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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太新]清代漕运

[江太新]清代漕运

清代漕运

发布时间:2008-11-17 09:50 来源: www.ccdy.cn 作者:江太新  





昔日海河上漕运的景象





无锡古运河弄堂



    漕,原指以水道运粮。秦汉以来,历朝政府所需粮食主要靠水路运输,故称漕运。有人说,漕运是指漕粮运输,这种说法不能说不对,但不够全面。因为漕运不是孤立的,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粮食的征收、兑运和交仓,漕运官制和船制,运丁和屯田,漕粮运道的修治,运河河政等。漕粮的运输仅仅是其中一项,无法概括它的全部内容。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它的内涵,似可作这样的表述:漕运是指中国古代政府将征收来的粮食中的一部分,通过水路(水路不通之地辅以陆运)运往京师或其他指定地点所形成的一整套组织和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又称之为漕转(转漕)。

    清代漕运沿明代旧制,向运河及江河沿岸8省征收。每年计征漕粮正米400万石,其中江南省(今江苏、安徽)179.44万石、浙江省63万石、江西省57万石、湖广省(今湖南、湖北)25万石、山东省37.5 万石、河南省38万石;另征耗米235.21万石,其中江南省105.76万石、浙江省46.86万石、江西省37.54万石、湖广省19万石、山东省13.1万石、河南省12.94万石。两项合计635.21万石。内除折耗、蠲免、改折及截拨等项外,历年运抵京通各仓粮食有300多万石。另于江苏苏州、松江、常州三府和太仓州,浙江嘉兴、湖州二府,征收白粮20万石,供清室宫廷专用。

    清政府除向粮户征收正米和耗米外,还征收各种名目繁多的附加税,如芦席税、楞木松板税,运丁出行期间的各种津贴粮、津贴费等。如将各项负担加在一起,粮户完纳正漕一石,需付出三四石粮食。因此,漕粮成了农民一种苛重的负担。

    粮户交纳漕粮,开始时沿明代之制,由粮户向运输漕粮的运丁直接交兑。到征粮季节,运丁驾船到征粮州县水次(码头)停候,粮户携米向运丁交粮。粮户交纳时,运丁依仗官府,挑剔米色,额外勒索,粮户忍痛多交米石,或另给银钱。顺治九年(1652),官府为防止上述弊端,改为“官收官兑”。粮少州县,各州县设置粮仓;粮多州县,在乡村设仓,如江南苏州、松江、常州、镇江等府,漕粮较多,按照乡村设置仓库,粮户交粮到指定仓库,以免拥挤守候。湖北、山东二省和江宁府属,粮多之处按村置仓,粮少之处直送县仓。浙江、江西、湖南、河南四省,粮户一律运米到州县仓库交纳。征收漕粮之前,由州县预先向粮户颁发易知由单,通告开仓日期,粮户纳完粮后掣给串票,作为完粮凭证。粮户完粮以白粳为原则,米粒须干圆洁净。待运船到州县水次,由州县官负责交兑,解除了运丁直接向粮户的勒索。

    清政府为防止漕务弊端,采取了许多措施:①收粮力求迅速,以减少漕官、漕书和胥役等勾结作弊的机会;②加重州县官征收漕粮的责任,收粮时州县官需亲身查验,以防止漕书胥役营私舞弊;③简化征收手续,防止浮收;④注意斛量,令各省收兑漕粮,由粮户自行执挡,以防斗级多收斛面;⑤地亩应征粮额明确化;⑥为防止豪右拖欠,对有抗欠的绅衿按律治罪;⑦改善征收漕项银手续,乾隆二年(1737),取消经承秤收制度,由纳户将银两自封投柜,届期一体监拆。雍正、乾隆两朝,在整顿漕政方面收到一定功效,到乾隆中期以后,伴随吏治腐败,漕政逐渐败坏。

    帮船派兑水次,有两种:一种是固定的,某帮船专到某水次兑运某州县漕粮,从不变动;一种是轮兑,某帮船今年兑运甲地漕粮,明年改兑乙地,将帮船和州县各分为六限轮流,周而复始,六年一轮。但这也有缺点,有时帮船离水次过远,迁延时日;另帮船所属卫所不归兑粮府县管辖,对运军的约束督催不便。顺治十二年(1655),改各省漕粮先就本地卫所帮船派兑,船只不足时,再由相邻州县卫所派船兑运。

    派定兑运州县后,由粮道派定各卫所运船兑运前后次序,以防凌越挤兑。兑交漕粮还有许多规定,如办理通关手续,严定漕船抵达水次期限,征收米质规定,防止州县做弊、旗丁额外勒索规定,取样米规定,办理离开水次规定,白粮征收及解兑规定等。

    漕船组织以帮计,每帮船只多少不等,一般为30多只到60多只,但也有少数帮船多达90多只,少者仅10余至20余只。帮船一般以运本地区漕粮为主,各帮船运粮地或以抽签为定,或以轮流为定。至清后期共计有118帮。每帮船配运丁10至12人,轮流出运,每次由1人领运,其余人出银帮贴济运。运丁运粮政府给予一定补贴:(1)行月粮;(2)可携带一定数量免税商货;(3)分派屯田耕种等,作为运粮报酬。

    漕船北上,经过长江,横渡黄河,在淮安以南还有几个大湖泊,如遭遇风暴,或水流湍急之时,都存在覆没的危险。朝廷为预防意外,一方面严定漕船吃水限制,以防因超载而发生事故;另一方面设立望楼,加强对天气观察,指挥漕船行止。此外,加强救护设施,如设救生船只等。

    漕粮运抵通州后,某省某帮船只所运漕粮兑交某仓库,在仓场主持下当众抽签而定(嘉庆十四年改为各省帮船未过天津以前即预先掣定所交仓库,以防止运丁和吏役勾结舞弊)。然后,分两处卸交,正兑漕粮在石坝卸粮,改兑漕粮在土坝卸粮,经检验后,由政府雇募经纪把粮运往京通各仓收贮。运丁运漕粮到通州起卸交仓时,须向坐粮厅诸仓交纳部分银两作为交粮手续费,叫“茶果银”;按所运米额付给转运漕粮的经纪和车户的钱叫“个儿钱”。这种额外勒索,后来得到政府认可,遂成定制。

    贮存漕粮的仓廒,通州有中、西2仓,共250廒,专贮存王公百官俸廪米石;京师有禄米等13仓,共956廒,专贮供给驻扎在京师的三营八旗兵的粮食、文武四品以下官俸禄米、官军马豆。各仓贮粮都有定数。嘉庆以后,由于漕运额日减,各仓廒进存米额也日少。

    漕船数量各个时期不同,康熙以前全国漕船共14505只,雍正以后逐渐减少。雍正四年(1726)有船6406只,乾隆十八年有6969只,嘉庆十七年有6384只,道光九年有6326只,咸丰元年只剩下6296只。漕船由专厂制造,或由卫所设厂打造。漕船大致可分为江广船、江浙船、浅船三种。各种漕船尺寸大小有严格规定。漕船的更新以十年为期,更新比例每年为1/10。运满十年船只叫满号船,不准继续出运,有特殊情况,可多出运一年。造船经费除政府拨款外,主要靠屯田收入。新船从第二次出运开始,政府另给修艌(niàn)银(用桐油和石灰填补船缝的费用),修艌费按各船出运次数分拨。

    嘉道以后,由于运道时常受阻,清政府着手进行漕运改革。道光六年,江浙漕粮试行海运,随后河道疏通,海运戛然而止。道光二十八年(1848),河道再次受阻,江浙漕粮再次改为海运。此后,这两省漕粮海运成常制。太平天国革命后,太平军攻占长江流域,运道受阻,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南诸省漕粮无法兑运,改折收银两,不再征实。太平天国失败后,清政府想恢复征实,但遭各省督抚反对,于是,折收银两成常制。光绪二十七年(1901)诏令废除江苏、浙江、山东三省漕运,实行改折(即折收银两)。但为了保障京师粮食需求,实际上只有山东实行改折,江浙两省漕粮,除减征部分外,其余部分一直坚持海运,直至宣统三年才停止。河运停止,关键在于运道淤塞。随着光绪二十七年(1901)停漕令颁布,二十八年,清政府正式下令将屯田改为民田。

    为保证漕粮顺畅、安全到达京通,政府每年要拨大量专款维护运河,疏浚运道,修筑堤坝,治理河渠,修理闸坝,引泉助运等。

    漕运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清政府为做好这项工作,建立了一整套高效的管理体制。中央由户部云南清吏司直接管辖,下设漕运总督、坐粮厅、河道总督,各省设有粮道,各州县也设有专门机构。就各级官吏职权区分,大致可分六类:监督巡查官、征收监兑官、押运官、领运官、催攒官、漕仓监收官,各司其职。为保征各级官吏尽职尽责,政府还制定了宽严相结合的奖罚条例。这种做法在乾隆朝中期以前,收到很好的效果。随着乾隆朝后期吏治腐败,漕运弊端不断发生,以致积重难返。

    作者简介     江太新 1940年生,福建永定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主要著作有:《清代漕运》(合著)、《中国地主制经济论》(合著)、《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合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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