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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建国]方兴未艾的《天圣令》研究

[戴建国]方兴未艾的《天圣令》研究

方兴未艾的《天圣令》研究

戴建国




  

■《天圣令》



  《天圣令》自1999年发现以来,尤其是2006年《天圣令》残本全文刊布以来,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纷呈迭出,十分喜人。据学者统计国内外的相关论文已超出百篇。近几年的《天圣令》研究成果,以《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唐研究》第十二卷和第十四卷所刊专题论文为主要代表,集中展现了大陆和台湾地区学人的学术成果,综观10年来海内外的研究,可以看到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就,在《天圣令》的修纂体例、《天圣令》所用蓝本、唐令后十卷的复原、《天圣令》所反映的唐宋制度等方面,都各有进展。随着研究工作的展开,特别是各个专业领域的学者加盟,逐步拓宽了视角和完善了认识。在此基础上,有一些事关共性的有代表性的问题被逐步解决。如牛来颖对《天圣令》中起首“诸”字的复原问题做了系统研究,这一成果有助于整部唐令的复原工作的准确进行。

  《天圣令》的研究,在日本,除了原先的《唐令拾遗补》研究团队外,最近,以京都大学渡边信一郎教授为代表的一批日本学者成立了“唐宋变革期社会经济史研究会”,并获得了日本学术振兴会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的资助。他们计划对《天圣令》中的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关市令、杂令以及与此息息相关的《唐书·食货志》进行翻译和译注。然后通过对《天圣令》中唐宋令文的逐条比较,探讨唐宋经济制度的传承演变。可以预期,这一团队的建立,连同日本已有的研究队伍,必将对《天圣令》的研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大陆地区的研究团队主要集中在北京,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课题组”和中国人民大学的“唐令读书班”。在台湾地区,高明士先生早在1995年就组织成立了“唐律研究会”。这个团队自《天圣令》刊布后,立即投入了《天圣令》的研究。由于长期以来坚持研究唐代法律,这个团队具有了良好的学术基础,形成了一个颇具阵容的研究梯队。

  近日,台湾师范大学举办了一场“新史料·新观点·新视角:《天圣令》国际学术研讨会”。这次会议的主题为:“新史料·新观点·新视角”,充分反映了《天圣令》作为法律史新史料的学术价值,折射出学术界试图通过《天圣令》的研究开拓学术新视野的期盼。

  《天圣令》新史料的发现,使得唐中叶至北宋中期的社会变化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上得以展现出来。有学者指出:《天圣令》实际上在传世的编撰史料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档案文献之间,架起了会通相关史料的津梁。例如李锦绣《唐“五行帐”考》一文就是利用《天圣令·杂令》“五行见在帐”内容,将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五行帐比勘联通,印证了唐代审计制度的普通应用及审计制度的完善,反过来也体现了《天圣令》的价值所在。

  从目前学界研究的状况来看,有这么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对《天圣令》所本唐令年代问题的探索。关于此,学术界迄今为止有多种说法:《开元二十五年令》、《建中令》等。《天圣令》所本唐令的年代问题是唐令复原研究绕不过的一个坎,是《天圣令》研究的一个基本课题。此次在台湾师大会议上,日本学者坂上康俊教授就学术界存在争议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认为目前《天圣令》蓝本是《开元二十五年令》的看法比较稳当。此外,此前日本的冈野诚教授综合了地名、官司名、避讳等证据,补正了《开元二十五年令》说法,非常有说服力。尽管如此,有关《天圣令》蓝本为《开元二十五年令》之说仍面临一些疑问,即如何解释《通典》中的《开元二十五年令》与《天圣令》所附《唐令》的差异,这是有待今后着力探讨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天圣令》的修纂,是因唐令旧文,参以新制制定的。新制定的宋令中有一些条文完全照搬唐令,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宋令中有没有徒具条文形式而无实际意义的具文存在?由于唐宋法律制度的差异,有些宋令虽完全照搬唐旧令,但其中的内涵实际上已异化。例如宋代实行折杖法,以折杖法作为代用刑,替代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刑。折杖后,徒罪不再服役,流罪不再远徙,就地服役。宋代另外又以附加配隶刑、编管刑加重对犯人的刑事处罚。因此宋令中虽仍有流刑规定,但流刑不再远流,与唐代流刑已不大相同。如果不了解这一制度的变化,很容易就此得出新制定的宋令中保留了具文的结论。事实上《天圣令》的制作已经将不用的唐令剔除,另以附录的形式予以保存。

  三、《天圣令》制定于北宋中期,是唐中叶以来社会发展在法律领域的反映,集中体现了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天圣令》对于唐宋变革研究的意义在于其在参照唐令制定新令的同时,还附录保存了废弃不用的唐令,从而为我们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通过探讨可以看到,哪些制度到北宋被遗弃了,哪些制度被延续了下来,哪些制度发生了变化。用《天圣令》中的宋令与保存的唐令作比较研究,捕捉其中的细微变化,对于探讨唐宋之际的社会变革问题,无疑有着重大的学术价值。

  高明士从《天圣令》保存的唐令与新制定的宋令的比较入手,将唐宋变革的时间下限,定在《天圣令》的颁行。戴建国则通过《天圣令》宋令中对贱口奴婢制度的规定以及《天圣令》与南宋法典《庆元条法事类》的比较研究,认为唐宋变革的下限在北宋末。正如渡边信一郎教授所言:“如何正确评价唐宋变革的作用及其历史意义,在现今仍然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利用《天圣令》对此问题所作的探讨,目前还刚刚开始,随着研究的深入,一定会有丰盛的收获。

  四、经过众多学者对《天圣令》的研究,发现日本《养老令》与《天圣令》所附唐令有相当程度的契合,从而引起了学者们对《养老令》的进一步重视。虽然古代日本在以唐令为蓝本制定《养老令》时,根据本国的实际对唐令作了调整,但其一脉相承的关系清晰可见。从《天圣令》残本来看,尤其是在《天圣令》缺佚前二十卷的情况下,当我们重新审视已复原的唐令前二十卷的工作时,不能不思考《养老令》对于复原唐令所具有的无可替代的价值。高明士认为,今后在唐日令的比较研究中将使我们更重视《养老令》,“相信今后藉《天圣令》的资料,对《唐令拾遗》作续补的复原作业会更加完美,并提升学术研究的水平”。依据对《天圣令》的研究,进一步挖掘《养老令》的价值,将唐令复原的准确度进一步提升,是天圣令研究者的一个共识。

  五、在研究方法上,还须把《天圣令》放到当时所处的历史背景中做全面考察,探讨唐宋之际的社会变化的影响,才能细致入微地把握令文演变的脉络,而不是单纯拘泥于一字、一词之异的考证。吴丽娱的丧葬令研究成果,给我们树立了很好的典范。同时我们还需要把《天圣令》令文与前代、后代的相关令文作纵向比较,探讨令文的变化轨迹。黄正建在这方面作了认真尝试,他的《〈天圣令·杂令〉的比较研究》就是试图从整体上分析《杂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演变和作用。

  目前《天圣令》的研究,还有明显的不足。从研究成果分布来看,唐代部分远多于宋代部分。在日本,《天圣令》的研究也主要局限于日本古代史学者对唐令的复原研究,几乎没有对宋天圣令本身的研究。在中国台湾地区,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唐令部分。这一倾向不利于《天圣令》的全面研究,要知《天圣令》是由唐令、宋令两部分组成的。企盼今后的研究能有更多的宋史学者参与。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20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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