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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多]“非遗”走出去的路径选择与建议
  作者:蒋多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8-22 | 点击数:3761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民间文化凝结出的最亮丽、最精彩、最生动的“宝贝”,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在过去10年里,对“非遗”的保护证明,以保持“非遗”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遗”转化为文化产品的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卓有成效的。

  “非遗”走出去的路径选择

  理论上,“非遗”所具有的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构成了走出去的比较优势和资源基础,“非遗”的类型丰富多彩、涵盖面广,显示了走出去的市场需求前景。“非遗”的诸多具体产品所表现出的材料原真、传统技艺等特点,不仅是其核心文化价值所在,也是国际市场的需求价值所在。尽管目前“非遗”走出去还处于起步阶段,对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作用尚待充分发挥出来,但是我们绝不能放弃以生产性方式保护和发展“非遗”的现实路径。因此,在“非遗”走出去的路径选择上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是品牌化。品牌是一种产品、一个企业乃至整个国家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保证。在信息时代和“眼球经济”迅速崛起的宏观语境下,品牌具有的意义已经超越单纯的商标和标志,对于“非遗”产业来说,“品牌”更是关系到其生死攸关的命题。“非遗”悠久的历史传统、丰富的文化内涵,在新时代需要注入新观念和全新的手段,用现代的眼光包装“非遗”、解读“非遗”并使其获得新生。

  二是集聚化。在任意产业的快速发展时期,集群产业化是产业生存与发展重要的空间布局和组织方式。当前,我国不少地区已经开始探索,集研发、生产、包装、培训、观摩、销售等功能于一体,配套旅游、餐饮、演出、影视、会展、出版等相关产业融合的综合性产业集聚区,达到延伸产业链、提升关联度、扩大经济效益的目的。虽然不同产业的运营模式各异,但都可以为“非遗”项目的产业化实现资源-资产-资本的有效转化提供动力。

  三是旅游化。以“非遗”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从而实现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转化,并以旅游这一方式,带动相关“非遗”的保护、传承与国际化,这一路径已经成为国际上“非遗”资源大国的流行做法。依托“非遗”的文化资源,开发相关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非遗”的衍生资源,开发上、下游经济产业,同时能促进“非遗”的系统化传承和产业链升级。

  “非遗”走出去的建议

  在我国,无论是在观念、体制机制,还是产品产业化、市场化渠道等方面,“非遗”走出去都还处于反复摸索的阶段,而且“非遗”类文化产品和一般的文化产品不同,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围绕“非遗”走出去,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

  第一,实行“非遗”走出去的分类促进与差异化扶持。针对不同的民间“非遗”形态和表现形式,展开有针对性的促进规划。按照“非遗”各项目类别,实行分类促进和差异化扶持,不能搞“一刀切”.因为“非遗”的各类项目中,各自拥有不同的内涵和传承手法,这些因素都不适用一体化政策,需要以“一一对应”的方式,逐个制定政策,并统筹这些政策的实施,才能使“非遗”走得出去还能回得来。

  第二,调整财政扶持方向和税收优惠政策。在现有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奖励、财政补贴中,评估和整合各项促进政策,避免“大而全”的激励方式。将财政性支持由过去的直接出口补贴,前移到研发设计与生产、融资以及土地使用,或有针对性地后移到市场推广、品牌打造、风险转移与补偿等价值环节。在税收减免政策方面,推行包括免除增值税、出口退税、利率补贴等在内的实质性政策,真正发挥财税政策对文化产品出口的导向作用。

  第三,“非遗”走出去计划尚处起步阶段,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多层次和多种类的出口平台,构建起自己的国际市场营销网络。一是,要依靠具有对外文化贸易相关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驻外使领馆文化处、商务处等机构,建立对外贸易海外联络点;二是,要利用半官方促进机构或者中介组织,包括文化贸易促进会、各类文化产品进出口商会、出口联盟以及海外华人商会组织扩大自身的宣传;三是,要依托政策性金融银行,如国家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海外资金支持;四是,要通过成熟的目标国家和地区的“前沿据点”,如孔子学院、中国文化中心等机构全面扩大对外交流,提升“非遗”的国际认知度。

  第四,着力重视“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申请专利,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使之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护的内容。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加强对“非遗”各类项目的专利保护,用法律手段切实维护“非遗”的合法性存在和合理经济利益,为“非遗”提供可持续发展动力。

  “非遗”是我国文化的瑰宝,实现走出去战略,需要从五千年的沉淀中站立起来,这不仅考验着我们保护和传承自己的文化的智慧,也考验着我们面对世人、面向未来的魄力。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08月20日第345期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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