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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词国度的文化遗产·2011教学版块

长城的保护与传承措施

长城的保护与传承措施
    长城以其“上下两千年,纵横十万里”久远广阔的时空跨度,被赞誉为人类历史上最为宏伟壮观的人工建筑奇迹。长城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深远巨大的影响,也积淀和凝聚了极为丰富深刻的思想内涵,鲜明地体现出构筑者的思想感情、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熔铸了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今天,在多民族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长城早已生去了它本来的军事意义,成为人们凭古吊今和欣赏自然风光的旅游胜地。座座雄关险隘,建筑雄奇壮美,古韵犹存,地势危峻险要,风光秀丽,在祖国的大地上散发着夺目的光彩。
长城是跨越多个省份的不可移动文物,规模巨大,其所处人文、自然环境之复杂,管理难度之大举世少有。这个特点是其他文物所没有的,也随之产生了一些特殊问题。例如:长城绵延万里,决定了有关工程建设不能完全避免涉及长城,因缺乏相应规范,在一些工程建设中,随意拆毁、穿越长城的情况时有发生;长城至今未统一规定为一定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上的漏洞较多,仅不当的旅游开发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造成的破坏就让人触目惊心;部分地方、特别是行政区域界线附近的长城因管理权限不明,致使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四有”措施(即有保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档案)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由于线长面广,对部分居(村)民在长城上取土、取石,或在长城及其周边进行农耕生产等行为的监管难度很大,长城因此遭到较大损坏。为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有必要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的特点和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专门制定一部保护长城的行政法规。
    今人对长城的关注,首先是从文物保护的角度着眼。时至今日,长城在各个地区保存的状况很不平衡,在北京、秦皇岛或甘肃的嘉峪关,长城因有旅游开发价值而受到各级政府和群体的关心,长城的修缮或保护得到有效的加强。但是更多地区的长城遗址却没有这么幸运,它们处在无人过问或忽略的状态之下;要么就是停留在官员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文件宣传当中。根据2002年8-9月中国长城学会组织的专家考察的报导,现存的长城大致呈现这样的景况:三分之一保存得比较好,受到政府和人们地重视,主要是这些地区具有典型性和旅游开发价值;另外的三分之一保存尚好,虽然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包括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剩下的三分之一则完全被破坏了,其中最主要的是人为的损毁,而损毁的原因十分简单:当地人自己家里要修建房屋或牲畜棚窝,长城遗址的砖瓦正可以用作材料而不必花钱购买。对这些人而言,用长城的砖瓦修建自己的棚舍似乎是理所当然的行为,他们并没有将长城视为人类古典时代的奇迹而刻意的保护。从这个角度讲,国人对长城的理解仍旧需要政府和专家的大力宣传,特别是这种宣传更应该深入到与之有关的民众群体之中。
    目前,涉及长城保护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虽然有些地方不能涵盖长城的特殊性,但其对长城保护工作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长城保护条例(草案)》,这对长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长城的保护要依据《长城保护条例》,使长城保护有法可依。
长城作为中华民族的珍贵文化财富和世界文化遗产,受到世界人民的关注和敬仰。长城的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高低,保护状况的好坏,不仅关系到长城本身,而且关系到我国政府在文物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因此,长城的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具有深远历史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国家对长城的保护工作有:
              
(一)启动长城保护工程
    长城面临着相当严重的人为和自然破坏的威胁,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步伐加快,旅游和建设的侵扰使长城所承担的压力和风险不断增加,长城被列入2004年度世界濒危遗产名录,长城保护迫在眉睫。为切实加强长城保护力度,国家制定了《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年)总体工作方案》,计划主要从九个方面实施保护工程。这九个方面归纳起来就是摸清家底、编制规划、健全法规、理顺体制、开展宣传、加强研究、科学维修、执法监督和增加经费。一是开展长城调查、摸清家底、建立档案,做好长城保护工程的基础性工作;二是在对长城进行充分调查、全面评估、获取准确资料的基础上,于2009年底编制完成《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在长城保护、土地使用、生态保护、建设和旅游项目的控制管理等方面,明确实施长城保护工程的总体安排、全盘布局和最终目标;三是健全配套法规;四是理顺长城保护管理体制,明确责任,要求各地在2006年内基本完成对将长城交由企业经营行为的纠正,同时加强各级政府对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逐级签定责任书等措施,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五是深入开展长城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搭建各种宣传平台,普及长城保护知识,营造长城保护氛围,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长城保护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六是加强长城保护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国家级综合课题“长城及其保护管理研究”的实施工作;七是科学制定长城保护修缮计划,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分年度编制重点地段保护维修方案和重点部位抢险工程及其经费预算;八是依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破坏长城的行为;九是加大对长城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长城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文物局提供)
(二)确立长城保护的社会参与制度
    确立长城保护的社会参与制度,是因为长城绵延万里,仅靠现有的文物管理机构难以适应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必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长城的保护。为此,《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第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第二,被确定为保护机构的利用单位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第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的,可以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文物局提供)
(三)规范对长城的旅游开发
    为防止不当旅游开发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的破坏,《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二是已落实“四有”措施;三是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备案程序,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区、市)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并明确由省级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同时规定,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文物局提供)
(四)明确禁止在长城上开展的活动以及处罚措施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在长城上开展的活动,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主包括:                                                               
    不得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不得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不得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旅游容量指标。违反规定的,将作如下处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不得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违反规定的,将作如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局提供)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针对长城的具体保护措施颁布了《长城保护条例》,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76 号
  《长城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长 城 保 护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三条 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长城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 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第十三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
  第十四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
  第十五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
  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二)刻划、涂污;
  (三)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七)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
  (三)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按照职权划分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第二十一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接到报告的保护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第二十六条 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
  (二)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第三十条 保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未对长城进行日常维护、监测或者未建立日志的;
  (二)发现长城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长城代表着中国的精英文化,它既有浓烈的民族特性,又深深植根于人类追求真善美的共性厚土之中。它承载着太多的历史信息和太多的精神沉淀,它是传承民族文化的血脉,,我们绝不能损毁祖先留下的珍贵遗产。长城体现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顽强生命力,熔铸了中华民族博大文化精神,积淀与凝聚了丰富深刻的思想内涵。长城蕴含的中华民族精神,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勇于开拓进取、和充满向心力与凝聚力。汉代开发经营西域,汉唐开凿长城沿线的丝绸之路,贯通中西;以及历代民族在长城沿线的边贸和平交往,表达与谱写了中华民族主动贯通中西交往的博大胸襟,并见证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在碰撞中融汇一体的友好篇章。(2)在地球上如此险峻地段,依靠如此简陋的手工劳动工具,用血肉之躯建筑起如此工程精巧、气势磅礴而震撼世界的地上长龙,显示出中华民族坚忍刚毅和勤劳智慧的精神。(3)因长城而衍生的文化篇章灿烂夺目,异彩纷呈。巨型书画石刻、石窟、墓砖壁画、诗赋、歌曲、乐舞世代传颂,无不与长城的精神有关。显示了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灿烂文化风彩与豪情壮志。
  两千多年来长城在中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产生的积极效应构成中华民族心理认同的客观依据,而这种底蕴、内涵又与长城极为雄伟博大的景观所激发出的豪情壮志竟是这样完美和谐地融为一体,上下两千年,纵横十万里,最终积淀熔铸成勤奋智慧、坚韧刚毅、开放交流、开拓进取和充满向心凝聚力、维护统一、热爱祖国的民族精神的象征。今天,长城的军事防御价值已不复存在,兄弟民族之间早已千年干戈化玉帛,但作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碰撞中融合的历史见证,作为凝聚中华民族的历史丰碑,长城将万古长存!作为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长城所象征的中华民族精神也必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长城的历史文化,长城的永恒记忆,长城的民族精神是永远值得我们后人去传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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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成当务之急

长城,自公元前七世纪左右开始修筑,历经春秋、战国、秦汉、北魏、东魏、北齐、北周、隋、唐、辽、金及明代等10余个朝代,持续近2000年的时间,是人类历史上持续修筑时间最久的建筑工程,也是世界古代史上最伟大的军事防御工程。
在漫漫历史长河中,长城渐渐失去了它本来的军事意义而成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民族的象征,成为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和宝贵财富。
在巍巍中华大地上,长城如同一条巨龙绵延数千公里,从中国东部的入海口一直到西部沙漠,无论其雄关险隘还是险要地势,无不散发着夺目2004年全球100处最濒危遗址名单,长城保护已成当务之急。
    由于年代久远,分布地域广情况复杂长城受到了并仍然面临着较为严重少的自然和人为破坏。以明长城为例,我国明长城总长度为8851.8千米,其中人工墙体长度为6259.6 千米。按照《长城资源保存程度评价标准》,目前保存较好的为,513.5千米,保存一般的为1104.4千米,保存较差的为1494.7千米􀀁保存差的为1185.4千米,已消失的为1961.6千米。这组数字说明,已消失的部分约占明长城总长度的三成保存较好的只有不足10%,保存一般的只有不足20%,长城墙体保存状况总体堪忧。
近年来长城遭遇自然与人为损毁的消息屡屡见诸报端:宁夏自古处于农耕与游牧文化交
汇地带素有“关中屏障,河陇咽喉”之称。自战国时期开始,到秦汉、隋、明等几个朝代,都曾在宁夏规模不等地修筑过长城有黄土夯筑、砂石构筑、石块垒砌等建筑形式􀀁被誉为“中国长城博物馆”。宁夏境内现存明代长城可见墙体约600千米长城敌台500多座,烽火台200多座,但调查发现,明代长城墙体、烽火台、敌台以及其他墙体附属建筑物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毁坏,现存较完整、能看到墙体起伏脉络的遗址仅有三四处,而大多数墙体已成残垣断壁许多墙体高度不及人膝,有的只剩其根部远远望去只能看到长城走向,当年雄伟壮观的气势难以寻觅。
    辽宁境内明长城总长度1200余千米􀀁现存墙体长度700余千米消失墙体长度近500千米约占四成。西部长城大多为土质经长年累月的风吹雨淋许多地段在地表上仅呈现为一条土垅。在甘肃省民勤县,汉长城被风沙大大地削平,墙体变细,甚至干脆消失。以前当地的汉长城叫地表古建筑现在只能叫遗迹。
近百年来长城毁坏进一步加剧。有的因工程建设或穿越或拆毁长城,有的因旅游开发破坏长城的历史风貌,有的因一己私利而在长城上取土、取石,有的因农耕生产活动而对长城及其周边造成破坏。抗日战争期间张家口怀来县境内的长城,相当一部分遭到日军拆毁;山西、辽宁、河北等地大段的墙体,也因日军炮火轰击而坍毁。在北京,境内总长183千米的长城中就拆毁了54千米,烽火台、敌楼拆毁上百座。在八达岭周边的农村,很多老百姓不知道那些土垛子状的遗存需要保护有不少的猪圈甚至厕所都是用长城砖盖的还屡有村民偷偷变卖长城砖。在河北,一些重要的长城关口如古北、喜峰口、冷口附近的关城、烽火台几乎被拆除殆尽在陕西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交通、能源工程建设所造成的长城人为损毁趋势也在不断加剧。
    有关专家认为,长城损毁的原因有自然和人为两种因素。其中自然因素主要包括地震、山体滑坡、洪灾、流沙、风雨侵蚀、植物生长、啮齿动物破坏等。例如2003年发生在甘肃山丹、民乐之间的地震,造成山丹县境内的明长城墙体及烽隧部分倒塌,产生裂缝和倾斜数十处。造成长城破坏的人为因素则很复杂,主要有交通及其他工程建设、生产生活活动、不当开发利用、不按原状修缮等。其中,自然因素造成的破坏往往历经时间较长,进程较慢。 而人为因素造成的破坏却是迅速的和毁灭性的。
令人欣慰的是,进一步加强这一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突出价值的人类珍贵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已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多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并采取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措施。早在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便亲自倡导“爱我中华修我长城”活动,在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爱国热情的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长城保护工作2003年4月国家文物局、国土资源部9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就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做出了进一步安排。2006年10月国务院发布《长城保护条例》,为长城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政策法规基础。紧接着,国家测绘局与国家文物局以实际行动贯彻实施这一条例,拉开了联合开展长城资源调查测量工程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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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的整体保护

针对长城保护和利用中产生的问题,长城专家们提出了很多解决措施,例如:将长城周边土地收归国有,以避免乱搭乱建;将长城重新申请为自然—文化双遗产,以促进周边环境的保护;重新评估将长城分段划分文物保护单位的作法;加强宣传以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等。针对长城保护与旅游中遇到的现状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和原则。(董耀会. 瓦合集——长城研究文论[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整体保护原则
作为一项伟大的世界文化遗产,长城以其不可思议的长度震撼世界,恢复其连续性、整体性是重现长城昔日雄风的唯一手段。而目前长城被分作很多区段,保护力度大相径庭,这种分段管理的结果造成了长城保护开发的严重失衡,长城的连续性、整体性日渐丧失。可见, 强调整体保护应当是长城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从宏观上讲,长城属于典型的线性遗产,要恢复其整体风貌,使自然、经济、历史文化三者并举,最佳的途径就是建立“遗产廊道”。作为国际先进的遗产保护方式,“遗产廊道”的概念源自于美国,隶属于美国的国家公园体系(杨锐. 建立完善中国国家公园和保护区体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3.),其整个指定、规划及管理过程都有法律保障并得到政府各方面的大力支持。遗产廊道的保护规划注重整体性,从系统的整体空间组织着手,保护遗产廊道边界内所有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并提高旅游和经济发展的机会。从空间上讲,遗产廊道主要由绿色廊道、游步道、遗产、解说系统4 个部分构成,它强调综合保护,是对空间上呈线性分布之遗产地的一种最新保护理念(王志芳, 孙鹏.遗产廊道——种较新的遗产保护方法[J ].中国园林,2001(5):85- 89)。
对于长城而言,作为遗产廊道重要组成部分的长城本体即“遗产”部分,已经在历史变迁中丧失了物质实体的连续性,但其显著的历史地位使之在人们心目中仍然不失绵延万里的风姿,也就是说,长城目前虽然失去了物质形态之“长”,但在人们的“前理解”(“前理解”是解释学中的重要术语, 首先由海德格尔提出, 迦达默尔将其系统化,指在理解活动发生之前主体就已经具有的对理解有着导向、制约作用的语言、历史、文化、经验、情感、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以及对于对象的预期等因素的综合。)中却仍然保有精神形态之“长”。出于对遗产地真实性的保障,我们不能用复原长城本体的办法去体现其物质之“长”,但可以借助营造遗产廊道恢复其周边环境的延续性, 去强化人们心目中长城的精神形态之“长”。在连续的环境语言中若隐若现的长城本体正如中国绘画中“留白”的手笔,其与人们“前理解”间的碰撞更能够加强长城的历史沧桑感。
营造遗产廊道的关键首先是恢复和保护长城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结合不同地域的地理气候合理配置植被结构,建立绿色廊道,同时处理好关系复杂的“关键区”(关键区指保持生物多样性及廊道连通性最关键或者最脆弱的地区, 以及遗产节点附近的区域。例如比较独特的自然地形和植被带、土壤不稳定的地带、与居民点交界的地区、遗产节点的周围环境等。)。这样就从空间上保证了长城的连续性,使之形成以绿色廊道为屏障、遗产本体为核心的完整的线性遗产地。在此基础上,构建完整的游步道及解说系统,从而达到整体保护、整体展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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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

统一管理原则
设置专门的长城保护机构和专职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长城资料的收集整理机制;完善长城保护标志及介绍说明工作,加强公众宣传的力度。这也是《长城保护条例》中所强调的内容。
目前,很多不发达地区的长城既没有专门机构也没有专人管理, 基本处于放任状态,有研究表明,对于以自然状态存在的历史遗迹而言,人为的破坏力远远大于自然的破坏力,在自然中剥蚀几百年尚有迹可寻的遗址会因为战火或建设被一夜间夷为平地。可见,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破坏是抢救长城的首重要务,只有建立针对长城的专门管理机构,才能有的放矢地对长城进行统一管理,遏制生产、生活、商业开发等各种人类活动正在和即将对长城所造成的破坏。
借鉴国际上的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我们认为监管分立、责权清晰是解决长城管理问题的关键,因而提出如下建议,将长城的管理体系划分为3 个层次:
(1)专门的长城管理机构
成立长城综合管理局,对且仅对长城遗产廊道缓冲区范围内的资源保护与展示开发负责,接受国家相关技术职能部门的监督,同时也接受公众的监督,属于非盈利性组织。它具体负责协调整个遗产廊道的保护、展示与研究,遗产廊道的各区段合理定位、科学保护、均衡开发。缓冲区范围内的社区管理也应一并纳入管理局职能。保护管理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及自身旅游业收入等。管理局应充分挖掘遗产的多方价值,依据国家法规及专业机构的规划制定更为详尽的实施细则,同时积极调动社会力量, 寻求多方合作,尤其应加强与科研单位的密切协作,以保证长城保护、开发、管理、研究的先进性及科学性。
(2)监督支持机构
以文物局、旅游局、林业局等政府职能部门为代表的监督支持机构,负责为长城遗产廊道的保护利用提供技术支持,并可能参与一些具体行动和辅助计划。同时还要起到沟通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桥梁作用,为长城发展协调优惠政策,如税收及贷款等。监督支持机构与长城管理局之间是“监”与“管”的关系,而非传统意义的上下级关系。
(3)多样化的辅助机构
这种机构既可以是政府机构、社会化组织,也可以是私人组织,既可以是非盈利机构, 也可以是盈利机构,可包括从政府部门、地方司法机构、历史性社区、环境组织、商业机构、运动团体到地产开发商等多种组织,形成一个合作网络。这些机构可根据各自的特点,发挥不同的作用,如法律保护、环境规划、经济投资、协助管理、历史保护、宣传教育等。
在以上3 个层面所构成的管理网络中,一个统一、专门且独立的管理机构是首要前提, 也是对目前管理体制最大的挑战。由于专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当前,无论在研究领域还是国家职能部门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条块分割问题,造成遗产管理过程中“婆婆”众多、互不衔接,尤其是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割裂日趋凸显。只有打破成规,建立有针对性的综合管理机构,才能为解决这一问题搭建高效的平台。对于长城这样一个地位崇高、面积可观且综合管理问题十分突出的特殊遗产,有条件尝试新的管理途径,成为遗产管理改革的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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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的统一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原则
设置专门的长城保护机构和专职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长城资料的收集整理机制;完善长城保护标志及介绍说明工作,加强公众宣传的力度。这也是《长城保护条例》中所强调的内容。
目前,很多不发达地区的长城既没有专门机构也没有专人管理, 基本处于放任状态,有研究表明,对于以自然状态存在的历史遗迹而言,人为的破坏力远远大于自然的破坏力,在自然中剥蚀几百年尚有迹可寻的遗址会因为战火或建设被一夜间夷为平地。可见,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破坏是抢救长城的首重要务,只有建立针对长城的专门管理机构,才能有的放矢地对长城进行统一管理,遏制生产、生活、商业开发等各种人类活动正在和即将对长城所造成的破坏。
借鉴国际上的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我们认为监管分立、责权清晰是解决长城管理问题的关键,因而提出如下建议,将长城的管理体系划分为3 个层次:
(1)专门的长城管理机构
成立长城综合管理局,对且仅对长城遗产廊道缓冲区范围内的资源保护与展示开发负责,接受国家相关技术职能部门的监督,同时也接受公众的监督,属于非盈利性组织。它具体负责协调整个遗产廊道的保护、展示与研究,遗产廊道的各区段合理定位、科学保护、均衡开发。缓冲区范围内的社区管理也应一并纳入管理局职能。保护管理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及自身旅游业收入等。管理局应充分挖掘遗产的多方价值,依据国家法规及专业机构的规划制定更为详尽的实施细则,同时积极调动社会力量, 寻求多方合作,尤其应加强与科研单位的密切协作,以保证长城保护、开发、管理、研究的先进性及科学性。
(2)监督支持机构
以文物局、旅游局、林业局等政府职能部门为代表的监督支持机构,负责为长城遗产廊道的保护利用提供技术支持,并可能参与一些具体行动和辅助计划。同时还要起到沟通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桥梁作用,为长城发展协调优惠政策,如税收及贷款等。监督支持机构与长城管理局之间是“监”与“管”的关系,而非传统意义的上下级关系。
(3)多样化的辅助机构
这种机构既可以是政府机构、社会化组织,也可以是私人组织,既可以是非盈利机构, 也可以是盈利机构,可包括从政府部门、地方司法机构、历史性社区、环境组织、商业机构、运动团体到地产开发商等多种组织,形成一个合作网络。这些机构可根据各自的特点,发挥不同的作用,如法律保护、环境规划、经济投资、协助管理、历史保护、宣传教育等。
在以上3 个层面所构成的管理网络中,一个统一、专门且独立的管理机构是首要前提, 也是对目前管理体制最大的挑战。由于专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当前,无论在研究领域还是国家职能部门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条块分割问题,造成遗产管理过程中“婆婆”众多、互不衔接,尤其是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割裂日趋凸显。只有打破成规,建立有针对性的综合管理机构,才能为解决这一问题搭建高效的平台。对于长城这样一个地位崇高、面积可观且综合管理问题十分突出的特殊遗产,有条件尝试新的管理途径,成为遗产管理改革的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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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原则

规划先行原则
从大量研究实践中认识到,对于世界遗产地,旅游影响管理和规划的制定对于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制定《总体保护与管理规划》同样也是长城保护工作的第一要务, 是长城法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通过对长城整体制定保护规划,从系统的整体空间组织着手,
保护长城遗产廊道边界内所有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并提高游憩和经济发展的机会。依据不同区段长城的社会与自然环境状况,将长城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明确长城保护的核心区及缓冲区范围,明确各级别保护范围及其开发力度,彻底解决因为长城分段保护所产生的问题,达到保护与利用统筹、社区受益、公众教育与游客体验兼顾、可操作性强等目的。
    均衡开发原则
长城由于其长度及管理分散等问题造成了旅游开发强度的严重不均,像八达岭这样的著名区段正承受着巨大的承载力危机,而很多偏远地区的长城却无人问津。这种开发失衡的局面首先需要通过政策导向,加强遗产廊道重要节点的选择和建设,开发更多能够展示长城丰富历史文化内涵且富于地方特色的游线,保证长城旅游产品的多样性,形成新的旅游吸引物,均衡长城整体的开发强度。
首先是限制和分流过度开发区段的游客量, 以一定的规划与管理手段, 依据历史地位、保存现状、外围配套等情况,分批次扶植新的长城热点区段,力求突出主题特色,差异化发展。20 世纪80 年代初,北京市曾尝试通过开放京郊的慕田峪、金山岭长城来缓解八达岭长城的压力,但效果并不显著,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交通便捷度问题,一方面是宣传导向和管理控制问题。在推广新的长城旅游产品时,首先要为其创造良好的可达性条件,以多渠道的宣传手段提高其自身影响力和竞争力;建立多主题、多途径的解说系统,完善自我导向体系,提高旅游产品品质;同时以多种管理手段限制过度开发区段的游客量也是有效分流游客的重要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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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长城穿越不同的地理区域,各地区在地质条件、气候特征及民俗民风等方面都迥然不同; 同时长城还跨越数个朝代,见证了古老中华文明的演进,是建筑技术史、建筑艺术史、军事史等学科的活化石。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历史地位,理应使长城成为一个集地理、历史、民俗于一身的综合性公众教育基地。
为实现公众教育的目的,除宣传解说教育等被动性方式外,在规划及管理中还应提倡主动性的公众参与原则。目前中国公众的遗产保护意识尤其是遗产环境的保护意识普遍不足, 积极的公众参与可以拉近公众与遗产的距离, 激发公众积极使用的态度, 提高其遗产保护意识,同时也有利于赢得政治支持和吸引公共投资。具体途径如:在规划及设计中增加参与性设计,增进公众与遗产地接触的深度;使社区居民及游客参与到遗产地的建设发展中, 将遗产地的保护及利用状况及时公示,保障公众知情权并获得公众的理解;通过辅助机构组织公众参与性活动,增进遗产地活力并为遗产地带来宣传及资金募集的效益等。总之,广大民众是遗产的使用者,也应是遗产的拥有者,调动公众的主动意识是解决遗产地保护与发展问题中最为事半功倍的办法。
长城所面临的问题虽然已引起了学界的重视,不少学者都提出了近期或远期的解决方案,一些重点地区也做出了相当的反应,但从整体看,我们对长城所做的工作还远不能解决长城所面临的危机。要大规模推动长城的保护工作,将旅游开发引入良性循环,尚需政府的决心与全社会的呼吁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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