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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仿佛不知道自己……已成为笑柄和引起鄙视

他们仿佛不知道自己……已成为笑柄和引起鄙视

他们仿佛不知道自己……已成为笑柄和引起鄙视

东方早报 2009-7-5 2:37:40



  李公明



  迈克尔·杰克逊的突然辞世,使全球歌迷深感震惊。我和我妻子初识杰克逊是在1987年他的《真棒》(Bad)出来以后,我们在广州的科技书店音乐柜买到这张黑胶唱片,但我们一直以来并没有成为他的歌迷。

  就像有太多不同的角度来观察这位流行音乐的巨星一样,也有太多的不同角度观察世人与他的音乐的关系。在我阅读的有限信息中,来自索马里的这个场面触动了我:在战火纷乱的索马里首都摩加迪沙,一群年轻的索马里男子不顾他们周围正在进行的内战,用了好几分钟来听他们最喜爱的杰克逊歌曲;他们不能把录音机的音量调高,因为害怕被青年党成员听到——青年党是正在为推翻索马里政府而战的一个激进伊斯兰团体,他们不容许有音乐或者舞蹈,而且曾经威胁说要惩罚任何违反这项规定的人。为什么有人会愿意冒着生命的危险,听迈克尔·杰克逊的音乐?

  这可能不应仅以他的音乐风格、唱片销量、传奇人生等来解释,还应看到他代表了一种精神上的力量——叛逆、反抗、绝不屈服的力量。对于这种力量的领悟不是光从演唱会上所能完全获得的。1996年9月7日,在捷克首都布拉格市内,杰克逊的“历史之旅”欧洲巡回演唱揭开了序幕。太空舱和坦克车同时出现在舞台上,令人炫目的军装、震撼人心的声光特效,使整个演出仿佛回响着历史的雷鸣。捷克总统哈维尔在前一天会晤了杰克逊,而这样一个永远也长不大的孩子 ——他说自己是现代的小飞侠彼得·潘(Peter Pan)——的塑像在几天前居然被竖立在布拉格的一座小山上,该处原竖立的是斯大林雕像。1999年6 月25日,杰克逊在韩国邀请其他歌星共同开慈善演唱会,他最后一个出场演唱Earth Song,这时有一辆坦克——又是坦克!——开上舞台,坦克里出来一个美国大兵,后被一个拿着百合花的小女孩感动得放下武器,场面震撼感人。

  摇滚音乐无疑代表了某种力量,但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呢?恐怕与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听音乐的人的处境有关。多年前读郝舫的《伤花怒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10月),颇为关注书后的附录《摇滚乐麻烦大事记》(“麻烦”在这里是一个很有国情意味的概念,但其涉及的审查、听证、诉讼等事项却是美国式的),从中可见美国摇滚音乐的发展与各时期的道德伦理、政治观念等发生的尖锐冲突,因而可以从反面提供对于“反抗的力量”的具体认知。可惜的是法国文坛怪才贾克·阿达利在他的《噪音:音乐的政治经济学》(宋素凤、翁桂堂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中并没有太多地涉及流行音乐,否则的话,我们可能会有更丰富的流行音乐政治经济学。但是,阿达利已经深刻地指出了音乐与政治的关系:“极权主义理论者给了我们再清楚不过的答案,他们异口同声地辩称查禁颠覆性的噪音是必需的,因为它代表对文化自主的要求、对差异与边缘游离的支持:这种对维护音乐主调、主旋律的关切,对新的语言、符号或工具的不信任,对异于常态者的摈斥,存在于所有类似的政权中。它们直指文化压制与噪音掌控在政治上的重要性。”(第7页)作者还认为,“摇滚乐、灵魂音乐和年轻人的反叛共同兴起;却又在年轻人被轻音乐生产方式所收编时消散。”(第11页)总之,那种反叛的力量从根本上看就是政治叙事的力量。

  近日读到著名的英国法律史学家威廉·S. 霍尔兹沃思的《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何帆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5月),所引发的不仅是对“法律与文学”的思考,更有对于司法现实与精神价值之间关系的关注。霍尔兹沃思论证的是,法律史研究可以从狄更斯文学作品中获取丰富的、生动的资讯,因此应该把狄更斯同时也看作是一位优秀的法律史学家。问题并不太复杂。第一,这是相近于“文学中的法律”的性质,但更准确的话应说是“文学中的法律史”,关注的是文学与法律史的互证;第二,揭示了狄更斯小说中的法律描述对于英国司法制度与法官、律师的批判性。特别应该提到的是,译者在译文中添加了大量的译注,使作者在行文中随时提及、但却没有展开解释的英国法律概念、人名、事件等容易被中文读者理解,这些工作都很有价值。

  在本书中需要深入体味的是,作者对狄更斯如何描写形形色色的法律人的分析(主要见第二章),这比分析狄更斯如何描述司法程序等等更有难度。作为一名法律史学家,仅仅熟悉制度、程序、文本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了解和熟悉当时的法律人的职业性格、言谈举止、心态和价值判断。狄更斯对这些问题的了解极其深刻、精准,而且能够使读者通过文字而感同身受。在对司法弊端的认识中,狄更斯在作品中灌注了强烈的人文批判精神和真实感触:一面是法院的怡然自得、衣冠楚楚,另一面是当事人的悲愁呼号;那些法官们“仿佛根本不知道他们的名声在英国各地已经成为莫大的笑柄,引起了普遍的恐惧、鄙视和痛恨;他们已经名誉扫地,除非出现奇迹,否则就不能给任何人带来幸福”。(第119页,引狄更斯《荒凉山庄》)这些文辞都具有典型的狄更斯式的嘲讽与蔑视的口气。

  在影视文化流行的时代,法律电影中的法律庭审成为了许多人的法律启蒙教科书,美国法学教授保罗·伯格曼和迈克尔·艾斯默的《影像中的正义》(朱靖江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8月)分门别类地对各类庭审片进行了故事简述、法理分析和案情简述。最有价值的是法理分析部分,既是对电影故事中的庭审过程的创作合理性进行甄别,更重要的是联系现实中的法律制度、庭审实务和辩论技巧进行分析,似乎很有点“作为文学的法律”的意味——法学生大可以从中学习解释文本、营造氛围、选择伦理立场、维护审美形象等等法的相关因素。

  在“法律与文学”领域的中文出版物中,目前恐怕还找不到比理查德·A.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增订版,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9月)更有学术魅力的著作。一方面,波斯纳仍然保持着对于法律与文学关系研究的警惕:虽然互相吸引,“但这个领域也充斥着错误的论题、带偏见的解释、肤浅的争论、轻率的概括和表面化的理解”(第6页);另一方面,他肯定这是一个新生的交叉学科,在其中可以开掘到新的洞识。在他的书中这种洞识层出不穷,比如,在第五章“对法律不公正的文学控诉”中,“法律与愤懑”、“文学和法律中的浪漫主义价值观”等等这些章节是如此的吸引人,从中定能深受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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