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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庆军]论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的创造性转化
——以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为例
  作者:彭庆军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06-23 | 点击数:14657
 

   [文章摘要]目前,许多民族地区仍保留着许多传统的社会组织。"寨老"、"侗款"是侗族地区主要的传统社会组织,在传统的侗乡村寨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通过对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的调查发现,在国家介入的推动下,传统的"寨老"、"侗款"在经过结构功能的创造性转化后,变成了与现代乡村治理相契合的"老年人协会",这对于其他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民族地区 社会组织 创造性转化 侗族


  目前,许多民族地区仍保留着许多传统的社会组织。“寨老”、“侗款”是侗族地区主要的传统社会组织,在传统的侗乡村寨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通过对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的调查发现,在国家介入的推动下,传统的“寨老”、“侗款”在经过结构功能的创造性转化后,变成了与现代乡村治理相契合的“老年人协会”,这对于其他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具有借鉴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因地制宜”、“因俗而治”是传统中国民族地区的主要治理方式,因此,在不同的民族地区,有着不同的乡村治理模式,也创造了丰富的社会组织形式。如彝族的“家支”、瑶族的“寨老”、侗族的“侗款”,等等。范毅(2002)指出,侗族、苗族等少数民族曾长期保留着形式上与今天的村民自治极为类似的原始民主自治组织。陈洁莲(2009)将历史上壮族农村“都老制”的特征概括为四个方面:民主选举、民主立“法”、民主议事以及民主监督,认为其具有“村民民主自治特征”。何斯强(2006)认为民族村寨自治组织具有维系村寨稳定、传承民族文化、组织村寨生产等社会功能。王国勇(1998)则阐发了布依族传统“议榔”组织运行中的管理民主思想、公仆意识、集体主义精神等对现代乡村建设的意义。也许正是由于其现代化发展的滞后,民族地区相对非民族地区而言,有着更加丰富的传统社会组织可供利用。

  然而,大部分民族地区丰富的社会组织毕竟是“传统的”,有些地区的传统社会组织与现代乡村的治理就存在着诸多的冲突。如王明雯研究指出,在凉山彝族地区,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断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传统的“家支”组织在调解因“毒品”问题而起的纠纷中,明显超出现代法治的范围。在西北民族地区,传统宗教组织对乡村政务的干预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随着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其丰富的传统社会组织要么在与现代化要求的现代民主、法治相冲突中消亡,要么就必须逐步通过创造性转化,与现代社会相适应。本文试图通过对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各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的调查,揭示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传统社会组织的创造性转化及其价值。

  二、案例选择与研究方法

  (一)案例选择

  侗族地区是传统社会组织相对丰富的地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是典型的侗族地区,位于湖南省西南边陲,湘、桂、黔三省(区)交界之地,素有“南楚极地,百越襟喉”之称。全县辖21个乡镇,总人口23万人,有侗、汉、苗、瑶等13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81.3%、侗族占78.3%,是湖南省成立最早的少数民族自治县,也是全国侗族村寨社会组织、文化保存相对完善的县,而且曾荣获全国村民自治示范县。

  传统的侗族社会主要以家族、寨老、合款等组织进行社会管理。款是其社会的自治组织单位。款组织有小款、中款、大款、联合大款之分,一般几个村寨组成一个小款,几个小款组成一个中款,几个中款组成一个大款,若干个大款或绝大部分侗族地区组成联合大款[2]。这种以“款”为单位的“寨老”式治理主要是古代王朝对侗族地区分而治之策略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后,尽管这些传统的组织在形式上被革除,在侗乡民间当中一直都还遗留着松散的类似于寨老、族老的宗族组织,只是在解放初期的三十多年当中没有明显表现出来而已。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这种隐藏的村寨组织慢慢突显现来,并在村寨生活中日益活跃[3]。近年来,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所有的侗族村寨都成立有老年人协会,而在汉族、苗族、瑶族村寨则没有老年人协会。而且,就其全县范围而言,侗族村寨的乡村治理水平明显高于其他族群村寨,调查发现,其主要因素之一就是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因此,选择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作为案例,一则因为侗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相对丰富,二则这种传统社会组织经过了一种创造性的转化,三则经历了创造性转化后的社会组织在侗族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此为例进行分析,对其他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的创造性转化有重要的启示。

  (二)研究方法

  由于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十分不均衡,传统社会组织形式各异,要从这纷繁复杂的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实践中抽象出一种普适的传统社会组织创造性转化的模式,理论上既不可能,现实中也不存在。因此,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传统社会组织创造性转化的研究只能通过田野调查方法进行案例研究。本研究一是对通道县一些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会长”(即传统的“寨老”)进行一对一的深度访谈,了解老年人协会的组织结构、功能及来龙去脉等;二是对村、社干部进行正式与非正式深度访谈,了解村干部等正式权力机构成员对“老年人协会”的看法;三是对该村农户进行随机走访,了解其一般村民对“老年人协会”的看法。

  从研究视角看,目前的调查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利用传统的社会组织促进本地区的民主治理,但对传统社会组织的创造性转化则明显关注不足。传统的社会组织要在现代乡村民主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其自身的创造性转化是前提。这种创造性转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社会组织的结构性转化,二是传统社会组织的功能性转化。因此,从传统社会组织的结构——功能的创造性转化来进行研究,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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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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