为著作权人的情形。

  对于业界关心的使用报酬支付如何管理,王自强表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专门的规定,比如专门机构应当将其收取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报酬及时分配给相应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并建立数据库,每年向社会公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报酬的收取和分配等相关情况。对已收取5年因著作权人无法确认而不能分配的报酬,将用于鼓励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弘扬和发展。“版权主管部门会加强对支付报酬的透明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王自强表示。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4-10-20 7:44:18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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