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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乐的人类学”和“音乐人类学”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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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楼上说的有点问题:
引第三段第二句“音乐不是(或者说不仅是)社会文化的一个功能块”
引第三段末句“人是一种被技术所控制的技术,而音乐恰恰是一种技术模式”

如果音乐作为一种技术模式存在于当地人的生活中,那音乐也就被赋予了“功能”!而事实上在原始时期的“音乐”(实际上是乐舞)几乎都是“功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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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引“封建社会里,当古典的中国宫廷乐器(古筝、古琴)和民间的乐器(唢呐)相遇的时候,都会碰撞出社会认同的火花:宫廷的是”雅“的,而民间的是“野”的。这样一来,更多的抽象概念诞生了,人们不仅了解了“我们和动物”有什么区别,还了解了同样作为人的“雅的我们”和“野的他们”的区别。是音乐,在听觉方面,带给了人这样的抽象意识上的区别。”
这样的社会认同是政治强力赋予的,音乐这时候也只是个受力者,或者说它只是作为社会阶层划分的标签.

引“是音乐,在听觉方面,带给了人这样的抽象意识上的区别。”音乐的听觉,说的是音乐的本体,但音乐本身不能表达什么,这准确来说是音乐受文化控制而产生的文化现象。

与楼主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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