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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玉河]从婚姻仪式看民国婚俗的变化

[左玉河]从婚姻仪式看民国婚俗的变化

  

由“文明结婚”到“集团婚礼”
──从婚姻仪式看民国婚俗的变化

  作者:左玉河

  文章来源:近代中国研究网 更新时间:2005-9-15





  近代以来,传统的婚姻习俗受到了西方近代文明婚俗的猛烈冲击,新的婚姻观念和新式婚俗逐步流行起来。本文主要从婚姻礼仪的角度考察民国时期婚俗的变化,并借以说明民国时期新旧婚俗嬗变的特点。

  一、清末民初“文明结婚”的兴起

  中国传统婚礼,经历了从订婚到最后结合的繁琐礼仪程序(主要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六个步骤)。旧式婚礼具有稳定婚姻关系、追求生活幸福及家庭和睦等积极内容,表达了中国人追求幸福吉祥吉利的心态,具有维系家族、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功能;同时,它也是传统社会人际交往的必要方式,即通过儿女婚礼这种形式,不仅将儿女双方家族连结起来,发展了家族的交往,而且利用儿女婚礼,将亲友们召集在一起,使他们得以聚会,加强了联系,巩固了一个家族内部的关系,并可以利用这样喜庆的机会,化解既存的矛盾,对封建式大家庭的稳固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然而,旧式婚礼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一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由父母包办,当事男女被剥夺了独立选择的机会,扼杀了青年男女的独立人格;二是父母的择婚标准,多考虑家族或家庭的利益,即使一些开明的父母为儿女着想,也多是按照自己的幸福标准或择婚观念进行的,他们的观念和标准,未必就会被儿女认同;父母注重门第、财产等因素,忽视了作为婚姻基础的男女感情,从而使婚姻缺乏必要的感情基础,男女往往成为婚姻的牺牲品。至于其他方面,如整个婚礼过于冗长、礼仪繁芜,浪费资财、婚礼充满封建迷信等,更是旧式婚礼不可避免的弊端。

  正因为有着如此多的弊端,西方新式婚礼才能在清末一些沿海大城市中流行起来。

  新式结婚(即文明结婚),在清末已出现于东南沿海的大都会和商埠。从目前掌握的材料看,中国人行西方新式婚礼,最早出现在1859年左右。据王韬日记载:“前日为春甫婚期。行夷礼。至虹口裨治文室,往观其合。西人来者甚众。裨妇鼓琴讴歌,抑扬有节。小异亦在。其法:牧师衣冠北向立,其前设一几,几上置婚书、条约;新郎新妇南向立,牧师将条约所载一一举问,傧相为之代答,然后望空而拜。继乃夫妇交楫。礼成即退,殊为简略。”[1]

  这是目前所见到的中国人行西式婚礼的最早记录。从婚礼在教堂由西人牧师主持且仿照西方婚礼的程式的记载看,新婚者显然是信仰基督教的中国教徒。纯粹遵循西方人的礼仪举行婚礼,毕竟是少数中国教徒的事,对于大多数中国人并不适合。如何既能接受西方婚礼的“文明”方面,又去掉其浓厚的宗教色彩?这是许多接受了西方近代思想的中国先进分子所思考的问题。到20世纪初,新式婚礼更多地为先进的中国人采纳,并逐渐形成了一种所谓“文明结婚”的婚礼形式。徐珂编撰的《清稗类钞》记载了当时“文明结婚”情况:“迎亲之礼,晚近不用者多。光、宣之交,盛行文明结婚,倡于都会商埠,内地亦渐行之。礼堂所备证书(有新郎、新妇、征婚人、介绍人、主婚人姓名),由证婚人宣读,介绍人(即媒妁)、证婚人、男女宾代表皆有颂词,亦有由主婚人宣读训词,来宾唱文明结婚歌者。”[2]

  这种“文明结婚”,无须父母之命、媒灼之言,男女青年经人介绍或自己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恋爱,经双方家长同意而结婚,不仅大大简化了结婚礼仪,而且尊重了男女双方的意愿,因而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清末有关“文明结婚”的报道日渐增多。

  1905年8月17日,《时报》发表了一篇《文明结婚》的报道,介绍了上海一对青年人举行新式结婚的消息:“秀水张君鞠存、王女士忍之,于十一日三时假爱文牛路沈宅举行结婚礼。先由女士某某唱祝歌,次由介绍人褚君幼觉报告结婚之原由,次由主婚人陶君哲存宣读证书。两新人及介绍、主婚人签名毕,主婚人为两新人换一饰品,两新人相向两揖,复同谢介绍、主婚人,叩谒男女家尊长,男女又各同致贺。末由马相伯先生及穆君抒斋、沈君步洲演说,两新人各致答辞。礼毕,拍掌如雷动。”[3]

  几乎与此同时,《时报》还报道了另外一对青年举行文明婚礼的情况:“一、来宾入场。二、新人入场。三、新人行结婚礼,相对三揖。四、唱歌奏乐。五、证人曹君宣读证书。六、来宾祝词。七、来宾张君佑如、濮君仲厚、蒋君怀仁、张君曾璧等演说。八、唱歌散会。”[4]

  从当时大量关于“文明结婚”的报道来看,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初期文明结婚,多是以留学生和新式学堂学生为主体。这些最先接受了西方近代文明的中国知识分子,在婚姻观念上冲破了封建的束缚,接受了西方男女平等的婚姻观念,对传统的婚俗比较反感,力谋改良,对近代西方的婚礼非常向往,大胆仿效,因此成为清末新式婚礼的最早倡导者和实践者。

  第二,初期的文明结婚,多发生在沿海通商口岸及大都市,如上海、广州、天津等地,在内地的江西、北京也有少数人采纳,但多也是留学归来或接受新式教育者。这表明,新式婚礼首先是从与西方文明接触较多的沿海通商口岸及大都市开始的,是由这些大都市中的新兴的知识阶层倡导并实践的。这样的情况,也说明清末婚姻观念的变化,最早也是从沿海大城市中的接受西方教育的知识阶层中开始的。正因如此,初期的文明结婚,虽然在清末渐成社会时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人数上,它都仅仅是这些大城市中的“星星之火”,仅仅是大城市中的少数知识阶层中的先进者倡导并采纳,远未演成“燎原之势”。

  第三,19世纪60年代初已经有人采纳了西式婚礼,而直到40多年后才流行起来,除了清末沿海口岸城市的发展和新兴知识分子群的出现为“文明结婚”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外,主要的原因有三:一是先进知识阶层对旧式婚姻弊端的揭露,人们婚姻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二是旧式婚礼中的繁琐礼仪不适合现代生活的要求;三是新式婚礼自身存在着一些“文明”的优点。

  新式婚礼与旧式婚礼相比较,有几个明显的特点:其一,新式婚姻“不以父母之命,媒灼之言,而取男女之同意”,淡化了婚姻是为宗族传宗按代的目的,增强了男女婚姻自主、平等的观念。新式婚姻是婚姻价值观转向以夫妇双方平等及小家庭为主的标志。其二,新式婚礼的形式趋于简单,所费俭朴,整个婚姻过程中铲除了许多陋习。就婚礼过程而言,“通常只分订婚与结婚二事,订婚为婚姻之准备,结婚为婚姻仪礼程式之完成”。新式婚礼不仅剔除了坐花轿、拜天地、闹洞房等落后迷信习俗,而且删繁就简,“就在院内假作礼堂”,“礼毕,在饭馆设席答谢,一日即可了事,至多不过二日”。其三,旧式婚姻聘财重于婚约;而新式婚礼的证婚人宣读定婚书、新人用印、主婚人训词、互致颂词和谢词等仪式,具有近代婚姻的法制性和契约性。

  新式婚礼毕竟是一种与中国传统婚礼相冲突的礼俗,即使它在大城市部分知识阶层的狭小范围内流行,也受到了旧派人物的攻击和社会各界的怀疑和抵制态度。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当时的报刊曾有许多报道。如1909年,清廷学部某郎以“现在都下结婚渐染欧习,动借自由名目,立异矜奇,实大为风俗之害”为由,请求“速定婚嫁之礼,以挽颓风”。[5]旧派人物对新式婚礼中体现出来的“婚姻自由”观念,更是极力禁阻:“南海县属澜石附近绅士老伯华等,因邻近各乡女子皆染有自由气习,特联赴县署,呈请出示严禁。王令以‘男女婚姻,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岂能任听妇女自由择配。据禀前情,在女子固越礼逾闲,在父兄亦疏防失教,应候出示严禁。’”[6]

  面对传统习惯势力的阻挠,当时人们较多的还是持折衷态度:既要冲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婚礼束缚,又要根据欧美和日本的婚姻法,征求父母的同意。1906年上海《时报》发表论说:传统婚礼存在弊端,“今日若救其弊,未尝不可变通,求不越伦理之大闲,而能增家庭之幸福者,亦自有法在。例如日本之结婚,两意相投,仍须受命于父母,必得父母之同意,我中国即大可仿效。”[7]

  民国成立以后,传统婚姻礼俗的变革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与人们婚姻自主意识的增强和婚姻自由观念的强化相适应,新式婚礼在沿海大中城市更加流行起来。当时有人以“五更调”的形式,介绍“文明结婚”的情况:“戒指为定,大媒作见证人,最要紧,结婚书呀,双方盖定”,“郎才女貌两情愿”。这位作者还认为新式婚礼“无啥希奇”,只有“顽固朋友说诧异”。[8]

  随着民国初年一些先进分子的呐喊和实践,开始倡于都会商埠的“文明结婚”,逐渐向中小城镇流传,采纳“文明结婚”的地域范围和人员有了扩大。不仅沿海的大中城市中越来越多的人们举行“文明结婚”,而且内地一些中等城市和县城也出现了“文明结婚”的事情。如江苏的镇江、扬州等地有人举行新式婚礼,有证婚人演说,新人行三鞠躬礼,围观者有上千人,出现了“旧礼已不适用,敢用新礼,所谓文明婚礼是也”的新气象。[9]据河北万全县志记载,该县“入民国后,政体改革,社会进步,繁琐礼节已不适用,多趋简约。在闭塞之区,礼虽仍旧,亦渐知改革。至城镇比较开通之地,则完全改为新礼。其仪式与礼制馆所拟之婚礼草案略有出入,所谓文明结婚者,是也。亦有新旧仪式参用者。总之,比较旧礼已进步多矣。”[10]

  如果说晚清“文明结婚”的兴起主要体现为一些接受新式教育的男青年的觉悟的话,民国初期“文明结婚”的流行,则体现了妇女的婚恋观的巨大变化。可以说,它的流行与大中城市中许多女青年醉心自由结婚之说、执意解除包办婚约的观念有很大关系。有的女青年以“文明婚礼”为自豪:“无媒婚嫁始文明,奠雁牵羊礼早更。最爱万人齐着眼,看侬亲手挽郎行。”[11]有的女青年主张“无夫主义”,终身不嫁,有的寡妇得到自由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尝到自由恋爱的趣味。

  然而,随着辛亥革命的失败,复古逆流泛滥一时, “文明结婚”受到旧派势力的抵制和阻挠。与此同时,社会上一般民众对婚姻自由观念也多持观望态度,很多人对新式婚礼和新式离婚等做法也比较反感。据天津《大公报》载:“盖今之请求离婚者,多出于自由结婚之夫妇,鲜出于旧礼结婚之夫妇,夫婚既结于自由,必其性情相结合,可以偕老百年者,从前巧妻拙夫之怨已无自发生,何以欢乐未几,辄赋终风,甚且数结数离,视夫如传舍也……是以自由结婚、自由离婚,曾不如名自由姘拆之为当矣”。[12]

  这种情况说明,即使在民国初年津、沪、穗这样的开化地区,新式婚礼也并未占主导地位,新的婚姻观念所包括的男女自由交往、自由结婚、自由离婚等未能为大多数人接受。这种情况也说明,婚姻制度、婚姻礼俗和婚姻观念的转变,是一个比较缓慢而复杂的过程;与政治的革新与经济的发展相比,婚姻礼俗的变化则相对缓慢与滞后。

  二、“文明结婚”仪式的逐步规范化

  作为一种西化的新式婚姻仪式,“文明结婚”体现了一套新的婚姻礼制和婚姻观念。举行“文明结婚”的男女双方不去命馆合婚,而是到婚丧用品服务社买两张印好的结婚证书,填上新郎、新妇的姓名、年龄、籍贯,等到举行婚礼时,由证婚人、介绍人和男、女双方主婚人用印,就算成了。

  证婚人是男、女双方共同邀请的,一般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在群众中有威望的长者。主婚人则是新郎、新妇双方的家长。结婚典礼可以在家里举行,也可以在饭店里举行。事前由男、女双方家长出帖,邀请亲友前来参加婚礼。迎娶时,一般用红缎双喜字绣片装饰着的花马车,也有用扎了花红彩子和纸花的汽车。到达女家后,新娘由伴娘搀着,手捧鲜花束,由两个小孩拉着头纱,在乐曲声中踏过红毡子上车。到男方后,新郎向新娘三鞠躬。新娘下车后,来宾们即扬起“文明结婚五色纸”,表示庆贺和助兴。

  迎娶过程及典礼时,新郎身穿黑色燕尾大礼眼、白衬衣,系黑色领花,戴白手套,戴高筒礼帽;新娘身穿白色礼服长裙,肩披白色罩纱,头戴花冠、花环,由一位穿同样礼服的“伴娘”陪伴。礼堂正中为证婚人,右方为介绍人,左方为男、女主婚人。结婚典礼仪式由司仪掌握进行,具体仪节为:一、司仪人入席,面北西首立。二、赞唱。三、奏乐。四、男宾入席,面北东首立。五、女宾入席,面北西首立。六、男族主婚人入席,面南东首立。七、女族主婚人入席,面南首立。八、男族全体入席,面西东首立。九、女族全体入席,面东西首立。十、证婚人入席,面南居中立。十一、介绍人入席,面南分左右立。十二、纠仪人入席,面北东首立。十三、男女宾相引新郎新娘入席,面北并立。十四、男宾相入席,面北在新郎右首立。十五、女宾相入席,面北在新娘左首立。十六、奏乐。十七、证婚人读证书。十八、证婚人用印。十九、介绍人用印。二十、新郎新娘用印。廿一、证婚人为新郎新娘换饰物。廿二、新郎新娘行结婚新礼,东西相向立,两鞠躬。廿三、奏乐。廿四、主持人致训词。廿五、证婚人致词。廿六、新郎新娘谢证婚人,三鞠躬。廿七、新郎新娘谢介绍人,三鞠躬。廿八、男女宾代表致颂词,赠花,两鞠躬。廿九、奏乐。三十、新郎新娘致谢词,两鞠躬。三十一、女宾代表唱文明结婚歌。三十二、证婚人、介绍人俱退。三十三、男宾退。三十四、女宾退。三十五、新郎新娘行相见礼。三十六、奏乐。三十七、男女主婚及各尊长面南立,三鞠躬。三十八、男女平辈面西立,晚辈面东立,两鞠躬。三十九、男族、女族全体行相见礼。四十、男女宾相引新郎新娘退。四十一、男女两家主婚人及两族男女全体退。四十二、司仪人员退。司仪退。四十三、众宾相随赴茶点。四十四、宴会。[13]

  这是“文明结婚”比较完整的仪式。实际上,在具体举行时,不一定要严格按照它执行,往往有所简化。

  清末民初的“文明结婚”礼仪仅具雏形,社会上传统的旧式婚礼仍在风行,而且占据上风。正因如此,产生于这样文化土壤文化氛围下的“文明结婚”,从婚礼形式到婚礼内容都不免新旧混杂、不甚规范。甚至到了三、四十年代,东北各大城市的民间婚礼还往往新旧参半。在一些大城市的街头上经常出现这样的情景:一顶四人抬的花轿,头前却是一班西乐对前导,由于乐器过于单调,活像是卖洋糖的;有一辆汽车前边弄几个传统式的吹鼓手,敲着一个鼓面直径不足不尺的单鼓,声音很脆,像老北京正月里耍耗子味道,十分滑稽。旧时,有人对此题打油诗,谓“某市结婚不论谱,大个喇叭小个鼓。半新半旧分不清,好像北京耍老鼠。”据四川安县方志记载:“自民国反正以后,新学家有行新式礼者,亦必请媒妁以为介绍,洗去从前一切合婚陋习,但礼仪形式诸多未备,而一般普通人周之者少。”[14]这种情况说明,“文明结婚”从内容到形式都需作进一步改进。

  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一些进步青年对这种新旧参半的婚姻方式颇为不满,开始大胆地抛弃具有迷信色彩、繁文缛节的旧式婚俗,追求西方式的“文明结婚”。与民国初年不同的是,此时新式结婚不仅在上海、广州、天津及江苏、浙江、河北等地流行,而且逐渐普及到乡镇。如四川省江津县“近则有间有用新式婚礼者……订婚之礼,简于旧俗。结婚之所,不必定于男女之家,凡公地皆可焉。”婚礼则有介绍人、证婚人等参加,与大城市情形一致。[15]甚至连贵州开阳县这样偏僻的县镇,也流行起文明结婚:“入民国后,间有采行文明结婚者。民国十六、七年以来,风气日开,自由恋爱日盛一日,去文章繁缛之旧,趋简单明了之新,风气为之一变;而乡间守旧者,多依然如故,要亦不过时间问题耳,终有淘汰之一日也。”[16]

  “文明结婚”在各地流行后,经过将近三十年的实践,到30年代初,“文明结婚”的礼仪逐渐改变了过去那种新旧杂陈、不伦不类的仪式而终于定型。以北平为例,“新派人物既采取文明结婚,就决不将旧礼仪掺在里边;老派人娶采取传统的旧婚礼,也决不把文明结婚的某些形式和内容吸收过来。新旧婚礼可谓泾渭分明,各不相扰。民初那些新旧参半,不伦不类的婚礼绝迹。”[17]

  三、新式婚礼在全国各地的流行

  20年代以后,新式婚礼在全国各地大规模流行起来。其标志有三:第一,从地域上看,民国初年还主要集中在沿海一些大中城市,偶尔在一些中小城镇也出现,但20年代以后,文明结婚已经不限于沿海大众城市,而且推广到内地的一些大城市,甚至比较多地推广到了中小县城;无论是东北、中南、华南还是西南内地,文明结婚的报道不绝于耳,甚至一些县志都作了特别记载;第二,从参加的人员看,民国初年多是在知识阶层和大城市的市民中流行,20年代以后,文明结婚已经推广到了内地大中城市的市民及县镇中的知识阶层中去;第三,从婚礼仪式的程度上看,民国初年那种新旧参杂、不伦不类的礼仪不多见了,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文明结婚程序;第四,从婚姻观念上看,民国初年人们对文明结婚还抱有抵触和怀疑态度,20年代以后,人们尽管由于习惯势力的影响自己未必真得敢行“文明婚礼”,但却对新式婚礼抱赞赏和同意的态度,对那些举行新式婚礼者抱羡慕态度。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地风土民情差异很大,新式婚礼推行的程度也不一样,很难将20年代以后全国范围内新式婚礼的情况作统一的概述。故笔者依据各地方志材料,对全国各地推行“文明结婚”的情况作一分述。

  (一)华北地区的新式结婚

  华北地区举行婚礼的一般仪式是:奏乐,司仪员、男宾、女宾、主婚人、介绍人及新郎新娘入席,证婚人宣读证书,各方用印,新郎新娘交换饰物,相对行鞠躬礼,谢证婚人及介绍人,行见亲族礼,行受贤礼,来宾演说,唱文明结婚歌等。

  据张北县志记载,该县的的新式婚礼情况为:“近年来,社会进步,多趋简约,旧礼已不适用,改用新礼,所谓文明结婚礼是也。其仪式,设一喜堂,用证婚人、主婚人、介绍人、男女宾相、男女来宾,奏雅乐,济济一堂。礼毕,在饭馆设席答谢。一日即可了事,至多不过两日。城市内结婚多仿行之,乡间仍不多见也。”[18]

  1928年10月26日,冯叔鸾在北平与松令筠女士举行婚礼,新郎致谢词说:“予初婚在前清光绪年间,纯为一种旧式婚礼。此次续婚,适值革命时代,予于婚礼仪式,力求简单。不但将旧的仪式完全打倒不用;即新礼亦多取消。故余亦未戴礼貌,穿礼服。余此次婚礼,可谓为‘革命的革命’。职是之故,亦未备酒饷客,仅备些蛋糕,请诸位随便吃吃。”[19]这种情况说明,文明结婚在具体推行中,北平有些人远远走在了时代的前列。

  中原地区的许多城镇,也盛行文明结婚。例如在河南信阳,“民国成立后,男女自由结婚。新郎新娘同御车马,周历通衢。拣一公共地址饰作礼堂,植国旗,集齐主婚二人、证婚二人、介绍二人及来宾行礼;新郎新妇相向鞠躬,向主婚、证婚、介绍人三鞠躬,向来宾等均一鞠躬,分别致演说词、贺词,礼毕宴客。”[20]这种“文明结婚”的推行,使那些繁琐的旧式婚仪“一概免除”。

  (二)东北地区的新式婚礼

  据《奉天通志》记载,辽宁省各地虽然旧式婚礼占主流,但新式婚礼从晚清便开始出现,到民国时期更为流行。“有清光、宣之季,以迄民国,欧风东渐,新礼制迄未颁定,于是绅之族损益繁缛,酌剂中西仪节,谓之‘文明结婚’。两家婚约既成,先以指环及饰物为聘。婚期多在上午。男女两家家长为‘主婚人’,并合亲族戚友萃于一堂,延年高望重者一人,曰‘证婚人’,通两姓之好者二人,曰‘介绍人’,即媒妁也。届行礼时,先由证婚人宣读婚书(书以彩笺印成,填注男女姓名、籍贯、年庚并主婚、证婚、介绍诸人及结婚年、月、日、地址);自主婚、证婚、介绍诸人及新夫妇俱钤章讫,新夫妇交换指环,后相向行三鞠躬礼;依次向证婚人、介绍人、主婚人行礼毕,由证婚人、主婚人各致训辞,来宾致祝辞,主人致谢辞。礼成摄影,新夫妇偕归男家。此近时婚礼,通都大邑,无论汉、满、蒙族绅宦之家,大率通行,惟民间则尚多沿旧制。”[21]

  吉林海龙县,新式婚礼对旧式婚礼所进行的冲击很大:“近世风气大开,打倒廉耻,凡男女婚姻,不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专侧重两性方面自由恋爱,结婚绝端开放,所谓结婚自由,离婚亦自由。”[22]在梨树县:“近年,缙绅大族间有举行文明结婚礼者,然旧习相沿已久,一旦而欲变更之,其势恒难,不过略仿其形式焉耳。至平民婚礼,从旧者尚多。”[23]据吉林农安县志记载:“现在文明日启,婚制亦颇改良,城镇士绅及学界多有采取最新文明结婚仪式者,然乡间则犹沿旧习也。”[24]这种情况表明,新式婚礼已经在全国流行,甚至也波及一些边远地区的城镇。

  (三)两广地区的新式婚礼

  广东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新式结婚在广州比较流行;在一些偏远地区,旧的婚姻也受到冲击,出现了一些新旧混合式的婚姻仪式。广东的大埔县,婚礼有新旧之别。其新式婚礼,主要是融合新旧而成的。1935年印行的县志记载:“新婚礼亦杂旧礼行之,纳采、过定、送日子等事,均多仍旧,惟结婚之日另设礼堂,礼节照现在规定之新礼行之。”[25]

  1933年7月,广西省政府颁布了《广西省改良风俗规则》,规定“凡婚嫁、丧祭、生寿如有奢侈行为及其他一切陋俗,悉依本规则取缔之。”其中有关婚姻方面的规定为:(1)订婚礼物最多不得超过20元,结婚礼物不超过160元,男女双方不得向对方强求财物;(2)来宾送礼不得过2元,婚家以茶会宴友,也可设宴,但每席不得超过3元,繁盛城市不得过10元。这个以“崇尚节俭、改良习俗”为主旨的《规则》,对改良广西婚嫁陋俗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新式婚礼开始在许多县镇推行。在广西武宣县,其新式婚礼参照旧式婚礼与文明结婚的许多长处,办得很有特点。其礼仪为:“服色:新郎新娘均着现定礼服。迎亲:花轿一乘。彩灯一对或迎亲旗两面(灯旗),上写‘某姓某堂亲迎’等字。新郎新娘各带绣花壹朵,或彩球一个于左襟。由介绍人导新郎至新妇家行奠雁礼。新郎向女宅祖堂行三鞠躬礼,向岳(丈、母)行三鞠躬礼。”[26]在偏僻的平乐县,文明结婚在城镇也开始盛行。据1940年修订的县志记载:文明结婚是为了改良“盲婚之痛苦,礼文之繁缛,金钱之虚耗”而兴起的,“其结婚程序,始于男女相慕悦,禀告父母,请介绍人传述意见,双方许可,定期举行结婚仪式。新郎往女家拜见岳父母,迎新妇偕至设备之礼堂,预请有声望者为之证婚,男女家长及来宾济济一堂,或训话,或演说,新郎新妇致答词,交换金戒指,出结婚证书,证婚人、介绍人、双方主婚人及新夫妇次第署名盖章,乃奏乐鸣炮,礼成摄影,茶会而散……然提倡而踵行之者,大都学界中人,城居者间有效尤,乡村中仍墨守成规,莫之或易。”[27]在广西其他各县,大体上也是如此。

  (四)西南地区的新式婚礼

  西南地区的四川、云南和贵州等地,旧式婚姻占绝对地位,更有许多少数民族的奇特婚俗,但“文明结婚”却也在许多地方逐渐流行起来,成为一种为民众欢迎的新婚姻礼仪。只要打开民国时期修订的云贵川各县的方志,便会发现,“文明结婚”的记载比比皆是。

  四川华阳县:“近时,又有行文明结婚式之新礼者,其仪式或有临时酌定。”长寿县:“新式婚礼传自西人,称‘文明结婚’。内地亦间有仿行者,不过于成婚日略采仪式。”[28]武阳镇:“行结婚仪式时,新郎穿西服,新娘身穿旗袍,披白纱,双方胸前佩戴红花,行鞠躬礼;邀请地方知名人士作证婚人,双方家长为主婚人,媒人称介绍人。进行仪式中,亲友来宾要致祝词,由证婚人发结婚书。礼毕设宴招待宾客。此种文明结婚当时仅机关公务人员及教育人士举行,人数极少,一般人仍沿袭旧式婚礼。”[29]云南昆明市,“迩来行文明结婚礼,缛礼渐废,费用亦省。然因数千百年积习,一时骤难改革,故行文明婚礼者仍居少数,特筹客较昔日为简,男家可以一日或二日了之,女家亦只二日或三日即可竣事矣。”[30]正因文明婚礼仪式简单,费用节省,并且尊重男女当时当事者的意愿,所以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应该指出的是,“文明结婚”尽管盛行于大中城市,并且日益波及到广大的中小城镇,甚至一些偏远的乡村,但它在民国时期并没有占据主导地位。例如在1930年时的河北乐亭县:“婚礼最重亲迎;婚事全由家长作主;而相沿不同婚书,用者反多以为耻。但因此也并不发生赖婚退婚等情事;至离婚之事,更是不经见了(近年虽略受新潮激动,但实际影响则甚微)。”[31]说明新式婚礼尽管已经传入,但旧式婚礼仍占绝对地位。在东北许多地方,“男女婚嫁,一遵媒灼之言、父母之命。……民国以来,文明结婚(仪)节,行之者不多”。“婚姻之礼,多沿旧制”,“婚礼重父母之命,媒灼之言”。这类记载,不胜枚举,说明“文明结婚”在全国仍然是沧海一粟,即使在上海一带,新式婚礼也只限于少数上流社会或商学阶层,一般下层民众遵旧俗居多。这种情况,说明了社会风俗变革的艰难性和缓慢性。

  四、方兴未艾的“集团婚礼”

  民国时期,新式婚礼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而且开始为南京国民政府所提倡。但是,对一般民众来说,新式婚礼仍有费时费钱费力之缺憾。为了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一些进步人士致力于婚仪改革活动。于是,一种更新的婚姻方式──集团结婚(也叫集体结婚,或集团婚礼),在30年代的上海、北平等地应运而生。

  1935年2月7日,上海市社会局公布了以简单、经济、庄严为宗旨的集团结婚办法。4月3日下午3时,全国首届集团结婚典礼在上海江湾的上海市政府大礼堂举行。参加者共57对新夫妇。按统一要求,新郎均着蓝袍黑褂,新娘均着粉红色软缎旗袍,头披白纱,手持鲜花,在军乐进行曲声中挽步人礼堂。司仪宣读新人名单,新郎新娘按照名单顾序,两对一次轮番登台,向孙中山像三鞠躬,双方相互两鞠躬,向证婚人一鞠躬。然后由证婚人赠送结婚证书和纪念品,致证婚辞。礼毕,新郎新娘在音乐声中步出礼堂,到广场摄影留念。

  上海首届集团结婚这种隆重、热烈、简朴、文明的做法,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一时要求参加者甚众。上海市政府确定每年举行4次集团结婚,是年全市即举行了5届,参加者达300余对。

  上海的集团结婚举行后,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南京、杭州、芜湖、北平、天津等地纷纷仿办,甚至在一些边远省区也尝试举行集体婚礼。1935年初,浙江救济院举办集团结婚,院长沈尔乔主婚,郁达夫曾写白话词《西江月》以贺:“昔日章台弱柳,今日南国佳人。鸳鸯乱点谱翻新,太守名乔姓沈。红烛西行几对,春宵一刻千金。婚姻何必定条陈,缛礼繁文好省。”[32]

  在广西,1935年5月,省政府颁布《集团结婚办法》,1936年l月1日,邕宁县首先举行,以作示范。随后便开始在全省各县陆续推行。1937年2月,广西省政府颁发集团结婚《须知》,指导各地实施。在云南,新生活运动促进会也“指导举办昆明集团结婚”。其中,1937年北平市政府举行的集体婚礼比较有代表性。[33]

  正当集团结婚这一新式婚仪在全国不断发展之际,抗日战争爆发了。在沦陷区,除个别地方(如上海、北平等地)曾出现过一些集团结婚之外,由国民政府主办的集团结婚被迫中断了。但在广大的大后方如湖南、四川等地,由于新生活运动仍在继续推行,故此项活动不仅没有中止,反而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l942年2月,湖南省新生活运动促进会制定了《湖南省新生活集团结婚办法》,其主要内容为:(一)新生活集团结婚由湖南新运会与民政厅责饬各县新生活运动促进会暨县(市)政府举办,并督促各乡镇公所及其他机关普遍仿行;(二)新生活集团结婚日期、地点由主办机关先期公告;(三)申请登记应向举办机关索取申请书,以墨笔正楷填写;申请人应各备3张二寸半身照片,一张自行粘贴于申请书上,其余二张粘贴于结婚证书上;申请书填就,经家长或监护人及主婚人署名盖章后送往举办机关呈核;(四)举办机关对于申请人所填申请书经审查合格后,应将其姓名、年龄、籍贯登记公告;(五)新郎穿蓝袍黑褂或中山装,新娘穿长旗袍或短衣长裙;(六)结婚时,双方亲友均须凭观礼券入礼堂观礼。

  l942年6月23日,长沙举行了抗战以来全国首届集团结婚。此后,湖南又举办了数届,各县也开始举办。

  1942年l1月1日,在各省举办集团结婚及制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国民政府内政部发布《集团结婚办法》,其主要内容为:(一)集团结婚在城市举行者由市县政府或其所属机关主办,在乡村举行者由乡镇公所主办;(二)量次之日期、地点应参照当地习惯、环境酌定,并应于举行婚礼前2个月公告;(三)每对婚姻当事人应于规定期间向主办机关申请登记,未成年之婚姻当事人井应由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请登记;申请书内应由男女双方之家长或监护人,双方之主婚人共同签印;(四)男女双方均应缴验合格医师所出之健康证明书,凡患有“花柳病、肺结核、精神病、麻疯病及性器官尚未发育完全或有畸形而不能矫正者,暂不发健康证明书。(五)主办机关于申请登记截止后,应将每对婚姻当事人之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于举行婚礼前一个月公告;(六)在城市举行者由市县政府长官证婚,在乡村举行者由乡镇长证婚,主办机关发给结婚证书;(七)礼服依服制条例之规定办理;(八)当事人就缴纳费用,其数额由主办机关酌量;(九)当事人之亲友得凭券观礼。

  内政部这个《集团结婚办法》,与《湖南省新生活集团结婚办法》有许多相似之处。它基本上是以《湖南省新生活集团结婚办法》为蓝本制定的,但比湖南等省自拟的办法更为周祥。

  国民政府内政部对推行集团结婚十分重视,l943年12月31日,内政部在致各省市函中要求:“将办理集团结婚经过情形报部备查”。不久,各省陆续汇报所办情况。据初步统计,四川省的成都、江津、江北、万县、三台等市县先后举办了集团结婚。广西省桂林市举办了三次集体结婚;龙茗县、隆山县等各举办两次,罗城县、天保县各举办一次。新疆的迪化、柯坪、镇西、新知等县也举办集团婚礼;河南省的镇平县、邓县,广东省的韶关市,陕西省的西安,湖北省的光化县等地,都举办了集团婚礼。陪都重庆市举办的集体婚礼最为热闹。1943年以前,重庆已举办过l7次集团婚礼,从1943年2月19日至12月25日,重庆又举办了第l8-21届共4届集体婚礼,这4届的参加人数达118对之多。1943年至l944年,江西省的黎川、宁都、上饶、南城、安福、金昌、永新、兴国、上饶、定南等县都举行集团结婚,次数达40次之多,159对新婚夫妇参加了婚礼。1941年11月和1942年5月,福建省新生活运动会也举办了两次集团结婚。

  抗日战争胜利结束后,各地再次掀起了举办集团结婚的热潮。1945年12月25日,上海市社会局举办了抗战胜利后第一届集团结婚,定名为“胜利纪念集团结婚”。接着又于次年3月3日、10月l0日、l2月12日、l947年4月4日举行了2—5届集团结婚典礼。各区和一些团体也举办此类婚礼,就连市郊较为偏僻的浦东高桥之二十一区,也制订了《集团结婚简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1946年10月l0日,南京新生活运动会与市社会局合办了国民政府还都后的首届南京市新生活集团结婚。到1947年12月,南京已举办了6届集团结婚,参加者共有700多对。

  此外,长沙、沈阳、北平、天津、武汉等地也举办了集团结婚。1945年到1946年江西的宁都、安福、永新、万载、万安、峡江、寻乌、安远、赣县等地,共举办12次集团结婚,600多对新人参加了婚礼。到了1947年1月16日,内政部致函各省市,要求报告1946年办理集团结婚的经过。结果,未举办集团结婚的只有河北、青海两省。可见,抗战胜利后全国大部分地区都举办了集团结婚。[34]新式婚礼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传统婚仪在婚姻革命中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涤荡。

  五、简短的结论

  与晚清相比,民国时期婚俗的变迁是相当猛烈的。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婚姻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不仅提出了“婚姻自由”的口号,而且提出了“废除婚制”、“婚姻革命”的主张;二是婚姻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纳妾制受到猛烈批判,一夫一妻制逐渐成为主要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三是婚姻日益自由,包办婚姻逐渐减少,自主婚姻增多,离婚更加自由,离婚案件增多;四是婚礼趋向简化,形成了一股新式婚礼取代旧式婚礼的大趋势:“文明结婚”的兴起及流行,新式婚礼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欢迎,礼节越来越简化;30年代中期以后,一种更新式的更简化的婚礼形式──“集团结婚”在上海、北平等大城市流行,并很快呈现方兴未艾之势,为全国各地效仿。

  从旧式婚礼向新式婚礼的改变,不仅仅是结婚仪式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婚姻性质和婚姻观念的变化。在人们婚姻观念未发生大变、传统婚姻观念仍占主导地位的文化环境中,新式婚礼显然受到传统婚俗的抵制和阻挠。同时,新式婚礼为男女青年寻找幸福提供了机会,对于解放思想观念,促进人们的人格独立和个性解放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它并不能保证行新式婚礼者就一定能得到婚姻幸福。实行新式婚礼者,有些因为草率,婚后出现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当时河南新安县曾流传着这样的歌谣:“讲平等,讲自由,女长十八没对头。尚时髦,尚风流,公园戏场去游游。自己寻,自己找,自由结婚都说好。后来丈夫又恋爱,居然娶个小奶奶。”[35]这首歌谣虽然是那些守旧的人们为了抵制新式婚礼而编出来的,但也多少反映了当时新式结婚所出现的问题。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男女青年因社交氛围不佳,相互隔膜,因此出现许多“错误的恋爱”。“在从来不许男女交际的中国社会里,青年男女没有受过恋爱生活的培养和训练,对于恋爱,自难明确的了解认识”,往往一经相识便感情盲目冲动,贸然结合,“结果感受痛苦,竟至破裂的,很多很多”。[36]新式婚姻存在的问题,不仅给传统婚姻维护者以攻讦的口实,而且影响社会大众对于“婚恋自由”的看法和态度,阻碍了婚姻变革的正常发展。

  一生标榜自由主义的胡适极力鼓吹婚姻自主,反对包办婚姻,但自己的婚事却完全屈从于母亲的安排:“吾之就此婚事,全由吾母起见,故从不曾挑剔为难(若不为此,吾决不就此婚,此意但为足下道,不足为外人言也)。今既婚矣,吾力求迁就,以博吾母欢心。”[37]这种矛盾的态度,并不仅仅是胡适一人所独具的,而是当时许多青年男女所共有的婚姻心态。

  应该看到,传统婚俗尽管在新思潮的冲击下已经有了微弱变化,但在此变化中,习惯势力仍然是相当强大的。社会习惯势力对婚姻变革的阻挠作用还是很大的。他们极尽攻击新式婚姻之能事,对男女社交公开和自由恋爱进行责骂。有些人把倡导“婚姻自主”诬蔑为“教人淫乱”,有违儒家经伦;有些守旧士绅以“自由恋爱”为大敌,诅咒其为“善欲行为”,会导致“社会状况愈形不安,家庭之中愈多事故,男女之间愈多放纵”,因而“是人类社会的害物”。[38]这些封建卫道者对于离婚更是不能容忍,声称“离婚乃人伦之不幸……乱人生之大防,破恒古之常经,社会隐忧,莫此为甚”。[39]

  从总体上说,民国时期旧式婚姻还占绝对统治地位,不仅人数多,而且地域辽阔。即使如杭州这样的城市,“旧式婚姻居十之七八,新式者不过十之二三”[40],更别说那些内地的城镇乡村了。除了上海、北平等沿海沿江和内地大中城市外,绝大多数地方仍然按照旧式婚俗行事,虽偶有采取新式婚礼者,也是极少数。而旧式婚制和婚俗下的许多恶习陋俗,如童养媳、抢婚、转婚、闹房、纳妾、守节等,仍然比较普遍。

  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动的时期。民国婚姻礼俗的变化,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观念的变化相比,无疑更是缓慢的。然而,如果将民国时期的婚姻礼俗与前清时代作一比较的话,就会清楚地发现,民国时期婚姻礼俗的变化还是非常剧烈的。文明结婚、集团婚礼等新式婚姻礼俗出现并逐渐流行,就是对旧式的婚俗婚礼的极大冲击。当然,因新式婚礼的冲击,民国时期的婚姻礼仪及它所表现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这些变化,因为各种因素的制约,在全国又呈现出极大的不平衡性。有些地方变革剧烈,新式婚姻礼俗占了主导地位,而有些地方却根本没有受到太多的西式风俗的影响。大体上说,汉族地区的变化,大于少数民族地区;沿海地区的变化,大于内陆地区的变化;东、南各省的变化,大于西、北各省的变化;文化先进地区的变化,大于落后地区的变化;大中城市的变化,大于广大乡镇的变化;上层社会的变化大于基层社会的变化;受过教育和教育程度高的民众的变化,大于没有受过教育或教育程度较低的民众。

  民国时期旧式的婚姻礼俗尽管存在着许多弊端和陋习,但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新式婚礼尽管没有占据主导地位,但因为有着很多的优点和长处,却显示了无限的发展潜力。新式礼俗取代旧式礼俗的过程尽管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但变革旧式礼俗却是大势所趋。正因如此,民国时期的婚姻礼俗呈现出一幅异常复杂多样的图景。

  “新旧并呈、中西杂糅、多元发展”,成为民国时期婚姻仪礼嬗变的主要特征。

  左玉河,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文化史研究室,副研究员,博士后.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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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韬日记》1859年4月30日,第111页。

  [2]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第1987页。

  [3]《文明结婚》,《时报》1905年8月17日。

  [4]《文明结婚记》,《时报》1905年9月2日。

  [5]《条陈婚嫁典礼》,《大公报》1909年4月30日。

  [6]《粤绅请禁自由婚嫁之恶习》,《时报》1910年9月16日。

  [7]《论今日宜定婚律》,《时报》1906年4月10日。

  [8]《文明结婚五更调》,《申报》l9l2年6月24日。

  [9]《张北县志》,见丁世良等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简称为《民俗资料·华北卷》)第148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5月版。下同。

  [10]《万全县志》,民国23年铅印本,《民俗资料·华北卷》第201页。

  [11]息影庐:《新女界杂咏》,《申报》1912年5月1日。

  [12]《闲评二》,天津《大公报》l913年9月l5日。

  [13]《通许县志》,民国23年铅印本,《民俗资料·中南卷》第33-34页。

  [14]《安县志》,民国27年石刻本,《民俗资料·西南卷》第125页。

  [15]《江津县志》,民国13年刻本。见丁世良等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简称为《民俗资料·西南卷》)第228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6月版,下同。

  [16]《开阳县志稿》,民国28年铅印本,《民俗资料·西南卷》第516页。

  [17]常人春:《红白喜事--旧京婚丧礼俗》第173页。

  [18]《张北县志》,民国24年铅印本,《民俗资料·华北卷》第148页。

  [19]芸子:《鸾筠嘉礼记》,《北京画报》第20期,1928年11月3日。

  [20]《重修信阳县志》,民国25年铅印本,《民俗资料·中南卷》第227--229页。

  [21]《奉天通志》,民国23年铅印本,《民俗资料·东北卷》第9页。

  [22]《海龙县志》,1937年铅印本,《民俗资料·东北卷》第305页。

  [23]《梨树县志》,民国23年铅印本,《民俗资料·东北卷》第349页。

  [24]《农安县志》,民国16年铅印本,《民俗资料·东北卷》第278页。

  [25]《民国新修大埔县志》,民国32年铅印本,《民俗资料·中南卷》第748页。

  [26]《武宣县志》,民国23年铅印本,《民俗资料·中南卷》第969页。

  [27]《平乐县志》,民国29年铅印本,《民俗资料·中南卷》第1004页。

  [28]《长寿县志》,民国32年铅印本,《民俗资料·西南卷》第26页。

  [29]《武阳镇志》,1983年铅印本,《民俗资料·西南卷》第77页。

  [30]《昆明市志》,民国13年铅印本,《民俗资料·西南卷》第730页。

  [31]郭晓逢:《河北乐亭地方乡村状况》,《村治》第1卷4期。

  [32]杭州《东南日报》1935年3月16日。

  [33]常人春:《老北京的风俗》,第170-172页。

  [34]参见任野春等文:《民国时期的集团结婚》,《民国档案》1996年第2期。

  [35]《新安县志》,民国28年石印本,《民俗资料·中南卷》第312页。

  [36]颖超:《错误的恋爱》,《女星》第2期,1923年5月。

  [37]石原皋:《闲话胡适》,第15-16页,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38]应元道:《婚姻问题与吾国青年》,《青年进步》第75册,1924年7月。

  [39]史安宝:《河南女子师范学校毕业训词》,《妇女杂志》第2卷第1期,1916年1月。

  [40]民国《杭州市新志稿·俗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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