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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俗角色”的问题

陈秋同学:你提出的问题在民俗学理论与实践中都是很有意义和令人感兴趣的问题。首先,这是民俗主体论中出现的问题,一定要在主体论中找到相关的理论支点。第一个支点是民俗主体是人,是具有俗民身份的人,母亲、女儿;婆婆、媳妇;当然都是俗民中的人,同时结成民俗的关系。第二个支点是人的民俗养成及其“习俗化过程”,即母亲在习俗化进程中自然而然地对儿女(特别是对女儿)实施习俗养成的“传”的职能,担当“传”民俗的角色;儿女(特别是女儿)在此过程中处于被养成的“受”的时段和位置,担当着“习”民俗的角色。婆婆和媳妇同样,在“传习”着如何做媳妇的传统习俗,从而担当相应的民俗角色。第三个支点是民俗是人类文化范畴的概念,民俗角色是一种担当民俗文化记忆、文化传习的的直接当事人,他们是在自然而然、习以为常、约定俗成的状态下担任民俗角色的。所有这些都是民俗学范畴的界定,和社会学对社会成员的角色识别、分工是有明显区别的。
    无论社会学的社会角色怎样界定,我可以肯定,他们或她们都在传习民俗文化中分担着各种民俗学定义下的民俗角色。据我调查:吉林有一位满族老教授(社会角色)同时也是满族富察哈喇的萨满传人(非职业的民俗传人)。研究民俗学要牢牢把握住民俗学范畴和领域的视野或视角,对相邻学科可以参照和关照,但在理论鉴别时,最好不要轻易进行两个不同学科的概念置换。以免影响自己对本学科的研究信心。
                                                    乌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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