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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云贵】伊斯兰宗教与伊斯兰文明

【吴云贵】伊斯兰宗教与伊斯兰文明

                                                   伊斯兰宗教与伊斯兰文明

                                                         作者:吴云贵

  摘要:伊斯兰文明是在伊斯兰教基础上创造的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的综合体,它对穆斯林个体的身份认同、群体的社会生活、伊斯兰国家的政治体制、伊斯兰世界的形成和发展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广泛、深刻、巨大的影响力。伊斯兰文化的显著特征是统一性与多样性密切结合、互为依托、相辅相成。从文化、文明视角深化对伊斯兰宗教的研究,有助于人们全面客观和历史地认识人类宗教现象。

  关 键 词:伊斯兰教;伊斯兰文明;中世纪;伊斯兰文化;宗教研究

  作者简介:吴云贵,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732)。

  文章编号:1673-5161(2009)01-0003-09 中图分类号:G371文献标识码:A

  尽管当今世界各种文明体系每一种都与人类宗教相关,但像伊斯兰文明这样至今仍与宗教形影不离、密不可分的现象,即使不是特例,也实属罕见。对于阿拉伯人以及世界许多“全民信教”的民族而言,伊斯兰教不仅是文明的重要渊源,而且这一宗教本身构成了古老文明的基本内容和表现形式。

  人类文明发展史表明,任何一种文明都受时空限制,伊斯兰文明也是如此。在时间上,当代伊斯兰文明可以理解为中世纪伊斯兰文明在当代的继续和发展。在空间上,伊斯兰教是世界性宗教,伊斯兰文明也超越了国家、民族、地域的限制范围,成为世界性的文明体系之一。

  因篇幅所限,我们将把讨论的范围限定在中东阿拉伯世界。这样处理有两条依据:一是历史上阿拉伯文明先于伊斯兰文明产生,后来由于受宗教文化的影响,而被吸纳为泛伊斯兰文明的一部分;二是阿拉伯世界是伊斯兰世界的基础和核心,伊斯兰文明亦称阿拉伯文明或阿拉伯—伊斯兰文明。

  在人类文明研究中,一种广为流行的观点和做法是按照文明的形态、性质和功能来区分文明的类型和层次,乃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之说。如果沿用此说来衡量伊斯兰教就会发现,它同样具有上述三类文明的基本形态、属性和功能。这在我国宗教学术界已成为一种共识,如几年前出版的一本专著就以《伊斯兰文明》命名[1]。此外,近20年来中外学者有关当代伊斯兰复兴的论著也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们强调,“伊斯兰”不只是一般意义的宗教,而且是一种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生活方式与文明方式。

  一、伊斯兰教与个体身份认同

  作为社会成员,个体是社会文明的创建者和传承者,个体的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到文明成果的形式和内容。从社会文化学角度看,个体的价值取向实质上是“文化认同”问题,只是个体身份认同所涉及的,主要是个体关于文化身份问题的一种“自觉”或“自我意识”。而宗教信仰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宗教意识,则是个体身份认同的基本要素和重要标识之一。

  在传统伊斯兰社会制度下,由于社会上不存在独立于宗教的思想文化体系,因此所谓个体身份认同,亦即认同伊斯兰宗教价值观。历史上这种传统的宗教文化价值观主要体现为以真主名义颁布的伊斯兰教法(沙里亚),其相关规定成为穆斯林个体日常生活各个领域必须严格遵从的道德规范和基本行为准则。[2]它对穆斯林民众个体身份认同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它为穆斯林个体身份认同提供了唯一、不可替代的价值源泉。对于穆斯林个体而言,信仰伊斯兰教既是价值观的一种自我选择认定,更是践行真主“预定”的道德义务。《古兰经》中宣布,真主“已选择”伊斯兰教为穆斯林的宗教(5:3),穆斯林与真主的关系是“奴仆与主人”之间“敬畏”和“服从”的关系。伊斯兰教坚持“认主独一”的基本教义,这一严格的一神论信仰的确切含义是:真主只有一个,真主所代表的真理只有一个,真主所体现的宗教文化价值观,即至真、至善、至美的精神境界和源泉只有一个。伊斯兰教排他性的宗教信仰在满足了自身价值需求的同时,也为信徒接受外来的思想文化和价值观造成很大的障碍。

  其次,它为穆斯林个体的身份认同制定了具体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伊斯兰教法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依据,以真主启示、诫命的形式,就穆斯林日常生活各个领域(宗教礼仪、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商事交易、刑事犯罪和处罚等)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作出相应规定。它以宗教的名义将人际关系转化为信徒个体与真主的关系,并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便从宗教信仰、宗教义务的角度去指导、约束、规范人的行为。法自真主意志而出的思想观念,在极大地增强了教法教规的神圣性、永恒性、不谬性的同时,也使伊斯兰教法的现代改革成为一项艰巨任务。伊斯兰教法对于穆斯林个体身份认同最显著的影响是“区别”意识,即把世界区分为“伊斯兰领土”和“非伊斯兰领土”,将人群区分为“穆斯林”与“非穆斯林”。而判定一件行为是否正义得体,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相关规定。从现代价值转换角度看,这意味着一种外来的价值准则,只有想方设法将其“转化”为伊斯兰文化价值准则,才有可能为穆斯林所接受。

  最后,它为穆斯林个体身份认同规定了终极目标。伊斯兰教提倡“两世吉庆”,轻今生而重来世的思想不像有些宗教那样强烈。尽管如此,伊斯兰教仍坚持认为,今世的物质生活是短暂的、次要的,而后世的精神生活则是永恒的、根本的。因此, 相信“世界末日”和“死后复活”成为伊斯兰教的基本信条之一。对于穆斯林个体而言,这意味着只有在今生就被列入“天道”,并不断用善行义举来证明自己的虔诚,才能在后世进天堂享福乐,获得“两世吉庆”。伊斯兰教法所指明的“大道”、“主道”,实际上也是在精神信仰上为穆斯林所确定的终极目标;穆斯林个体只有终生遵循真主指引的大道,其人生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和意义。

  二、伊斯兰教与群体社会生活

  伊斯兰教是具有广泛社会参与性的一种宗教信仰和文化方式,以其宗教精神和价值准则来指导社会生活并对偏离“正道”的社会行为予以匡正,是这一宗教传统的显著特色。历史上伊斯兰教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涉及政治、经济、伦理道德、法律制度及文化教育等诸多领域。概而言之,伊斯兰教的历史影响以“政教合一”的国家观、族教同源、族教一体的民族观和社会发展观更为重要。

  公元7世纪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半岛北部兴起之际,阿拉伯社会正处在由原始公社制向统一的民族和国家过渡的历史进程之中。初兴的伊斯兰教,从一开始就肩负着历史赋予的重要使命,这一使命就是在宗教的名义下把分散的部落联合为统一的民族和国家。7世纪下半叶始建于麦地那的“乌玛”(umma),是伊斯兰教历史上第一个以宗教名义成立的社会组织。作为穆斯林的社会共同体,最初的乌玛实际上只是一个部落联盟,后来逐渐发展演变为民族和国家。不同于氏族、部落、家庭等以共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乌玛是以共同的宗教信仰为纽带的穆斯林社团组织。历史上首次对“乌玛”予以界定的是《古兰经》(3:110)一节经文启示,将乌玛称为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族”,而伊斯兰教则是真主为这一穆斯林民族所“选择”的宗教(5:3)。《古兰经》以明确无误的语言肯定了宗教信仰的民族性和民族构成的宗教性。乌玛既是以伊斯兰教信仰为基础的民族实体,又是这一新兴宗教的社会载体。《古兰经》中从宗教角度对民族成员所提出的基本要求,诸如劝善戒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和服从真主及其使者等(9:71),表达了用宗教属性来界定民族属性的意向。在伊斯兰教看来,“族”与“教”不仅是同源的,而且是一体的。今天看来,族教同源、族教一体的民族宗教观,虽然不完全符合世界上许多已有自己的文化后又改奉伊斯兰教的民族的历史实际,但作为一种宗教理论“原型”,其影响无疑是巨大和深广的。

    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亲政的麦地那时期(632~661年),被后世宗教史学家们认定为穆斯林社会发展史上的“黄金时代”。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组织结构非常简单,人际关系较为平等和谐。这种比较素朴、民主、平等的社会状况,在经训、教法、典籍等文献中多有反映和美化,成为伊斯兰社会发展观的历史文化依据。族教同源的典型社会发展观认为,对于阿拉伯民族而言,伊斯兰教的兴起是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历史事件。“蒙昧时代”的阿拉伯人,直到伊斯兰运动在阿拉伯半岛勃然兴起后,才真正开始成为一个文明的族群。不仅阿拉伯民族的起源和发展史与早期伊斯兰教的历史血肉相连,在民族共同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家也同样被看作是社会伊斯兰化的一个结果。因此,由宗教先知穆罕默德亲手创建的乌玛,既是民族、国家和社会,又是承载着伊斯兰教使命的宗教社团。伴随着历史上伊斯兰运动不断取得辉煌胜利,早年伊斯兰教的社会历史意义也不断得到肯定和扩展,并被提升到新的高度和层次。作为伊斯兰文明的起点和源头,麦地那时期穆斯林社团的历史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伊斯兰教事业的成功证明了功利主义原则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早年麦地那穆斯林社团是在同反对伊斯兰教的旧势力、旧秩序斗争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它的胜利和成功结束了昔日穆斯林民众受压迫、被奴役的历史遭遇,而跃居为新国家、新社会的主人。以宗教的名义捍卫信徒的物质利益,直接关系到伊斯兰教事业的成败,功利主义因此而成为伊斯兰文明的重要原则之一。
  第二,麦地那时期的社会实践证明了宗教精神对社会现实的指导作用。先知穆罕默德在创教过程中,曾分别在麦加和麦地那向民众传达真主的启示。在麦加,他的布教传道几乎无任何进展,而在麦地那则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在于他把宣教与建立社团组织的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从此,作为真主启示的《古兰经》经文,不仅在精神领域对穆斯林有启迪作用,在社会政治领域也同样具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宗教经典因此而成为伊斯兰政治文明的基石和重要源泉之一。

  第三,麦地那时期确立了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作为宗教先知和使者的崇高地位和人格魅力。随着事业的成功,这位历史人物被信众拥戴为杰出的宗教领袖和国家首脑,系立法、司法、军事和行政大权于一身,其决断具有至上的权威性,其言行成为必须效仿和遵循的“圣言”、“圣行”,由此而产生的对于“政教合一”的精神领袖的尊崇和信仰,成为伊斯兰教基本信条之一。因此,所谓伊斯兰文明,也即宗教先知穆罕默德所开创并不断得到发展和创新的一种文明方式。
  
  三、伊斯兰教与国家政治体制
  
  不同于西方的基督教,传统上伊斯兰教是“政教合一”的宗教。所谓“合一”,首先是指政治观念并非独立于宗教意识形态;其次是指宗教的设立和功能并未与国家体制和职能分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伊斯兰国家的政治文化建设,由于受到西方化、世俗化潮流的巨大冲击和影响,发生了许多显著的变化。但就大部分国家而论,明确、彻底的政教分离的实现,还要经过漫长的岁月。

  “政教合一”的国家体制,是由伊斯兰教的特性所决定的。创立伊斯兰教的根本宗旨是把真主的启示传达给全人类,以便他们按照真主“预定”的方式过上美好的生活。真主教化人类的崇高目标以及真主无以伦比的地位,从一开始就确定了伊斯兰精神文明的宗教性。伊斯兰教相信真主为宇宙万物的创造者和主宰者,而民族、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是真主的“造化物”,它们不可能脱离真主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相反,作为真主“创世计划”的一部分,国家政权和行政制度不过是践行真主意志的工具,其宗旨和职能同样是神圣的,而非纯粹世俗性质的。

  伊斯兰教神学思想高度重视真主本体和属性的统一性。伊斯兰教“认主独一”的教义思想,强调真主创造世界与管理世界的统一性,在理念上否认“分离”、“分权”,而主张“合一”、“一体”等思想观念。这种传统宗教理念在认识论上否认精神与物质、神圣与世俗、国家与教会之间的本质区别,因为它们的存在都取决于真主的意志,都是真主的造化物。因此,从根本理念或文化基因上看,伊斯兰教完全不同于信奉二元论政治哲学的基督教,难以像基督教那样接受“分权制”观念,将短暂的、有限的、世俗的权力归于国家政府,而把永恒的、绝对的、灵性的权力留归真主(上帝)自身。

  历史上宗教与国家政权的关系问题曾受到宗教学者的密切关注,他们阐述的“哈里发学说”成为中世纪伊斯兰教政治学说的核心内容,其影响一直延续到近现代。伊斯兰教认为,国家政府的组成不是为了有效地管理行政事务,而是为了按照真主的诫命去弘扬宗教的智慧和真理。真主为世人所指明的“大道”称为“沙里亚”(Sharia),它是国家政府的根基,国家政府只是为了践行“沙里亚”规定的准则而设立的。“伊斯兰国家的根基不是意识形态,不是政治、领土、版图或伦理性质的,它的基本目的是捍卫和保护信仰。”[3]13

  中世纪伊斯兰制度文化的主旨,既是为了从国家体制上来保障宗教信仰的神圣性,也是为了用宗教信仰的神圣性来确证王权统治的合法性。在“正统哈里发”学说所设计的政治权力三角结构中,国家政权或政治合法性的渊源来自代表真主意志的“沙里亚”,它是绝对的善、社会正义或良心的象征;作为一个整体,穆斯林社团(乌玛)是先知根据真主的启示所创建的,其根本宗旨是代表民意、作证象征着光明和正义的真主;先知去世后,民意的代表者则是精通经训、教法知识、德高望重的伊斯兰宗教学者(乌来玛);而伊斯兰国家政府则由称之为“哈里发”(意为代表者、代理人)的封建君主主持,其主要职能是“替天行道”,即以“真主使者的代理人”名义实施真主“预制”的伊斯兰大法(沙里亚),并具体地主持政务、统治伊斯兰国家。中世纪伊斯兰政治学说正是为了协调上述三角关系,而由历代宗教学者所阐释的。从对后世的影响看,他们所论述和争论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国家政权的宗旨和政治合法性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主流的思想观点是竭力调和两种互相对立的思想倾向。一方面宗教学者在理论上坚持“真主主权论”思想,认为不论是早期的穆斯林社团(乌玛),还是晚期的哈里发国家,都是根据真主的启示创建的,国家的最高主权属于真主,而国家的根本宗旨是实施体现真主诫命的伊斯兰教法(沙里亚);作为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人”,国家君主哈里发权威源自真主的“委托”,哈里发忠诚于“真主的法律”,其统治权才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宗教学者又根据现实政治利益的需要,对封建王权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尽管他们所构建的哈里发学说在名义上承认“真主主权”,而封建君主只是“真主的奴仆”,但同时又认为哈里发制度也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须的,哈里发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

  第二,伊斯兰国家政权在多大程度上依赖君主的品质问题。历史上大多数宗教学者都把国家的兴衰荣辱归结为哈里发个人的品行操守问题,在其著述中对于国家君主的资格和品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预期,认为哈里发最重要的品质和能力是信仰虔诚、学识渊博、精通律法、执法公正、亲理朝政、执政为民。[4]15-22这种将国家政权的性质与统治者个人的宗教信仰和品行联系起来的思想,至今在伊斯兰世界仍有广泛的影响。如许多阿拉伯国家的宪法除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外,还规定国家元首只能由穆斯林公民担任。此外,传统伊斯兰宗教政治学说强调,国家君主哈里发应当通过推举方式产生。当今伊斯兰世界流行的观点则认为,当年的推举制度也即今天的“伊斯兰民主制度”。

  第三,臣民与君主的关系问题。传统伊斯兰宗教政治学说在名义上肯定“真主主权”的同时,主张对违犯教法教规的不称职的君主可以废黜,但并未在制度上作出具体规定。相反,主流的思想是强调“权威与服从”观念,以利于社会的稳定,避免社会动乱。《古兰经》明确要求穆斯林信众要“服从”真主、服从使者和民众的“主事人”(4:59)。这里所讲的“主事人”,是指上自君主下至基层民众领袖的各级行政官员,而以代行“真主主权”的哈里发地位最高。顺从真主是行天道,而服从君主则是尽人道,二者相辅相成。“圣训”中也有类似的言论:“服从真主就是服从我,服从伊玛目就是服从我;反叛我就是反叛真主,反叛伊玛目就是反叛我。”[3]57这里所讲的“伊玛目”与“哈里发”同义,指伊斯兰国家的封建君主。可见,伊斯兰教所讲的“权威与服从”,实质上是“君权神授”的一种说法,主政的国家君主只要在名义上尊重代表“天道”的伊斯兰教法(沙里亚),便自动取得了统治人民的合法权力。尽管如此,在法理和道义上,神权仍然是对王权的一种限制和约束。

  四、伊斯兰宗教与伊斯兰世界

  当今世界三大宗教,每一个都代表一种古老的文明。尽管三大宗教文明都是世界性的,但“佛教世界”、“基督教世界”之说,皆因不常使用而有陌生之感,唯独“伊斯兰世界”仍然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概念。因此,弄清它的多层次含义,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伊斯兰文明,包括它与伊斯兰教的复杂关系。

  “伊斯兰世界”的首要含义,可从宗教地理学角度加以诠释,它使人联想到伊斯兰教流行的地理范围或世界穆斯林的人口分布。历史上伊斯兰教经过三次大规模的扩张和宣教运动,迅速从阿拉伯民族宗教演变为世界性宗教。目前伊斯兰教主要流行于西亚、北非、中亚、南亚、东南亚、东西非洲等地,世界穆斯林总人口约为12亿左右,约占世界总人口的五分之一。

  从国际政治学意义上看,“伊斯兰世界”是指由伊斯兰国家组成的松散联盟。所谓伊斯兰国家,一般是指穆斯林人口占其总人口半数以上的国家或历史上受伊斯兰教影响较深的国家,伊斯兰国家均为伊斯兰会议组织的成员国,目前这一泛伊斯兰国际组织共有57个成员体,其中大部分是亚洲和非洲的发展中国家。

  在国际政治领域,“伊斯兰世界”之说大体始自19世纪下半叶,当时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在欧洲列强的联合攻击下,面临解体的危险。为了挽救帝国,奥斯曼苏丹阿布杜勒•哈米德二世自称为全世界穆斯林的精神领袖(哈里发),发起泛伊斯兰哈里发运动。这一运动以泛伊斯兰主义为政治工具,号召全世界的穆斯林联合起来,在奥斯曼苏丹—哈里发的领导下,用伊斯兰“圣战”来打败欧洲列强。泛伊斯兰哈里发运动以失败告终,但作为政治文化遗产,泛伊斯兰主义仍有一定的影响力,与西方对立的“伊斯兰世界”之说,正是泛伊斯兰团结的重要体现。

  二战后,随着国际政治格局的变迁,泛伊斯兰主义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明显变化。为了重新整合支离破碎的伊斯兰世界,以便在经济、政治、外交等领域开展有效的互助合作,伊斯兰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1969年9月于摩洛哥首都拉巴特召开的第一次伊斯兰国家首脑会议首次就加强伊斯兰国家团结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会后发表的声明强调,共同的信仰是伊斯兰各国人民彼此接近、团结合作的“有力因素”,各国决心维护旨在促进人类进步的伊斯兰精神、道德、社会、经济的价值,坚信作为人类平等权利基础的伊斯兰教义,努力维系伊斯兰国家人民之间的兄弟情谊、精神纽带,维护建立在公正、谅解、摒弃种族歧视基础上的文明遗产。[5]63

  尽管战后伊斯兰世界一体化问题已引起重视,但不论经济一体化还是政治一体化,皆因种种难以逾越的障碍,未能取得重大、实质性的进展。仅就政治一体化而言:伊斯兰世界政治一体化的呼声自二战后从未停止过。在这一问题上,主流的意见是在现有的国际合作组织基础上采取渐进合作的方式,逐步过渡到成立统一的伊斯兰国家联邦。为此,有人建议可由各伊斯兰国家通过立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确认该教为穆斯林民族可以接受的唯一思想和实现民族政治统一的合适框架。同时,各国政府和人民应当共同努力保持伊斯兰文明,并把当代物质文明与传统伊斯兰精神文明、道德文明紧密结合、融为一体。可考虑分两步具体实施:第一步是不断提高伊斯兰国家间在各个领域合作的水平,以增进友谊、拉近彼此间的距离;第二步是在条件成熟时,将阿拉伯国家联盟或伊斯兰会议组织转变为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在拟议中的联邦制国家中,每一个阿拉伯或伊斯兰国家可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保留适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制度,各国政府根据宪法,行使联邦政府赋予的权力。

  战后数十年间,促进、推行伊斯兰世界一体化进程最卖力的国家是沙特,它对促进和维护伊斯兰世界的团结、互助、合作发挥了突出作用,也因此而被公认为伊斯兰世界的“精神盟主”。在沙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始建于1962年的伊斯兰世界联盟和始建于1970年的伊斯兰会议组织都很活跃,成为推进泛伊斯兰团结统一的得力工具。前者是泛伊斯兰国际宗教组织,后者是泛伊斯兰国际政治组织。此外,为促进伊斯兰世界的一体化,伊斯兰会议组织设立了许多分支机构,诸如伊斯兰开发银行、伊斯兰教科文组织、伊斯兰国际通讯社、伊斯兰国家广播组织、伊斯兰文明遗产保护委员会等。这些组织机构的宗旨、分工和日常工作各不相同,但在总体上都是为了促进伊斯兰国家在各个领域的团结、互助、合作这一战略目标而设立的。尽管如此,伊斯兰世界至今仍然不是统一的政经实体,它的联系纽带是共同的宗教信仰以及共同的伊斯兰文化。

  五、伊斯兰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

  学界盛行的观点认为,文明是人类在实践中为实现自己的本质力量所创造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精神的综合形态。[6]3如果沿用这一学说,则可将伊斯兰文明理解为中世纪历史上世界穆斯林各民族在伊斯兰教名义下创造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总和”所表达的不限于三种文化的综合或整体,也包括共同的文化精神或伊斯兰文化精神的共性。共性与个性或多样性相结合,是伊斯兰文化相辅相成、互为依托的两大基本特征。

  伊斯兰文化的共性,是指伊斯兰教精神文化本质的同一性。它是伊斯兰教教义思想传播过程中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结果。无论伊斯兰教传播到何处,世界各地的伊斯兰文化都具有这一共同的本质。具体说来,伊斯兰文化的统一性表现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首先是“认主独一”的宇宙观、人生观。“认主独一”是伊斯兰教信仰体系的基础,即承认真主是宇宙万物唯一的创造者、主宰者和恩养者,而包括人类在内的宇宙万物则是真主的“造化物”。真主创造和主宰宇宙万物的信念,确立了真主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体的主导地位,国家、社会乃至个体的行为只有符合真主的意志,才被视为是正确和得体的,才可能产生积极的意义和效果。对于世界各国的穆斯林信众而言,“认主独一”不仅是他们共同的宇宙观和认识论,而且也是他们普遍接受的人生哲学。对于许多虔诚的穆斯林来说,毫不动摇地坚信真主、身体力行地遵照真主的意志行事并在人生旅途结束时最终回归真主的精神家园,是他们人生哲学的基本要义和终极目标。在政治文化层面上,“认主独一”信念也有广泛的影响力。“认主独一”所肯定的“真主主权”观念,原来只是对真主属性的一种确认和表述,后来则成为伊斯兰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真主主权”观念在现代政治生活中转化为一种“双重忠诚”观念。作为一个穆斯林,首先要在信仰上绝对忠诚于真主,其次是在世俗意义上忠诚于民族、国家和人民。也就是说,“信教”与“爱国”是可以统一的,并非互不相容。
  其次是伊斯兰制度文化对于世界穆斯林的知与行的深广影响。传统上伊斯兰教制度文化是由作为知识精英的宗教学者阶层所代表。世界各国都有一批知名度较高的伊斯兰宗教学者,他们对制度化的伊斯兰教所作的权威解释,在枝节问题上会有一些差异,但在基本方面则是完全一致的。如在认知方式上,他们都主张把不证自明或先验的宗教启示知识(《古兰经》)、世代相传、经过考证的传述知识(圣训)与包含逻辑推论的宗教法学知识(伊斯兰教法)相结合而又有所侧重。启示知识直接源自真主的启示,属于不容怀疑、永无谬误的“绝对知识”;传述知识源自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及早年穆斯林一代的社会历史经验,是对启示知识的权威注释和重要补充。在伊斯兰文化传统中,这两种知识为基本知识,也是伊斯兰宗教文化最重要的源泉,它们代表智慧和真理,是可信的知识;而作为“辅助知识”的宗教法学则不同,它既在一定程度上被看作是人类理性知识的成果,又对这种成果的可靠性持怀疑态度。这种矛盾心态反映了伊斯兰文化传统中真主启示与人类理性之间固有的矛盾冲突。基本倾向是重天启而轻理性,认为人类独立获取的理性知识是易谬的,因而必须用天启来匡正理性的谬误。

  最后是伊斯兰教法对传统伊斯兰文化的决定性影响。伊斯兰教素以“法律宗教”和“规范性宗教”著称。以真主启示名义颁布的伊斯兰教法,为穆斯林信众提供了一整套宗教道德性质的行为规则,据以指导、规范其日常生活。作为一部完整的社会立法,伊斯兰教法以统一的法律规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来约束全体社会成员,有利于社会的整合、稳定和有序运作。历史上伊斯兰教法的内容因教派、学派不同而互有一些差异,但总体上是基本一致的,分歧只限于细枝末节问题。作为伊斯兰文化传统的一部分,伊斯兰教法为世界各族群的穆斯林提供了一部共同的法律,至今许多伊斯兰国家仍以教法为民事基本法。即使那些居住在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少数民族群体,他们在习惯上仍然遵守教法教规,并以教法学派归属作为宗教文化身份认同的基本标志。

  至于伊斯兰文化的个性或多样性,则主要是指这一文化系统内部子系统之间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是在伊斯兰文化统一性前提下的差异,因而也是伊斯兰文化千姿百态、丰富多彩的一种体现。这种文化差异性或多样性,主要是因为伊斯兰文化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受到外来的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影响造成的。

  伊斯兰教诞生之际,这一宗教文化的社会载体主要是生活在阿拉伯半岛北部的阿拉伯人,特别是贝都因游牧民族和城市商人。后来随着伊斯兰教势力的不断壮大,半岛以外被征服地区的埃及人、波斯人和其他许多民族的新穆斯林,甚至许多基督教徒、犹太教徒和琐罗亚斯德教徒都参与了伊斯兰文明的创造。历史上的阿拉伯—伊斯兰帝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文化资源丰富,正在形成中的伊斯兰文化不可避免地要接受和吸纳外来文化以丰富自身。仅从阿拉伯语言中的外来语之多和来源地之广,就足以说明外来思想文化对阿拉伯—伊斯兰文化的广泛影响。有专家指出,源自波斯文和希腊文的政治术语、源自希伯来文和叙利亚文的神学和宗教术语以及源自希腊文的哲学和科学术语,都显示出历史上各个地区、不同民族原有文化对正在诞生中的伊斯兰新文明的巨大影响力。[7]153希腊文化对伊斯兰文化影响至深,甚至有一种说法认为,伊斯兰教是希腊文化遗产的第三位继承人,前两位是希腊的和拉丁的基督教徒。

  伊斯兰文化消化、吸纳外来的地域、民族文化的过程,既是一个按照伊斯兰教信仰的要求统一化、规范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异质的非伊斯兰文化影响伊斯兰文化的过程。在此文化碰撞、交融和创新过程中形成的伊斯兰新文化,是一种独具特色、个性鲜明的综合文化。如果以民族语言为区分标准,伊斯兰文化又可细分为阿拉伯伊斯兰文化、波斯伊斯兰文化、突厥伊斯兰文化、乌尔都伊斯兰文化、马来伊斯兰文化、中国伊斯兰文化等板块,而每一个板块实际上都是各具特色的亚文化体系。它们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正是在阿拉伯化、伊斯兰化过程中保存下来的世界各民族本土文化中富有生命力的内容。

  伊斯兰文化统一性与多样性并存的事实表明,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伊斯兰文化有很强的同化能力。历史上阿拉伯—伊斯兰帝国凭借其强大的军事实力和政治权力,借助其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曾经统治着一块辽阔的领土。在其领土版图内,异质的希腊文化、拜占廷文化、犹太文化以及更具东方特点的古老波斯文化能够融为一体,充分证明了伊斯兰文化巨大的同化能力。伊斯兰文化因吸纳外来文化而具有多种不同的渊源,但每一种外来文化都因受主体文化的影响而被打上了阿拉伯—伊斯兰文化的烙印。因为吸纳外来文化,实际上是以伊斯兰文化为基础不断创新的过程,被纳入伊斯兰新文化的外来文化因素已经被同化、改造或重新组合了;二是伊斯兰文化具有很强的宽容精神。宽容来自文化本身的自信心和开放性。历史上阿拉伯穆斯林是统治者,他们虽在宗教身份认同上表现出强烈的区别意识,但他们感到没有必要把自己的信仰强加于他人,诚如《古兰经》所指明的,“宗教信仰,决无强迫”(2:256)。宗教信仰上提倡宽容,宗教文化上同样也倡导纳百川于大海的文化宽容精神和开放态度,因而各种不同的宗教文化都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这种态度同今天某些具有极端主义倾向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派别盲目排拒外来文化的保守主义态度形成鲜明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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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阿拉伯世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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