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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词国度的文化遗产·2011教学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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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山的遗产类型:泰山是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混合体。
2.为了使这个伟大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得到传承,我们应该实施积极地保护措施。比如:(一)在立法中注重引入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理念。一是充分重视世界遗产保护传承的责任和重要意义,在保护资源、服务当代、永续利用上下功夫。既要充分发挥世界遗产的品牌作用,引领、推动所在地旅游服务业的发展,实现遗产地保护与周边居民致富的双赢;又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力度,确保世界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如可借鉴黄山、四川等遗产保护经验,出台景点轮休的有关规定等。
二是认真把握理解世界遗产公约规定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原则,切实与“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理念有机结合,指导工作实践。“真实性”概念最早出现于《威尼斯宪章》(Venice Charter,1964)中,详见于《奈良文件》(Nara Document,1994)和世界遗产委员会在“行动指南”中的规定,即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除了至少必须符合登录标准中的一条外,还必须符合真实性标准;同时还要求“具备足够的法律的/合同的/传统的保护和管理机制,确保被提名的文化财产或文化景观有足够的保护”。因此,真实性也就成为登录《世界遗产名录》的基本条件和保护原则。完整性(integrity)一词来源于拉丁词根,表示尚未被人扰动过的原初状态(intact and original condition)。它主要用于评价自然遗产,如原始森林或野生生物区等。完整性原则既保证了世界遗产的价值,同时也为遗产的保护划定了原则性范围。目前,随着世界遗产事业的发展,“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已经成为评价文化、自然遗产的综合性原则,对已加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单位具有深入的指导作用和监督价值。
三是注重世界遗产知识的普及推广,提升社会各界关注世界遗产、热爱世界遗产、传承世界遗产的热情和意识。增强媒体和社会对世界遗产的关注和监督力度,督促遗产地政府、管理者履行保护管理责任。

(二)注重吸收国内外世界遗产地好的做法。具体归纳如下:一是出台世界遗产主题的立法。如国内从地方性法规角度出台了《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02年4月1号实施)、《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01年1月1日实施)、《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1日施行)。从国外遗产地来看,20世纪20年代,英国政府制订了《古迹与考古地区法》;2007年,英国政府出台了《21世纪遗产保护白皮书》,制定了“更为简单、更有效的统一遗产保护体系”,让公众和社区有更多参与的机会。二是通过立法实现遗产地可持续发展。黄山在全国首创景点轮休制度,《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管委会应根据保护环境和恢复生态的需要,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定期封闭轮休”。通过立法,诠释了遗产地可持续发展的保护理念,同时也为如何扩大遗产立法的保护范围推开了一扇大门。从国外看,西班牙的门票预售系统异曲同工,为较好的处理保护遗产和旅游开发的关系,政府通过银行和网络预售系统控制客流量,减轻一些比较脆弱的遗产景点的压力。三是注重依法监督和公众参与。美国的遗产保护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上,几乎每一个国家公园都有独立立法,国家公园管理局的各项政策也都以联邦法律为依据。同时,遗产管理部门的重大举措必须向公众征询意见乃至进行一定范围的全民公决,这使主管部门的决策都不得不考虑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而非部门利益最大化,也使管理机构本身几乎没有以权谋私的空间。四是通过立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本是世界上做早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并将其上升为国家行为的国家。1950年,日本率先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后又推出对无形文化财传承人的保护制度。韩国于1962年颁布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并陆续公布了1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对于最杰出的传承人给予公演、展示会以及研究、扩展技能的全部经费,保证其衣食无忧。

(三)加强世界遗产主题的立法。世界遗产涉及的立法不可谓不多,但真正从与国际公约接轨、加强世界遗产自身保护管理的立法少之又少。一是建议尽快解决世界遗产管理立法缺失、效力较低等问题。世界遗产至今尚没有自己的《世界遗产法》,甚至专属性的行政法规也没有,对全国的世界遗产缺乏有力的指导和约束管理。仅靠各地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予以保障,与国际公约的要求不相符、不匹配。二是进一步扩大遗产的法律保护范围。在立法上除了进一步完善现有立法外,还要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制定泰山资源、品牌的保护立法,如泰山赤磷鱼、泰山松、泰山石、泰山玉的保护等;泰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通过立法明确管理主体、职责、申报程序等;泰山相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如经石屿、彩石溪、天烛峰、桃花峪等商标权的申报;世界遗产称号的保护等。三是针对部分现有立法规定模糊、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建议有关立法机关深入遗产地定期开展立法调研,修订现有立法或者出台新的补充性规定,以解决遗产地立法、执法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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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立法内容为了符合泰山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以各游览景区为核心,实行四级保护,其内容现摘录如下:  1.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登天景区内从泰安门、通天街、遥参亭、岱庙、岱宗坊直至岱顶玉皇庙封禅祭祀活动的序列空间环境以及蒿里山、佛爷寺和规划开辟的中华文化游览线;   (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登天景区、天烛峰景区、桃花峪景区、樱桃园景区、玉泉寺景区、灵岩寺景区;   (三)三级保护区包括一、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围保护地带以内的其他区域;   (四)四级保护区为外围保护地带。 2.对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古建筑、碑碣石刻、登山盘道以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实行专人保护,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必要时可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划定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3. 未经批准,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字立碑;   (二)捶拓碑碣石刻;   (三)以营利为目的摄制电影、电视片;   (四)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五)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地貌;   (六)筑路、围堰筑坝、截流取水。   前款第一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项至第六项,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严禁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岱顶零点六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开山、采石、挖土、取沙、殡葬;   (三)攀爬、踩踏、刻划、涂抹文物古迹;   (四)砍伐或者损毁古树名木;   (五)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   (六)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4.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   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助以及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必须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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