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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NGO与民族地区发展

【话题】NGO与民族地区发展

 

 NGO与民族地区发展



  上世纪80 年代以来,伴随着社会转型,市场经济的发展,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以下简称NGO)开始在我国兴起,其活动范围由妇女、环保、扶贫领域,逐渐扩大到人口流动、艾滋病、法律援助、残障儿童、孤儿与罪犯子女、能源开发等领域。在我国自然资源富集、文化多样、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较慢的民族地区,NGO的活动日益频繁。如何发挥NGO在民族地区发展建设中的作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需和谐共进

  赵伯艳(天津商业大学)在《社会转型中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和谐共进》一文中指出,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客观上要求培育新的社会要素,NGO在保护自然环境、提高公民素质、维护公民权利、完善各种社会制度和规则、形成和扩大社会共识等方面能够发挥政府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转型意味着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思想意识形态等一系列的社会规则体系的改变,而NGO的发展、成熟也有利于形成和扩大社会共识,使更多的社会成员认同、接受新的社会规则,帮助政府扩大有效的制度供给。在我国,政府与NGO的和谐共进,需要政府与NGO双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在对NGO 提供支援和政策信息、与NGO交流等方面的友好态度是二者合作的前提,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领域中的角色转换以及规制能力的提升是政府组织与NGO合作的现实保障。NGO也要从多方面提升自己,比如提高自身的水平和公信力,加强自身参与、影响公共政策的能力建设以及内外合作,在自己的优势功能领域持续发挥影响力。(《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发挥NGO在消除农村贫困中的作用

  王飏(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在《非政府组织与农村贫困的消除》一文中指出,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是消除农村贫困的唯一主体。作为公民社会中具有能激发社会发展潜能作用的公共机构,非政府组织以自助的方式,在保全自然环境生态的前提下,通过能力建设、经济帮助和增强生存能力、抗风险能力来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需求。同时使得政府能倾听到来自各个社会阶层的声音,通过倡导公平的理念,使得政府在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的流向上更趋合理。身处国家体制外的非政府组织参与扶贫,对于缓解和消灭农村贫困现象,提高农村贫困救助的效率,实现农村贫困救助主体的多元化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具体而言,要理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确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模式,努力实现由“管制社会”向“服务社会”的转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既保障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规范其合法运行,促进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此外,还要加强非政府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在为自身发展赢得新空间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专业的服务。(《海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少数民族NGO彰显文化自觉

  樊莹(兰州大学)在《少数民族NGO与民族地区的和谐社会建设——以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会为例》一文中指出,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西部地区,多元的民族和宗教文化为少数民族NGO的成长提供了沃土,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会(以下简称QMSA) 就是典型的个案。QMSA是一家以少数民族弱势群体为主要救助对象的省级民间非营利组织,它救助工作的突出特点是多元化。其救助对象不为民族所限,并形成了以教育救助为主,贫困帮扶、医疗救助为辅的基本运作模式。从民族地区来看,在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下,在实现现代化和共同繁荣的客观要求下,在少数民族中产生了一种文化自省和自觉,这种反思又通过民族负载的显性的宗教文化符号的彰显体现出来。QMSA既是依靠伊斯兰文化的精神动力创立的,又是这一思想文化的载体和实践者。它基于民族认同,建立起跨社区的社会资本的网络,整合社会资源,投入民族的教育和扶贫事业,立足本土文化资源,唤醒个体对于民族、国家的责任感。少数民族NGO使我们看到了植根于本土文化中的NGO 在这个多元文化的世界存在与发展的社会价值,以及它所展示的民族的文化自觉。(《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10 年第1期)

  ◆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是国际NGO最成功的经验

  王妮丽、王虹(云南师范大学)在《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云南的项目运作》一文中指出,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云南的活动主要以项目的形式开展,与地方政府部门进行合作则是其运作项目的主要模式。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云南的影响已初具规模。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之所以在云南总体上比较成功主要有3个因素,即云南在自然和人文环境方面的多样化特征为国际非政府组织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地方政府的优势互补又为双方合作奠定了基础,而地方政府的态度则对项目运作顺利与否、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云南活动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最成功的经验在于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最大的期望仍然是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可以把这理解为现有的社会条件下实现共赢的一种最佳选择。但是,对于地方政府部门来讲,作为对整个社会负责的公共部门,需要以一种战略眼光来把握这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社会事实,应该在合作中改进微观管理方式,建立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正常沟通机制,同时也应逐步扶持本土的非政府组织,培育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多元主体。(《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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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是国际NGO最成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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